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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19:55
本文来自《CLSCI年度报告(15)|2021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作者:法学创新网
原文地址: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4441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9:57
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民事诉讼法学63篇(2020年是85篇)。除中国社会科学、清华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外,其他CLSCI均刊发了民事诉讼法学论文。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9:57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天津大学张卫平教授(4篇),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3篇),北京大学曹志勋助理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学李凌讲师(3篇)[说明:李凌老师职称已升为副教授,讲师职称为三篇论文发表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9:58
2021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民事诉讼法学论文63篇。比较而言,与民事实体法学(281篇)有不小差距,也低于刑事诉讼法学(192篇),较2020年(85篇)有一定下降,学科成果产出有较大上升空间。
  2021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科共有46位作为在CLSCI期刊上发文63篇,人均1.3篇。在作者年龄结构上,从名人大家到青年学者,各个年龄段均有分布。发文在3篇及以上的高产作者有四位,分别为50后张卫平老师、60后吴英姿老师,和80后曹志勋老师、90后李凌老师。《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共发文7篇,2篇来自于60后学者(王福华老师、杨凯老师),3篇来自70后学者(占善刚老师、周翠老师、段文波老师),2篇来自于80后学者(曹志勋老师、金印老师)。由此可见,民诉法学科研究人员梯队合理、后劲十足。三位优秀博士生的上榜(宋史超、汪蓓、赵龙)使研究生群体获得极大激励。
  2021年度共有18家校级单位登上民事诉讼法学科榜单。前三强分别为西南政法(9篇)、北京大学(6篇)和天津大学(5篇)。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并列第四。上述院校发文量占发表总数2/3,集聚效应明显。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9:59
在地域分布上,京津、长三角和重庆三足鼎立之势已初步形成。京津地区作为传统学术高地院校众多、名家云集。北京大学刘哲玮老师、曹志勋老师、汪蓓,清华大学陈杭平老师、任重老师,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老师、金印老师、宋史超,中国政法大学韩波老师、胡思博老师、刘君博老师、史明洲老师,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老师,国家检察官学院杨会新老师,天津大学张卫平老师、曹建军老师(已入职中央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郭小冬老师共发文24篇。可以预见,京津地区将持续引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
  长三角地区作为后起之秀,区位优势产生的人才虹吸效应极大地增强了研究实力,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老师,复旦大学段厚省老师,华东政法大学胡学军老师、刘东老师、王刚老师,上海大学史长青老师,华东师范大学袁琳老师(已入职北京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周翠老师、霍海红老师,南京大学严仁群老师、吴英姿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李浩老师、刘敏老师、刘韵老师,苏州大学吴俊老师,东南大学赵龙共发文13篇。长三角地区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版图的中心之一。
  重庆地区西南政法大学坐拥诉讼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民事诉讼法研究底蕴深厚,新人辈出。西南政法大学马登科老师、高翔老师、段文波老师、王杏飞老师、傅向宇老师、马家曦老师和李凌老师共发文9篇。这一亮眼成绩展现了老牌名校的不俗实力。
  除此之外,其他发文单位均分布于中南、华南地区。武汉大学占善刚老师、郑涛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老师,华中师范大学杨婷老师,湘潭大学李喜莲老师,广州大学陈刚老师,华南理工大学黄忠顺老师,深圳大学郝晶晶老师,海南大学王琦老师皆有佳作刊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9:59
在研究内容上,本年度民事诉讼法学呈现出厚植基础理论、纵贯程序全域、对接实体规范、策应法律修订等趋势。
  1.  厚植基础理论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核心问题成为2021年度研究重点。王福华《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和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聚焦裁判效力、诉讼客体和当事人适格等基本问题。在这之中,又以证据与证明问题最受关注:张卫平《“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霍海红《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陈杭平《再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曹志勋《民事诉讼中的双重相关事实——“初步证据”向“假定为真”的转变》、曹志勋《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曹建军《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和李凌《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等研究从证明的手段、方法、内容和责任分配等多个维度展开讨论,进一步夯实了这一民诉法最具共识之领域。同时,任重《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着眼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陈刚《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使实质民诉法体系愈加深入。上述成果重申基础学理、重析经典问题,显著提升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2. 纵贯程序全域
  研究成果覆盖诉讼程序的全流程和全类型。从韩波《立案登记改革中的书状答辩》到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从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到段文波《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从袁琳《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到宋史超《债权人撤销判决的实现》,从吴英姿《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神”与“形”》到傅向宇《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从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到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研究范围含括了民事司法程序的全部领域。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袁中华《民事诉讼中诉之正当性审查》、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为我国审判方法论的形成奠定基础;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吴俊《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和赵龙《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的探索充实了程序保障原则的内涵;熊悦敏《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和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的分析丰富了当事人主义的制度安排。
  执行程序一如既往地成为学术热点。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马登科《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黄忠顺《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陈杭平《“善意执行”辨》、刘君博《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史明洲《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等研究为今后执行法的制定提供了完备的理论供给。
  此外,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高翔《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和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为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变革进行了学理论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杨婷《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和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的讨论下取得长足进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3. 对接实体规范
  民法典颁行对民诉法学的影响持续发挥。张卫平《双向审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实体与程序之维》澄清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应有方向。王杏飞《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为实体法的落实提供助力。严仁群《人格权禁令之程序法路径》、吴英姿《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和郭小冬《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等系列研究在观点争鸣的同时,也充分验证了程序法的不可或缺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20:00
4. 策应法律修订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法进程再启,内容主要包括司法确认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和在线诉讼等。鉴于此,李浩《繁简分流改革视域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吴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构建原理》和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为立法工作发挥学术智识、贡献理论之力。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不少新兴主题进入研究视野,如郑涛《民事审限之 “双高” 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讨论诉讼程序的审限问题、刘哲玮《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关注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研究程序类指导性案例的构建。郑涛《预算法院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在问题发现与方法革新方面均有启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20:01
以下为上述报告涉及的论文名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1.厚植基础理论
