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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49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资料,包括法院的组织构成、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8
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中国法学. 2022(04)
中国法学会
摘要: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原创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不能简单以具有工业文明特征、物理空间特点的传统司法理论为窠臼评判是与非。应当将“双线诉讼”模式与“单线诉讼”模式相区别,秉持“调适论”理念,使互联网法院的“双线诉讼”模式符合直接审理、亲历性、言词辩论等原则的内在实质要求和互联网纠纷审判规律。建议系统推进互联网法院“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总结改革经验,把握其基本规律;依法授权试点,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健全体制体系,实现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为世界贡献未来司法模式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双线诉讼”;司法理论;“调适论”;中国贡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4
张卫平、刘子赫《提审:制度机理与演进路向——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1)
张卫平、刘子赫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提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较为独特的制度。完善提审制度是本次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改造案件报请的制度依托,其目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背景下,通过提高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级别,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审是有别于其他管辖规则的主动调整规则和例外裁量规则。提审受我国四级法院兼治初审管辖的传统以及司法行政化管理理念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提审在过往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运行逻辑本质上与司法权和司法组织的运行理念及应有机理有隙,因此,未来可逐步通过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律统一的制度予以弥补,逐渐弱化提审。
关键词:提审;级别管辖;案件报请;司法行政化;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2 06:48
高翔《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辅助裁判模型是智能司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的理论工具应实现由"法律逻辑+人工智能"向"法律逻辑+诉讼法哲学+人工智能"的转变,使智能司法辅助裁判可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法律选择及解释模型、诉讼证明模型、证据能力评价模型与证据推理模型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需进行精细化构建,为法官裁判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辅助参考。
关键词:智能辅助裁判模型;法律本体库;认知案件;要件事实论;诉讼法哲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2 06:48
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1)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以全流程在线办理为原则,改变了诉讼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互联网法院在现阶段面临的程序法困境主要包括设立依据有违法定法官原则、管辖范围的界定不够妥当、在线庭审的规则创新冲击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则、诉讼规则忽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平等权的保障等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法院性质,科学设定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涉网案件管辖范围上的分界,正视视频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矛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解决互联网法院现有程序法困境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法定法官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程序选择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56
郑涛《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5)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审限监管是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关键一环。作为法定的程序制度,审限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却成为司法竞争的工具,隐性超审限是法官面对审限考核压力的策略性应对方式。从内生性财政激励到行政化监控,审限的法律定位因司法工作重心的转移而变动不居,加之程序规则设置缺陋,最终引发民事审限实践的"双高"悖论。回归诉讼期间制度之本质,审限与训示期间具有同构性,然而,由于审限内置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中,因此其具有复合性期间效果。民事审限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应当以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为核心观照,在肯认审限异议权的前提下,通过异议提出、异议审查和异议权舍弃等具体程序规则的设置得到实现。此外,在超审限引发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形下,应畅通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双高”悖论;审限竞争;审限异议;国家赔偿;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2 06:58
郑涛《预算法院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兼评法院经费省级统管改革》
法学. 2021(09)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司法预算肩负着法院物资保障和司法权能构建的双重任务,且后者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囿于政法一体化经费保障模式和政策性经费保障路径,我国司法财政呈现出重体量轻体制的非政治化发展取向。实证分析表明,近年来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目标的司法经费省级统管改革仍是传统经费逻辑的延续,保障主体上移只是将可能存在的外部行政干扰替换为内部科层化管理,并未触动既有的司法预算权力格局。预算是国家权力意图和部门公共职能的体现,鉴于预算权的法院固有权力之地位,司法财政改革的核心是培育内生性动力和锻造主体性地位。预算政治框架下,预算法院的正当性在于预算软约束的破解和司法问责的实质化,以及通过预算过程的组织形塑功能实现预算自主对司法规律的有效回应。未来,我国预算法院建设要坚持全面、独立和法定的原则,通过重构"一上一下"的预算编制审批流程,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估,实现司法预算的硬约束。
关键词:预算政治;司法财政;经费省级统管;预算法院;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30 19:22
南海法学. 2017,1(01)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王琦 柏林自由大学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的进程中,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遇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在这方面,作为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德国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和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特色制度。从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出发,选择德国相关的法官管理制度加以介绍剖析,为中国提供参考。主要论述如下问题:法官职务的不兼容原则及其例外、职务监督与法官独立性的关系、法官自治机构、法官评级与工资管理、职务法庭、"审务分配计划"、德国各级法院中法官人数的员额比例。最后还概括提炼了德国经验对中国当下司法改革的三项启示:"理源"与"架坝","增能"与"减负","分工"与"辅助"。

