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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35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相关资料,包括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等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25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东方法学. 2022(05)
烟台大学黄海学者 清华大学
摘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25
张卫平《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
比较法研究. 2022(02)
摘要: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处分原则;判决效力;既判力;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同案同判;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37
陈刚《实质诉讼法的法源论及其现实意义》
现代法学. 2022,44(06)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实质诉讼规范由来于私法体系,在被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后,并不能改变其法源(法律渊源)出自私法而不是诉讼程序法的史实。实质诉讼概念建立在民法基础之上,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在制定法中解释这些概念,实践中又存在许多不能直接以民事诉讼法为法源解释和适用这些概念的问题,因而该当依据何种法源解释和适用实质诉讼概念就成为了一项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目前,在实质诉讼概念的解释方面存在诉讼法说和实体法说的对立,这不仅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也给建设理论自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体系造成了巨大困难。因此,重新审视实质诉讼法的法源问题,对于科学把握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质诉讼法;诉讼程序法;法源;诉讼观;诉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38
陈文曲《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沟通逻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4)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在逻辑不清,导致具体原则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增减出现困境。基于商谈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现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充分体现全面理性的规范化再沟通这一民事诉讼本质,其内在的二元论片面逻辑可以整合为蕴含交往理性的商谈逻辑,并具体表现为三层关系:一是体现多元主体间自由平等沟通的起点原则,包括平等、处分、辩论原则;二是构成有效沟通先在要求的规范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信用”“民族语言”原则;三是超越工具理性体现全面理性沟通的动力原则,包括法院调解、支持起诉和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以多元主体间自由平等再沟通为起点,以规范沟通为要求,以全面理性沟通为终极追求,具有内在的逻辑稳定性,这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发展与适用提供了基本逻辑支撑。
关键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沟通;规范;全面理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45
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政法论坛. 2022,40(01)
摘要: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民法典实施;民事审判方式;实体请求权;要件事实;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53
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
法学评论. 2022,40(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涉及独任制、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对作为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合议制、普通程序、传统线下诉讼、送达等都构成冲击。需要明确民事诉讼法以公正为基本价值,以司法审判为基本功能,以合议制为基本制度,以普通程序为基本程序。其他制度和程序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功能。应当以“基本”与“其他”之间的关系衡平为核心线索,实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科学化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2021修法;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基本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6:54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
法学评论. 2022,40(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爆炸”和“案多人少”是我国法官的直观感受,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热点和立论基础。“诉讼爆炸”虽能得到统计学支持,但并不构成“案多人少”的主要原因。与德国数据相比,我国不存在显著的“案多”问题。《民法典》的正确实施预计将带来民事案件数量的进一步攀升。“案多人少”缘起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短期内引发的“人少”。本次修法集中于“人”以及“人案关系”的程序简化,“案”较为遗憾地在本论修法中失语。在法官员额短期内无法骤增,而当事人民事程序权利保障尚不充分的背景下,最大限度整合解决“案多”,是科学化解“案多人少”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诉讼爆炸;案多人少;法官员额制;独任制;小额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胡学军《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
当代法学. 2023,37(06)
胡学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典化;原型范畴;家族相似性;法典编纂技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2 06:24
任重《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
政法论坛. 2021,39(03)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实体法律规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先在新旧诉讼标的论争中被提出,随后逐渐从法律意义扩展到生活意涵。相关司法实践则通过诉讼标的扩容、诉讼程序扩容和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等途径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不能违背《民法典》和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要求。考虑到明确性、统一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纠纷一次性解决仍应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赋予法官合并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订拓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引入同时履行判决、诉讼抵销、选择性诉的合并与预备性诉的合并等民事程序扩容机制,但法院不应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除在"纠纷"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将"一次性"限缩解释为存在法律和事实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标的尽可能通过一个审级加以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诉讼经济的共赢,切实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纠纷一次性解决;民法典;诉讼标的;合并审理;释明;当事人主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2 06:24
陈刚《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
法学杂志. 2021,42(02)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独立的民事诉讼法是19世纪欧陆国家法典化运动之产物,它是脱离私法体系的诉权法意义上的实质诉讼规范与从属于公法的"法院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两种诉讼规范各具独立的固有功能,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从法系意识方法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过程,是经日本法和苏联法对欧陆国家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的移植与本土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集合两种诉讼规范的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克服当下通说将之待于单纯的诉讼程序法学之偏识,从理论上说明两种诉讼规范的独立性和固有功能,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实质诉讼规范;诉讼程序规范;法系意识;诉权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2 06:31
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
法学. 2021(10)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动态系统论的法律适用对传统裁判方法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具体包括从法律规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从争点事实的证明标准到案件整体的自由裁量,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到强化法官论证义务,从权利分配的全有全无到裁判结果的或多或少。动态系统裁判方法从精神性人格权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将引起对传统裁判方法普适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宜保持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动态系统论带来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适合于新兴权利成长与保护的裁判新方法。
关键词:动态系统论;民法典;人格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裁判方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2 06:48
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
法商研究. 2021,38(04)
天津大学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法院系统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民事诉讼智能化在过去信息化、电子化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投入和更多的实践。智能化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乃至诉讼观念、诉讼文化、法庭文化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因此对以传统民事诉讼为规范对象的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挑战。民事诉讼法必须对司法智能化潮流予以积极回应,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规范智能化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智能化技术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服务,推动民事诉讼法在此过程中转型升级成为具有现代精神和内涵的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智慧法院;民事诉讼;人工智能;互联网法院;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2 06:51
张卫平《双向审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实体与程序之维》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2)
天津大学
摘要: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予以考量。为了更为细致地考察实体与程序因素对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影响,还必须对实体维度和程序维度的各个具体面相予以分析考察,因为即使在同一维度之中,不同的面相对诉讼制度的建构亦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同一维度之中,各种因素之间还存在着紧张关系,例如,在程序维度中,各诉讼价值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除此之外,基于实体和程序之间的立场差异,实体与程序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因此,在建构诉讼制度之时,必须注意妥当处置这些紧张关系,以实现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并在实现其独立价值的过程中寻求其衡平。尤其是在现阶段,民事诉讼法更不能因为对其独立价值的追求而忽视工具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实体法与程序法;工具价值;诉讼价值;意思自治;制度体系化;程序资源;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2 06:57
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
政法论坛. 2021,39(02)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成文民事诉讼规则具有对个案所适用的司法环境难以清晰表达、对当事人就程序性争议所秉持的诉讼态度和诉讼心理难以描述、对类型化的程序要素无法一一明细等固有局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程序类指导案例数量较为匮乏、对个案诉讼场景的展示不充分、对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和分析不足。为此,应加强对待建程序类指导案例所精选素材的描述,同时既要对程序类指导案例所运用的程序规则进行正反两方面显形参照,也要对其所运用的程序精神进行隐形参照,并且完善指导案例的构成体系和撰写方法。
关键词:成文诉讼规则;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程序规则显形参照;程序精神隐形参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2 23:04
程序法的内在张力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方法学》2017年第2期,第127-139页。
摘要: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关键词:程序法 内在张力 法律商谈 法律规范
 
