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91篇帖子。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224 90
【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2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资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28
吴泽勇《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 2022,40(0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关键词:违约金调减;证明责任;事案解明;临时心证;非讼法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28
胡学军《证明责任中国适用的限缩——对“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在本土适用性的质疑》
法学家. 2022(0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作为程序启动条件的实体要件,存在“二阶审查”结构。程序法上评价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须进行一定的判断,而程序事实性要件的证明与对实体事实要件的证明存在诸多不同,导致所谓的“真伪不明”空间被极大压缩。程序法与实体法规范构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适用条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适用法律。程序法适用只关乎程序步骤如何进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风险的问题。将证明责任运用于程序法的适用属于理论的不当迁移,证明责任理论适用范围的扩展以模糊其概念内涵与制度本质为代价。
关键词:证明责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规范;真伪不明;法律适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29
郑金玉《论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规则》
法学. 2022(08)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受辩论主义支配,同一证明对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不但可以与客观证明责任分离,而且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是均衡当事人负担、解决证明难题、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必然要求。与实体规范性质的客观证明责任不同,主观证明责任是纯粹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举证能力以及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都是决定其具体负担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不是任意和无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认客观证明责任的恒定性及其对主观证明责任配置的引导作用。当事人承担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并首当其冲承担立证证明任务。立证证明达到证明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才负担反驳证明的任务。法官临时心证是决定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关键,心证的动态变化也决定了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的特点。
关键词: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临时心证;证明标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32
欧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检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就我国理论界对法律推定概念的认识而言,现存三种概念观:一是宽泛地认可法律规定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二是将法律推定作为程序范畴内的事实认定方法;三是认为法律推定属于实体层面的立法问题。法律推定在语义上的多重指代,使对于其识别、类型、效力等具体问题的认识陷于难以调和的分歧。归根结底,不同的概念观源自比较法资源的继受差异,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与一国的制度需求和理论体系相适配。在我国,考虑到立法与司法二分的体制要求,以及实体推定与程序推定二分的体系理性,故宜采纳实体概念观。应从立法目的出发,识别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并明确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质为证明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法律推定;证明责任分配;实体推定;程序推定;事实推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43
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法学论坛. 2022,37(03)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务中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经常会成为后续民诉中的待证事实,但长期以来法规范层面对于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效力之规定付之阙如,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相对免证效力。然而,该免证效之规定有待商榷,理由有二:一是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不具备成为免证事实之基本条件,二是免证效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应具证明效,这既符合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理论内涵,亦有利于后诉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在证明效下,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性质是证据而非事实,其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之评价属于后诉法官自由裁量之范畴。《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本质上拓展了民事诉讼免证事实之范围,而该范围应被合理界定,特别警惕其不正当扩张,否则将会导致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配置失衡,损害程序主体之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已决事实;免证效;证明效;免证事实;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49
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
法学评论. 2022,40(06)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物权编解释一》规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目的解释论”催生的结果,但显然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抛开规范文义而按照所谓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冲突的多元化实质性依据解释证明责任,很容易得出背离法律规范的结论,也会使本来极易产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归属更加不确定。脱离法律规范文本解释证明责任,是我国证明责任实践容易出现错乱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遵循通说理论,按照实体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结论具有直观性、确定性等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也应作为证明责任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规范文义解释证明责任,恰是“规范说”取得通说理论地位的关键。
关键词:善意取得;证明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霍海红《举证证明责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3,29(05)
霍海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语境下的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立法与实践一直没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概念共识问题,“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就是一个新的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首次提出了“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并对后续不少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产生影响。然而,“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实质背离了“双重含义说”追求“概念分立”的终极目标;二是在司法解释制定者和实务界缺乏足够的共识;三是影响自身功能发挥,不仅模糊了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的区分,也客观上降低了“提供证据责任”在民事诉讼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应当被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革命成果应当通过“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分立进行贯彻。