关键词:法官管理;德国法官制度;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30 19:30
南海法学. 2017,1(04)

法院内部司法行政权的审视与重构——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

林积熏1谢丹2

1. 海南省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摘要:审判职能的实现离不开行政管理。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的司法行政权,为应付复杂社会形态而逐步扩张的同时,呈现出部门设置混乱、人力资源浪费、经费开支失衡等诸多问题。以交易成本理论视角分析法院行政部门的重构,要追求成本最小化,需要明确具体行政机构的界标,将部分工作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适当分离。据此,打破原有的纵向型管理体系,对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精简整合形成扁平化的管理体系,达到节约管理成本的设想,将与工作专业紧密度低、涉密度低的具体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外包分流,内外整合、优化流程、明确监督、提高控制、节约司法资源,以实现司法行政权高效服务于审判权之根本目标。

关键词:司法行政权;交易成本;审判职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31 06:56
南海法学. 2020,4(01)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运作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青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以专业的法官和专门的事实查明机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时至我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之际,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设立背景、法官配置、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案件管辖等内容的考察,能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供经验借鉴,为在知识产权法院中实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模式提供域外启示,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二合一”审判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31 06:56
南海法学. 2020,4(02)

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运作及启示

潘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该地区诉讼效率低下、审判专业化程度低的弊端。其采用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以利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提升审判效率。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中,"智慧财产法院"设立技术审查官制度,有效地破解了法官欠缺技术知识的难题。我们要以其经验为借鉴,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与"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关键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技术查明机制;“三审合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31 07:18
南海法学. 2021,5(06)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摘要:试点中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繁简区分标准不明确、传统审判模式无法满足激增的案件需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操作性不强、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繁简分流考评机制缺乏合理建构、案件种类和诉讼期间的规定不科学等问题。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要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建立健全电子送达等配套措施;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优化诉讼流程,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拓宽权利救济渠道。通过机制改革和创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全面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信息化;简易速裁;改革完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2 21:49
魏小来.社会法学视域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效能的提升路径——以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理为研究视角[J].南海法学,2022,6(02):55-65.
摘要:裁判文书说理是彰显司法精神、坚持司法为民、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下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了裁判文书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理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故以裁判法律思维、现实社会的民意舆论以及域外实践为研究范式对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的说理作出法律推理论证、法律漏洞填补、裁判价值补充等实践评价和现状的追根溯源,进而得出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理效能提升路径的构造应当以社会法学的利益衡平、法律工具价值等理论为指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2 21:50
杨凯.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协同的构架及路径[J].南海法学,2022,6(03):58-68.
摘要:在电子诉讼常态化的发展过程中,在线庭审推广、多元化纠纷化解、司法辅助效率提升等几个关键环节均存在掣肘。通过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可以整体促进我国协同主义的电子诉讼模式生成,化解电子诉讼普及的关键障碍。互联网结构包括物理层、内容层、规则层,对应到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即为服务平台、服务事项、服务规则三个层面。构建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发展框架需从平台合作、事项合作、规范合作三个维度出发,观察现实运作问题折射出的制度逻辑层冲突,真正从机制体制上打破有形平台和无形制度间的发展壁垒,促进电子诉讼在普通案件中的常态化运转。
[8]毛伟.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债权冲突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22,6(03):82-91.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5 18:58
崔丹妮,王姝.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构建[J].时代法学,2022,20(06):65-78.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评估指标