引论
一、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构成
(一)程序法之交往向度张力
(二)程序法之认知向度张力
(三)程序法之空间向度张力
(四)程序法之时间向度张力
二、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体现
(一)程序法之交往向度张力的体现
(二)程序法之认知向度张力的体现
(三)程序法之空间向度张力的体现
(四)程序法之时间向度张力的体现
三、程序法之内在张力所产生的后果
(一)法律规范之内在张力所导致的一般后果
(二)民事诉讼法之内在张力的具体后果
四、消解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路径思考
(一)在一般意义上彻底消解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不可能性
(二)在个案之司法裁判过程中消解程序法之内在张力的可能性
(三)程序性商谈机制的基本内容
(四)作为程序性商谈机制之保障的言语行为有效性要求
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2 23:12
法国民事诉讼的法典化
洛伊克·卡迪耶,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教授,国际诉讼法协会会长。
周建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蒙彼利埃第一大学法学博士。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五辑,第1-25页。
摘要基于时间脉络,即从1806年旧民事诉讼法典到1975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再到如今,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演变在其法典化的历史过程得到充分揭示。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是法国法律文化的呈现。这部法典化的法律是法律安全的源泉。民事诉讼的法国理念现在坚持着合作原则,即在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之间构建一种平衡。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典化、历史演变、诉讼、理念
 
