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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19 22:14
本文来自《CLSCI年度报告(15)|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作者:法学创新网
原文地址: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5295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本年度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总计74篇,2021年度为63篇,2020年度为85篇。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烟台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张卫平教授(7篇),华东政法大学杨凯教授(4篇),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4篇),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3篇),山东大学张海燕教授(3篇),吉林大学李晓倩副教授(3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张卫平教授除了以烟台大学为单位发表上表5篇论文外,还以天津大学为单位在《清华法学》发表了《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以山东师范大学为单位在《政法论坛》发表了《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颖副教授在《现代法学》发表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了《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被归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法学评论》发表了《论我国破产法上简易程序的构建》,被归入商法学领域。
  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除上表3篇论文外,还将其1篇论文归入环境法学领域。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2022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民事诉讼法学论文74篇,较2021年(63篇)有所上升。这74篇论文来自47位作者,人均1.6篇,较2021年(1.3篇)更为集中。发文在3篇及以上的高产作者有6位,分别为烟台大学/天津大学张卫平教授(7篇)、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杨凯教授(4篇)、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3篇,另有1篇环境法学论文)、山东大学张海燕教授(3篇)、吉林大学李晓倩副教授(3篇)。有5名作者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文6篇,分别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景汉朝、广州大学陈刚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北京大学曹志勋助理教授(2篇)。共有5位优秀博士研究生(宋史超、汪小棠、汪蓓、张明哲、朱禹臣)在CLSCI期刊上发文。2022年度共有34家校级单位(含中国法学会)登上民事诉讼法学科榜单。前3位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7篇)、北京大学(5篇)和烟台大学(5篇)。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并列第四。
  总体而言,2022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内容呈现出重基础理论、多分析视角、亲近《民法典》、关注新修《民事诉讼法》和聚焦“强制执行法”等特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1.基础理论研究迈向纵深
  2022年是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四十周年。经过四十年的学理构建和实务积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形成了科学、稳定、实用的理论体系,在2022年,学界研究进一步挖掘基础理论,拓展理论深度、升华理论品格。
  其中,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和《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从法典化和纠纷解决规律的角度讨论了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立场。王福华《民事判决反射效力研究》、曹志勋《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刘颖《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聚焦既判力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裁判效力体系的形成和深化。吴泽勇《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胡学军《证明责任中国适用的限缩——对“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在本土适用性的质疑》《现代证明责任“风险”性质重述》、郑金玉《论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规则》等研究完善了对证明责任性质、适用范围和规则构建的理解。占善刚《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周翠《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曹志勋《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欧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检讨》、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等研究进一步深化了证据与证明这一民诉法最为核心的领域。张卫平《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吴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之系列研究和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丰富了对民事诉讼程序类型的认识。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和刘君博《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对诉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赵小军《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问题研究》的讨论充实了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陈刚《实质诉讼法的法源论及其现实意义》使“实质民事诉讼法”理论版图愈加完整。郝振江《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探索了非讼程序的构建方向。上述成果重申基础学理、重析经典问题,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准再上新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2.研究方法和对象愈加多元
  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以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以普通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2022年研究成果在方法和对象上均有所创新。
  在研究方法上,王福华《群体诉讼的博弈分析》运用经济学上博弈论方法解析群体诉讼的制度构建。陈文曲《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沟通逻辑》基于哲学商谈理论重述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构造。方法论创新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提供了新的可能。
  在研究对象上,在线诉讼、公益诉讼、虚假诉讼和送达制度成为热点。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张卫平《在线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与思路》《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谢鹏远《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范明志《律师在线诉讼规则研究》等研究将对诉讼程序的在线化变革进行了学理论证。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洪冬英《“双碳”目标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李晓倩《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探讨了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程序类型、制度构建、诉讼请求和审判模式等问题。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和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的研究完善了对虚假诉讼本质和规制的认识。傅郁林《作为诉讼行为的送达》和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剖析了民事送达的基本性质和制度改革。此外,仲裁制度在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和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的讨论下取得重要进展。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进行了跨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交叉研究。还有许多新兴研究论题进入学界视野。占善刚《法庭警察权研究》整合了三大诉讼法中对于法庭警察权之规定并提出完善建议。李晓倩《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民事权利之重塑》系统讨论了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权利体系、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将传统学理应用于社会变革,积极回应时代之问。汪小棠《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对陪审请求权的进行了全面的理论探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3.与《民法典》的协同研究继续深化