关键词: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举证责任;自由心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吴泽勇《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证明责任——以买受人通知义务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受领清偿的意思接受标的物,是确定标的物瑕疵证明责任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出卖人证明标的物无瑕疵;在此之后,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转移占有与买受人受领清偿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在标的物需要检验的情况下,检验通知期届满才发生“法律上的受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一体适用检验通知义务的背景下,以“抗辩说”理解“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对买受人过于苛刻;裁判文书也显示,人民法院在多数时候没有从“抗辩说”的立场出发进行判决。更妥当的解释方案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第2句视为明示的证明责任规范,即一旦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间内主张标的物瑕疵,瑕疵的证明责任就由其负担。从“规范说”的原理出发,“怠于通知”的证明应区分为通知期间的证明与通知行为的证明,前者由出卖人负证明责任,后者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
关键词:瑕疵;证明责任;通知义务;抗辩;推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
现代法学. 2023,45(05)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证明责任;权利外观代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
当代法学. 2023,37(01)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条应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195-1196条视为其在特殊情况下的体现方式。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权利人应证明“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证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区分为实际知道、推定的知道和违反注意义务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条涉及的诸事实中,权利通知属于证明知道的主要事实,权利人应作本证意义的证明;转通知、反通知、调查与斡旋措施则属于否认知道的间接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作反证意义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应按照实体法规范的逻辑和各事实的证据法性质,依序展开调查。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证明责任;通知;反通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论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
东方法学. 2023(05)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国法语境中讨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问题,出发点只能是证明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理论上遭遇广泛批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权利人证明关联性存在,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变异方案,但该方案缺乏理论依据,且无法清晰划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厘清因果关系要件的内涵,让“污染物到达”这一要素回归加害行为要件。由此形成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现行法的规范目的,也足以满足司法实践对于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需求。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加害行为;民法典;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纪格非《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
清华法学. 2023,17(04)
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关键词:自认;限制自认;证明责任;辩论原则;自由心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比较法研究. 2021(06)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关键词: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
现代法学. 2021,43(06)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证明模式是证据推理和事实认定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将科学领域的概率、故事和论证等方法搬上法庭,在发现事实的同时着意展示过程及其问题,以概率论揭示法庭认知的系统性错误,以故事呈现法庭事实认定的真相,以论证表现法庭上的对立冲突。然而,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凭借认识论优势追求过程可视化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在价值论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与诉讼程序存在理念上的冲突,故事模式与证明标准的价值目标存在背离,论证模式不能完全体现证明责任规则的价值选择。有鉴于此,我国未来的司法证明模式可在保留认识论优势的同时补足价值论短板,形成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为共同基础,兼采多种认识论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关键词:司法证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论证模式;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
法学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主张具体化;附理由的否认;拟制自认;真实陈述;普遍阐明义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霍海红《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从〈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9条再出发》
现代法学. 2021,43(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关键词:自认;撤销;重大误解;胁迫;民事证据规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2 06:21
陈杭平《再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
中外法学. 2021,33(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的鲜明特征,此一状况随着《新证据规定》的实施亟待修正。对于自认的适用对象,应将其限缩为实体法规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及其他在诉讼中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事实;对于自认的成立场域,无需将其限定为言辞辩论,而应允许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及"非正式开庭"中作出自认;对于自认的法律效力,既应提升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又应注意自认的审判排除效具有相对性,还应确定自认的限制撤销效及其例外。对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并非从域外不同制度范例中择一从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与他者的基础上,围绕规范展开解释论作业,导向契合中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约束性自认制度。
关键词:民事自认;非约束性;言辞辩论;审判排除效;限制撤销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曹志勋《民事诉讼中的双重相关事实——“初步证据”向“假定为真”的转变》