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化的总体进程
(一)角度
1.外部视角
2.内部视角
(二)方法
1.起源
2.命运
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化的具体结构
(一)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体系
(二)民事诉讼的法国理念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2 23:15
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
翁晓斌,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51-62页。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关键词:职权探知主义 辩论主义 民事诉讼
 
一、辩论主义的内容、依据及其修正
二、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探知主义向辩论主义的转化
三、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缺陷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完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2 23:22
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以辩论原则为例
迪特尔·莱波尔特,德国弗莱堡大学荣休教授。
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第1-40页。
 
一、主题及其概念
二、《〈帝国民事诉讼法〉》的“市民—自治”基础
三、门格尔的社会性批判
四、民事诉讼和民主德国的社会性思潮
五、纳粹社会意识和民事诉讼
六、所谓的新社会性民事诉讼思潮
七、当事人自治和当事人负责中蕴含的价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2 23:23
德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读《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有感
任重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第227-237页。
 
一、初衷与局限
二、莱波尔特学说及其贡献
三、诉讼体制与社会意识
四、职权探知原则和协同主义的乌托邦
五、辩论原则的正当性
六、对我国的启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2 23:23
怎样建设理想国?—《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读后感
刘哲玮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八辑,第219-226页。
 
导言:莱波尔特教授1982年在弗赖堡大学的就职演讲《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经过任重的细致翻译,在35年后与中国读者结缘。奇妙的是,这样一篇略显历史沧桑感的关注德国民事诉讼学术演进史的演讲,在新世纪的中国却毫不过时,一些论断甚至堪称动人心魄,直击我国当下实践操作中的乱象根源,可以直接作为治病救人的药方。这篇演讲何以能够穿透历史和地理的双重阻隔,被从故纸堆中找寻并翻译出来,并深深打动像笔者这样的中国读者?这种现象本身就颇值得深思,甚至可能是比作为其本体内容的德国民事诉讼的演进历程更值得认真对待。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3 10:44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考
巢志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3期,第130-143页。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得以体系化的起点,它是民诉法其他理论、制度、规范的中心连接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法上的法定关系,诉讼法预先设定了诉讼参与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以主客体为分析框架的理论结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二重维度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共识。民事诉讼电子化带来了诉讼各环节的“碎片化”问题。
关键词: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地位;在线诉讼
 
一、概念提出:诉讼的本质是法律关系
二、性质之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二重维度
三、标新立异:“诉讼法律地位”的提出与批判
四、法国理论:外来概念的本土理论建构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当事人
2.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第三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诉讼标的”
2.通过诉讼行为确定'“诉讼标的”
3.法官对“诉讼标的”的再确定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审级嬗变
1.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动
2.“诉讼请求”的变动
3.新的实体法理由
五、在线诉讼“诉讼法律关系”新发展
六、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3-23 10:44
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学科吗
[荷]兰姆寇·凡瑞,吴俊译
《湖湘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第152-160页。
[摘要]诉讼法对实体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根据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是现代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抛开晦涩的技术细节,学生需要熟悉掌握诉讼法的核心规则,而这些核心规则揭示了更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如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民事诉讼法史的内容应该被纳入法学院的课程。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是欧洲大陆的“诉讼法之母”。欧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也能被描述为“无缝之网”。关于欧洲不同诉讼制度之间异同性的知识,对诉讼法可能的统一大有帮助。在法律史的帮助下,不同法系的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能够变得有序起来。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程序法技术;诉讼法史;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
 