  2022年《民法典》颁行两周年,理论与实务的碰撞逐渐显现,实体与程序的融合也愈加重要。鉴于此,学界围绕《民法典》的实施继续进行了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聚焦民法典时代的审判方式。张海燕《合同解除之诉的解释论展开》着眼于解除之诉的程序构造。宋春龙《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分析了实体法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以实体规范为样本分析了证明责任的解释原则。朱禹臣《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一个跨法域分析视角》讨论了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4.关注新修订民诉法之解释学分析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为第四次修订,主要围绕司法确认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和独任制等内容展开。鉴于此,张卫平《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从多个视角对修订内容展开了卓有成效的解释学分析,为新法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19 22:17
5.聚焦强制执行法之立法论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甫一发布,即引起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为发挥学术智识、贡献理论之力,学界围绕草案规则文本或执行基本原理展开大量研究。如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刘鹏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类型检视及程序应对》、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等研究为强制执行法的完善、成形和适用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供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19 22:18
以下为上述报告涉及的论文名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1.基础理论研究迈向纵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
王福华《民事判决反射效力研究》
曹志勋《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
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刘颖《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
吴泽勇《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胡学军《证明责任中国适用的限缩——对“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在本土适用性的质疑》《现代证明责任“风险”性质重述》
郑金玉《论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规则》
占善刚《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周翠《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曹志勋《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
欧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检讨》
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张卫平《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吴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
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
刘君博《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赵小军《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问题研究》
陈刚《实质诉讼法的法源论及其现实意义》
郝振江《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2.研究方法和对象愈加多元
王福华《群体诉讼的博弈分析》
陈文曲《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沟通逻辑》
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张卫平《在线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与思路》《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
谢鹏远《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
范明志《律师在线诉讼规则研究》
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洪冬英《“双碳”目标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李晓倩《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
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
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
傅郁林《作为诉讼行为的送达》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
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
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占善刚《法庭警察权研究》
李晓倩《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民事权利之重塑》
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
汪小棠《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3.与《民法典》的协同研究继续深化
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张海燕《合同解除之诉的解释论展开》
宋春龙《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
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
朱禹臣《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一个跨法域分析视角》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4.关注新修订民诉法之解释学分析
张卫平《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
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
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
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5.聚焦强制执行法之立法论研究
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
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
刘鹏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类型检视及程序应对》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
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
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以下为上述论文的有关信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19 23:15
1.基础理论研究迈向纵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东方法学. 2022(05)
烟台大学黄海学者 清华大学
摘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19 23:15
《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
比较法研究. 2022(02)
摘要: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处分原则;判决效力;既判力;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同案同判;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王福华《民事判决反射效力研究》
当代法学. 2022,36(05)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决能够改变与争讼法律关系存在关联的案外人的权利状态,亦即案外人权利被生效判决改变、波及或影响的法律效果。对于判决反射现象,实体法与诉讼法仅凭各自一己之力都无法解决问题,前者无法回答生效民事判决缘何对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为产生影响;后者则囿于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相对性约束,无力提供民事判决扩张于案外人的正当依据。判决反射效力理论能够弥合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间隙,统一实体法秩序和程序安定两个目标,因此独立于既判力并构成民事判决效力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判决反射效力仅为外部性和附随性效力;在依据上,实体法有关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规定,例如对外追偿权、代位诉讼、租赁物转租、公司诉讼等规范均系判决反射效力的实体法依据,但有必要加以限缩解释;在司法层面,判决反射效力作为“程序补丁”虽能平衡法律秩序与裁判统一关系,但在程序救济上须以事前程序保障为优先,严格限制事后救济。
关键词:反射效;既判力;依存关系;事实构成效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曹志勋《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
中国法学. 2022(0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关键词: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决法律关系;中间确认之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法学. 2022(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并未创立既判力相对性,亦未改既判力绝对性为相对性,甚至不在于确认既判力相对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确有关既判力扩张的规则。既判力扩张不同于既判力绝对性。前者仍以相对性为基础,仅扩张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则将判决结果约束所有的人。矛盾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也不导致矛盾的强制执行,并不构成对既判力相对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对性是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起点,是程序保障原则的最低要求,是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最优选项。《民事诉讼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是约束审判机关的法源。