摘要:当前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在功效定位、制度设计、指标设置上仍存在一定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要求。因此,有必要设计一套科学管用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新的评估体系应当坚持回归司法本位、体现公信逻辑、科学均衡设置指标的基本原则,设置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多层次的评估指标,强化多维度的校正反馈、多形式的结果运用。在指标体系设计上,可以通过“标准化指标+个性化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从“司法公正性—司法透明度—司法廉洁性—司法影响力—司法满意度”5个向度出发,形成一套适应法院工作实际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出各地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真实水平。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5 19:04
候华北,宗少凯.基层法院庭长权责匹配冲突及耦合[J].时代法学,2020,18(01):73-83.
关键词:庭长权责;审判监督;审判管理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了庭长审批权,实现了权力下沉至一线法官的目的,但同时庭长却面临着不愿管、不善管的困境。其直接原因在于庭长权责匹配冲突,即权力小、责任大。具体表现为多重角色赋予其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基于法院目标管理带来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官身份回归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未赋予相应的权力。造成权责匹配冲突的根源在于在去行政化过程中对权力关系的简单化处理,导致法院外部压力型任务注入与内部平权式治理之间的矛盾;法院功能的超载化,扩充了法院管理的范围。权责冲突带来了负面效应,包括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不善管;逆向激励,痕迹化监督与策略性监督,不愿管。要改变这种状态需要从制度保障、动力机制、信息基础、关键因素四个方面入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5 19:04
杨艺红.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实证分析与路径选择[J].时代法学,2019,17(05):75-83.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实证分析
摘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存在诸多问题,传统"民主政治"意义上"象征性"制度设置是历史背景,人民陪审员参审素质与能力不足以及法官对其"辅助性",甚或"陪衬性"角色定位是内在原因,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规定的执行"失范"与设计"缺失"是外在变量,配套机制"支撑"不足是负面因素。其今后的改革路径应以"实质性参与庭审"为中心,在职权合理配置和有效制衡基础上,围绕审前、庭审、评议着力司法技术层面精细化的制度、规则、程序构建。同时,完善履职培训、参审案例指导制度等机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5 19:10
乔一涓,熊则凯.印度《司法规范与责任法案》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J].时代法学,2019,17(01):111-117.
关键词:印度;司法改革;司法责任制;法官惩戒
摘要:2010年印度《司法规范与责任法案(草案)》是各国司法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代表性立法。法案对法官行为实体规范、法官调查的程序规范、调查程序的保障机制和法官财产公示制度有详尽的规定,具有统一性、分权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在获得好评的同时,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之间的固有矛盾、透明性和程序公正问题日益凸显。这让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国特有的司法独立是构建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前提;完善法官问责程序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问题;加强法官权利保障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条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5 19:11
陈文曲,易楚.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J].时代法学,2018,16(06):85-94.
关键词:员额制;法官主体性;主体间性;诉讼异化;庭审实质化
摘要:长期以来,法官的主体性因素未得到充分重视,且未厘清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招致司法不公。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员额制赋予法官裁判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身份,让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同时,法官主体地位的实现,从内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中间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外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社会大众、媒体的友好对话。法官主体性缺失、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未厘清,实质上是诉讼这一生活世界被殖民化和被异化。为了平衡与统一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需要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对诉讼领域的入侵,回归诉讼的本质,制度设计也应围绕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入侵两方面展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4-5 19:13
叶子龙.前景与路径:法官胜任力研究——基于H省C市法官胜任力构成要素的实证分析[J].时代法学,2018,16(04):73-81.
关键词:法官;胜任力;构成要素;实证分析
摘要:担任法官所需具备胜任力构成要素的集合包括审判业务、人际交往、个人素质、价值认知四项维度下的审判经验等30项要素。法官胜任力模型的构建以及对H省C市法官胜任力构成要素的实证分析,有利于明确法官遴选标准和培养目标,有助于法官对照胜任力模型提升胜任能力,并可优化当前法官的管理方式,对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亦有裨益。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4-5 19:15
刘辉.论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条件[J].时代法学,2018,16(03):76-87.
关键词:司法独立;人事监督;主审法官;法官问责制度;法官惩戒委员会
摘要:法院的审判权力具有一体化的属性,因此能够产生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积极作用。在宪法第126条明确要求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通过主审法官制度的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对审委会进行合议制改造,加强裁判说理与司法公开,可以为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夯实基础。法官问责制度的建设需要遵循程序法治的理念,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业自律相结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4-5 19:16
王葆莳.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7,15(03):23-32.
关键词:司法责任;惩戒法;法官法;德国法
摘要: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4-5 19:17
李兆杰,牛艳.专业化审判改革的实践检视及优化路径——基于专业化审判典型法院和103份调查问卷的研究[J].时代法学,2017,15(04):75-83.
关键词:专业化审判;现状;立论基础;模式建构