一、引言
二、程序法技术
三、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进路:法制史的角色
(一)两个重要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在很多国家发展缓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三)欧洲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行的选择?
四、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民事诉讼法学与方法论
[日]松本博之著,郝振江译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十辑,第82-113页。
 
引言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解释方法论
(一)纠纷解决说
(二)兼子理论的评价
(三)纠纷解决说与利益考量论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总论
(一)解释的主要方法
1.作为出发点的文理解释
2.禁止语词形式主义
3.体系性解释
4.合理定位目的论解释
(1)主观目的论解释
(2)客观目的论解释
(3)目的论解释滥用的危险
(二)利益考量论与比较考量论的问题
1.考虑当事人利益的必要性
2.利益考量论与比较考量论
(1)技术或者职业秘密
(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3利益衡量论与比较衡量论的问题
(三)“实务”解释、运用论及民事诉讼法“诉讼运营论”的解释
1.陈述书的合法性
2.控诉审中的事后审运用
(1)事后审的运用状况
(2)事后审正当化的批判
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观点考虑
(一)亲实体权解释的要求
1.亲实体权解释的含义
2.从亲实体权解释来看需要探讨的问题
(1)抵销抗辩与诉讼系属
(2)部分请求诉讼中抵销抗辩的处理
(3)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
3.亲实体权解释的必要性
(二)公正程序请求权
(三)权利保护的平等、当事人平等对待与武器对等
1.权利保护平等
2.武器对等原则
(1)含义
(2)从武器对等原则来看存在问题的解释
3.诉讼经济原则
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
张卫平
《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第5-34页。
摘要: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反思,试图通过这种分析和反思揭示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直接原因。文中将制约、妨碍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导致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主要因素归结为:理论脱离实践、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四个重要方面,并且认为这四个方面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主要成因及相互影响的症候群。文章进一步分析论证了这些因素形成的原因,指出了其中能够予以消解的路径和方法;与此同时,作者也指出了更为宏观的、体制性的因素,从民事诉讼法学的视角论证了法学与法治发展的正关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方法;实证研究
 
一、导言
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
(一)传统研究方法的自省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缺失
(三)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失范
1.比较研究方法的失范问题
2.民事诉讼法史研究的失范
3.实证研究方法的失范
四、研究主体自主性失位
五、程序与实体的分离
(一)程序与实体的关联
(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实体法学分离的表征
(三)分离、脱节的原因分析
(四)民事诉讼法学的开放及与实体法的交融
六、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风险及批判——兼论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
任重
《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第111-119页。
内容提要:德国民事诉讼是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部门。对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的总结和判断构成具体制度比较的背景性知识,进而影响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对此,关于协动主义的理解和判断有决定意义:协动主义是否得以成为有别于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新选择,使其能够克服两种基本模式的弊端和缺陷?在我国,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协动主义在德国的发展为例,却得出了彼此相反的结论。经过比较研究,协动主义在德国并未取得成功,它的主张从未成为通说,更不可能代替辩论主义。为了避免转向职权探知主义的风险,德国通说认为应当在修正辩论主义的意义上理解协动主义。这也是中德民事诉讼相关比较研究应当遵循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德国民事诉讼;协动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
 
一、Kooperaionsmaxime的翻译方法和基本内涵
二、协动主义的具体主张
(一)基本理念批判
(二)实质内容批判
1.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2.民事诉讼中的公共利益
(三)诉讼目的批判
1.纯粹辩论主义的目的确定
2.社会性诉讼目的
(四)错误判决批判
三、协动主义的风险及批判
(一)概念缺陷
(二)主张缺陷
1.民事诉讼中的实质不平等和公共利益
2.民事普通程序的目的确定
3.关于错误判决
(三)协动主义的风险
四、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的确定与价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
许可
《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6-15页。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以约束性辩论原则、约束性处分原则以及职权进行主义为基础,辅之以合理的释明权制度。近年来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目标在理论上存在一些误识,主要体现为混淆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适用范围、夸大了当事人主义与协动主义的差异等。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表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指标——请求拘束原则和主张责任已经基本在我国法上得以确立。
关键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请求拘束原则;主张责任
 