关键词:既判力相对性;矛盾判决;程序保障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刘颖《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
现代法学. 2022,44(0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关键词:形成权;既判力标准时;遮断效;诚信原则;实体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吴泽勇《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 2022,40(0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关键词:违约金调减;证明责任;事案解明;临时心证;非讼法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胡学军《证明责任中国适用的限缩——对“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在本土适用性的质疑》
法学家. 2022(0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作为程序启动条件的实体要件,存在“二阶审查”结构。程序法上评价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须进行一定的判断,而程序事实性要件的证明与对实体事实要件的证明存在诸多不同,导致所谓的“真伪不明”空间被极大压缩。程序法与实体法规范构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适用条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适用法律。程序法适用只关乎程序步骤如何进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风险的问题。将证明责任运用于程序法的适用属于理论的不当迁移,证明责任理论适用范围的扩展以模糊其概念内涵与制度本质为代价。
关键词:证明责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规范;真伪不明;法律适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现代证明责任“风险”性质重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作为现代证明责任本质的客观证明责任是指案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风险。真正理解现代证明责任的风险性质有助于我国民事司法的现代化转型。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认识以往存在多种误区。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是从这一制度总体或生活世界系统上来说的,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本身所必然附带的风险。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不可归责性及可预测性。证明责任风险说启示人们应在诉讼中提高风险意识、调整风险决策方案、选择风险管理策略及强化风险归属规则。理解现代证明责任的风险性质有助于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深入贯彻。
关键词:证明责任;诉讼风险;法律适用;风险管理;风险策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郑金玉《论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规则》
法学. 2022(08)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受辩论主义支配,同一证明对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不但可以与客观证明责任分离,而且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是均衡当事人负担、解决证明难题、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必然要求。与实体规范性质的客观证明责任不同,主观证明责任是纯粹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举证能力以及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都是决定其具体负担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不是任意和无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认客观证明责任的恒定性及其对主观证明责任配置的引导作用。当事人承担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并首当其冲承担立证证明任务。立证证明达到证明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才负担反驳证明的任务。法官临时心证是决定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关键,心证的动态变化也决定了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的特点。
关键词: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临时心证;证明标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占善刚《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当代法学. 2022,36(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为证据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实。实践中法官径行适用该条对证据保全予以“保全化”处理,不仅导致证据保全难以发挥其功能,亦不当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证据保全“保全化”之现象的原因乃是由于立法者未能科学体认证据保全的本质与机能。保全乃是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以便裁判作出后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证据保全应属于法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后期收集困难或不能而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保全;保全化;证据调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周翠《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当代法学. 2022,36(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明妨害;证据协力;协助举证;提交义务;文书命令;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曹志勋《诉讼外鉴定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
法学研究. 2022,44(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外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其证据定性归类及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探讨,应当在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就中国问题展开反思与建构,提炼出我国就诉讼外鉴定有特色的理论。诉讼外鉴定涉及情况复杂,只有指向事实发现功能的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诉讼外鉴定,具体可能分别构成不同的证据种类。由于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以异议权为核心的证据收集程序的强制性要求,诉讼外鉴定原则上不宜被视为法定鉴定意见。诉讼外鉴定可以构成事实主张层面的具体案情陈述,而不能构成证据层面的当事人的陈述,但法院应保障当事人通过案情陈述发表意见的机会,其功能在于否定鉴定的必要性和挑战法定鉴定意见。基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原理,诉讼外鉴定可以例外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转换为法定鉴定意见,当事人也有权将其共同委托的诉讼外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基于对证明对象的调整,诉讼外鉴定也能够就鉴定人对待证事实发表的意见(而非待证事实本身)构成报道性书证。虽然鉴定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但是诉讼外鉴定也可构成鉴定证人,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亲自观察和感知的事实。
关键词:诉讼外鉴定;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报道性书证;鉴定证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1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欧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检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就我国理论界对法律推定概念的认识而言,现存三种概念观:一是宽泛地认可法律规定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二是将法律推定作为程序范畴内的事实认定方法;三是认为法律推定属于实体层面的立法问题。法律推定在语义上的多重指代,使对于其识别、类型、效力等具体问题的认识陷于难以调和的分歧。归根结底,不同的概念观源自比较法资源的继受差异,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与一国的制度需求和理论体系相适配。在我国,考虑到立法与司法二分的体制要求,以及实体推定与程序推定二分的体系理性,故宜采纳实体概念观。应从立法目的出发,识别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并明确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质为证明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法律推定;证明责任分配;实体推定;程序推定;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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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4-3-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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