摘要:专业化审判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人民法院内部优化职权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外在审判主体和内在审判机理的有机统一。推进该项改革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开展专业化审判的典型法院进行"解剖麻雀"式分析,明确立论基础,把握好与审判需求、审判资源、司法改革、审判能力以及繁简分流的关系,从审判主体、审判主题、审判人员、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工作联动六个维度对改革实践进行检视和完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4-5 19:17
黄文旭,周杲.加拿大法官惩戒程序的结构、运行及对我国的启示[J].时代法学,2017,15(02):38-48.
关键词:加拿大;司法责任;法官行为;法官惩戒
摘要: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程序与加拿大各省法官惩戒程序是各自独立的。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程序受《1867年宪法法案》《法官法》及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规则规制。加拿大联邦法官惩戒制度具有复杂的程序,司法理事会收到投诉后要经过执行主任初步筛选、司法行为委员会主席筛选、司法行为审查小组筛选、调查委员会公开调查和司法理事会审议五个程序,之后才有可能建议司法部长提交议会决定免除法官职务。2016年10月,加拿大司法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关于改革司法惩戒程序的立场文件,所倾向的改革措施包括:在罢免之外增加其他的制裁和补救措施;引入律师承担类似公诉的职能推进惩戒程序的进行;在司法理事会内设立上诉庭;取消目前由"理事会全体"进行的审查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4-5 19:17
陆强.香港司法人员行为投诉及纪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J].时代法学,2017,15(02):49-55.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责任;投诉;纪律责任追究
摘要:香港司法人员行为投诉机制是法官行为失当纠偏的非正式机制。建立司法人员行为投诉机制,对于监督法官行为、回应公众关切、塑造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香港司法人员正式的纪律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适用于级别较低的司法人员,对于区域法院法官及以上级别法官的纪律责任追究,除根据香港基本法启动免职程序外,并无其他直接的制裁机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4-5 19:18
张彬.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特色司法”[J].时代法学,2016,14(02):84-91.
关键词:司法传统;司法改革;情理司法;人民司法;能动司法
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是当前司法改革理念,围绕这一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总体框架和重要部署,并进行了多方试点,但效果不佳。结合历次中国司法改革工作,会发现,司法改革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为此,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怎么样的司法改革才被中国所需,才被中国人民所需。对这一问题,唯有深入认识中国实际,认识中国社会,认识中国人民,方可找到良方秘钥。而深入了解中国司法传统和传统司法,会发现,中国的司法其实是一种情理司法,是一种人民司法,是一种能动司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4-5 19:18
冯之东.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J].时代法学,2016,14(01):81-89.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审判委员会
摘要: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如何改革,是当前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大问题。而落实司法责任制则是这一问题中的突出难点。地方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局部改良及其成效和不足,成为准确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科学评估司法责任制落实状况的注脚。以实践层面的地方改革和理论层面的定位、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目标,为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提出建议,也正是理论分析目的之所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4-5 19:18
马家曦.中德法院院长参与办案与法院管理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院院长办案与管理模式的完善[J].时代法学,2016,14(01):115-120.
关键词:法院院长;法院管理;法官会议;自我管理;司法管理体制
摘要:法院作为国家的机关,其职能离不开组织管理的存在。但在逐步摈弃僵化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广为提倡"法官自我负责"的今日,院长的作用就需要重新界定:无论是仅强调其法官身份,还是仅突出其行政管理者的地位,都失之片面,需要结合两者于其一身。而德国法院组织法对院长的"二元身份"的界定,和法官自治取得了较好的结合,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4-5 19:19
汪全军.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及其制度化表达——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J].时代法学,2015,13(06):35-45.
关键词:司法合法性;现代司法理念;制度化民意;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要:热点案件的不断涌现揭示了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可消弭的矛盾。在现代司法程序中,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司法理性构筑的二元困境之中。实际上,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容的是非制度化民意。因而,吸纳制度化民意应当成为化解民意与法意之间矛盾的努力方向。就我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便是表达民意,它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平衡。基于此也就产生了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标准,即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检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出更加明确的完善措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1樓 發表于:2024-4-5 19:19
徐秉晖,袁坚.对审判权优化配置的实证分析与改革建议[J].时代法学,2015,13(06):68-75.
关键词:审判权;优化配置;实证;改革
摘要:当前法院审判权配置呈现出反向性、分散性、失衡性和行政化倾向等特点。审判权优化配置的目标包括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逐步实现审、判主体同一;优化审判主体与审判管理主体的关系,在法院内部实现审判的独立化运行;根据群体决策规律优化群体决策规则,平衡合议性审判组织内部的审判权配置并提高合议性审判组织裁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具体改革手段主要包括:赋予独任法官完整审判权,建立合议庭独立运行机制,实现审、判主体同一;以区分法院功能为重点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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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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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4-5-1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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