环球法律评论. 2021,43(0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同时体现为实体法上胜诉要件和程序法上诉讼要件的事实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普通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证据作为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标准。这一标准不同于实体审理中要求的初步证据,也因为其标准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与此不同,德国法上适用双重相关事实理论,通过将相关必然也成为实体胜诉要件的诉讼要件事实"假定为真",简化对此类事实的程序性判断,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类似思路。基于对被告利益的保护、对诉讼要件审查原理的重视和对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较,我国有必要由初步证据标准转向假定为真方案。结合比较法经验与我国法传统,我国应当完善假定为真方案下的制度设计与程序配套。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适格;初步证据;双重相关事实;假定为真;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6)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追求普遍性正义,却因其适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不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否定,而是在认可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定位为"一般与例外"。主观证明责任的主要价值功能是追寻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减轻是以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出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困难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的目的,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结合我国既有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可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进程(动态证明)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三步递进"范式;同时,明确其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机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关键词: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2 06:38
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
中外法学. 2021,33(0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不是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分歧严重。权利人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符合"规范说"的理论逻辑,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反对"权利人承担"而主张"义务人承担"者,或者过高估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证明负担的不均衡,或者因朴素道德而对义务人存有"偏见",或者因时效期间过短而为权利人提供"优惠",或者过度强调了权利人的证据意识不足问题。中国法上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及其争议表明,对"规范说"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关注证明责任和要件事实,以便促进《民法典》的精准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抗辩;再抗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2 06:50
杨婷《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留了已为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免证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存在性质解读不一、主体识别不清和客体界限不明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粗疏的法律条文难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能顾及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价值目标、程序构造、事实认定标准与实体法拘束程度上的差异,免证制度体系内的失序等方面。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将预裁事实效力明确归为证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认为明显违背真实时得依心证排除。证明效作用的主体要件应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限于后诉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体要件则应限于经当事人证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实。由此,异议当事人可以依该事实在仲裁中的认定方式来排除证明效。
关键词:仲裁裁决效力;免证事实;证明力;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4-5 19:21
李德恩.论自认效力否认之依据——基于“诚”与“信”的法理展开[J].时代法学,2013,11(05):49-56.
关键词:自认;自认效力否认;诚信原则;家事诉讼;虚假诉讼
摘要: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4-5 19:22
田庚.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论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J].时代法学,2013,11(05):73-78.
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真伪不明;规则
摘要:历史的不可回复性、案件证据的证明相对性以及法官认识能力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客观存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规则要求法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必须作出处理,但是证明责任的滥用与事实推定的失范违背了司法裁判权的运行规律。要解决该问题,需要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4-6 07:30
韩静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问题之反思——理论、实践及制度优化语境下的思考[J].时代法学,2012,10(06):40-52.
关键词:证明妨碍;类型化;成因;理论基础;制度优化
摘要: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4-7 08:48
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5,(05):108-118+206-207.
关键词:诉讼证明;真;保证性标准;核证性标准;有效性标准;合理的可接受标准
摘要: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又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揭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胡学军.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证明责任分配对象的误识与回归[J].中国法学,2019,(02):239-259.
关键词:证明责任;生活事实;法律要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摘要:我国证明责任研究长期以来聚焦于证明责任在主体间的分配,而忽略了证明责任分配客体的具体指涉,因此常在现实案件中陷入误区。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本质上,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明责任的对象应从生活事实重新回归定位为法律要件事实。相应地,证明责任的主观涵义应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证明,转向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环节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相连接的归属论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栗峥.印证的证明原理与理论塑造[J].中国法学,2019,(01):264-283.
关键词:印证;相互印证;信念理性;可靠主义
摘要: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4-8 19:56
李浩.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J].中国法学,2018,(01):77-95.
关键词:公正司法;证明责任;要件事实;分配原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对此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定或决定。由于程序结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院是否依职权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不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于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4-8 19:58
栗峥.证据链与结构主义[J].中国法学,2017,(02):173-193.
关键词:证据链;结构主义;真实
摘要: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224 回複數:90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5-11 21:17
 
©2010-2024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