一、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改革目标的基本内涵
二、请求拘束原则的确立
(一)请求拘束原则的立法流变
(二)请求拘束原则的基本含义
(三)请求拘束原则在二审中的体现
三、主张责任的确立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主张责任
(二)法院职权调查范围之限定与主张责任
四、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若干误识
(一)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作为民事审判的唯一模式
(二)把当事人主义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唯一模式
(三)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作为协动主义的对立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及其运用
刘哲玮
《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16-26页。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模式理论自1990年代中期兴起以来,其所倡导的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型的改革进路由于精当描述并批判了当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状态和准确指明并预测了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学科内外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进入21世纪以后,民事诉讼模式理论也面临着空心化和空谈化的批评,理论界提出了协同主义等概念试图挑战当事人主义的地位,而实务界所倡导的司法能动等理念和相关制度改革也与当事人主义构成悖反。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发挥着范式革命的效果,而当事人主义则在可证伪性和确定性的意义上是具有科学性。因而,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目前的危机并非因为其不够科学,而是由于过于宏观,无法直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有必要加大中层概念的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的原理,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念的通说,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方法论;诉讼行为;诉讼标的
 
一、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概述
二、民事诉讼模式理论遭遇的挑战
三、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一)库恩科学革命论与诉讼模式
(二)波普尔理性批判主义与诉讼模式理论
四、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运用方法展望
(一)诉讼行为
(二)诉讼标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从权利保障到权力制约: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趋向
冯珂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目标是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转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作为构建当事人主义的两大支柱,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奠定了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其核心精神在于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分配和相互关系,实现当事人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看,尽管制度层面就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已取得不少进展,但是在权力制约方面仍有不足。本文结合当事人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涉及的起诉、撤诉、自认等问题,检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两大基本原则在权力制约方面的欠缺,进而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深化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方向——只有将重心从权利保障转向以权力制约为中心,才能构建起实质意义当事人主义。
关键词:诉讼模式;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权力制约;依职权审查
 
引言
一、回归当事人主义本位的模式论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问题的争鸣
(二)回归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理念
二、权力制约视角下的当事人主义建构及其检视
(一)处分原则上的考察
1.程序启动方面
2.程序终结方面
3.在诉讼标的方面
(二)辩论原则上的考察
1.自认制度中的辨识
(1)关于事实主张的拘束性效力
(2)关于事实的职权探知主义
2.依职权审查问题
(三)小结
三、语焉不详的权力制约
(一)为何要以权利制约权力
(二)权力为何难以制约
1.社会法治文化
2.司法行政化的影响
结语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3-23 10:45
论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
任重
《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第38-51页。
内容提要:共识的缺失是中国民事诉讼贫困化的突出体现,是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相互割裂的深层次理论原因。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立法、司法和理论共识的起点。以三大基本论题为标准,模式共识存在空洞化和虚无化的危险。模式论的制度化体现在以三大基本论题和两项核心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出的倒金字塔型结构。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障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目的的应有之义。旧实体法说中的民事权利针对给付之诉。民事法律关系仅可能作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识别标准。既判力相对性的确立有赖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到第249条的落实以及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同一化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虽不存在规范障碍,但严禁以证据资料补充诉讼资料是最大的理念挑战。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制度化是在基本理论最大张力范围内建构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其不仅是对人类知识成果的尊重,更是对国家承诺的恪守。
关键词:诉讼模式;诉讼目的;诉讼标的;既判力;预决效力;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引言
一、共识的起点:从职权干预到当事人主导
二、共识的挑战:漂移的基本概念
(一)诉讼目的论
(二)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
(三)既判力相对性和案件事实预决效力
三、共识的轮廓:以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基石
(一)基本原则的分析与评估
(二)共识论的内部机制
结语:为何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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