王福华《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
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
张卫平《“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
霍海红《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
陈杭平《再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
曹志勋《民事诉讼中的双重相关事实——“初步证据”向“假定为真”的转变》
曹志勋《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
曹建军《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
李凌《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任重《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
陈刚《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2.纵贯程序全域
韩波《立案登记改革中的书状答辩》
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
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
段文波《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
袁琳《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
宋史超《债权人撤销判决的实现》
吴英姿《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神”与“形”》
傅向宇《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
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
袁中华《民事诉讼中诉之正当性审查》
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
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
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
吴俊《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
赵龙《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熊悦敏《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
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
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马登科《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
黄忠顺《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陈杭平《“善意执行”辨》
刘君博《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史明洲《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
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
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
高翔《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
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
杨婷《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3.对接实体规范
张卫平《双向审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实体与程序之维》
王杏飞《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
严仁群《人格权禁令之程序法路径》
吴英姿《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
郭小冬《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1 20:08
4.策应法律修订
李浩《繁简分流改革视域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吴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构建原理》
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郑涛《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
刘哲玮《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
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
郑涛《预算法院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0
以下是上述报告涉及的论文的具体信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1.厚植基础理论
王福华《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中国法学. 2021(03)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又通过后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与抵销权等形成权,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及前诉判决遮断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问题。由于我国采诉讼标的识别的"旧实体法说",前诉关于原权利的请求权纠纷与后诉的形成权纠纷并非同一诉讼标的,无法以重复诉讼规则作为驳回后诉的依据,因此需要以判决的遮断效力阻断后诉请求与事实主张。一般而言,判决遮断效力对阻断形成权的后诉行使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特点,行使形成权的自由性须让步于国家裁判的公权性。在此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例外情形,以实现实质正义。对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所进行的综合考量,应平衡以下关系:生效判决遮断效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前诉纠纷解决的终局性与形成权通过后诉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提出责任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等等。基于综合判断,撤销权、解除权原则上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而抵销权原则上不应受前诉生效判决遮断。
关键词:既判力;形成权;遮断效;失权;基准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中国法学. 2021(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对有机衔接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具有关键作用。民事诉讼立法重"诉讼请求"与理论研究重"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不仅造成实践与理论的分离,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语境下,苏联法和德国法均坚持一元模式。随着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逐渐从民事法律关系回归民事权利主张,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重大历史机遇,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的传统二元模式亟待转换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与适用诉讼请求规范应以一元模式为原则,即将诉讼请求解读为诉讼标的;另一方面,诉的声明(请求范围)意义上的诉讼请求仍可能在若干诉讼制度中发挥作用,尤其是诉讼请求变更及其释明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尽管如此,作为起诉条件以及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诉讼请求依旧应坚持一元模式。上述转型不仅是新中国70余年来民事诉讼重大基础理论模式变迁的集中缩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论与部门法基础理论融会贯通的具体例证。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民法典;请求权竞合;重复起诉;诉讼时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
法学. 2021(08)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被告适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诉讼要件;本案胜诉要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学说上存在诉之变更说、复合行为说以及特殊行为说三种观点。我国承袭苏联立法曾对其进行了粗略规定,随后又废止。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则的缺位引发了制度的异化。从本质上而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一个关涉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调和的利益衡量问题。在当下诉讼资源紧缺的司法环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对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复位与完善应当跳出现有学说争议的框架,从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保障,以类型化的视角完成对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规则设置。
关键词:任意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效力规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张卫平《“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
比较法研究. 2021(02)
天津大学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关键词:证据裁判;民事诉讼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刑事证据裁判;自认;举证责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占善刚《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比较法研究. 2021(06)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关键词: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史长青《从认识论到价值论:司法证明模式的新展开》
现代法学. 2021,43(06)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证明模式是证据推理和事实认定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将科学领域的概率、故事和论证等方法搬上法庭,在发现事实的同时着意展示过程及其问题,以概率论揭示法庭认知的系统性错误,以故事呈现法庭事实认定的真相,以论证表现法庭上的对立冲突。然而,新兴司法证明模式凭借认识论优势追求过程可视化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在价值论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与诉讼程序存在理念上的冲突,故事模式与证明标准的价值目标存在背离,论证模式不能完全体现证明责任规则的价值选择。有鉴于此,我国未来的司法证明模式可在保留认识论优势的同时补足价值论短板,形成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为共同基础,兼采多种认识论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关键词:司法证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论证模式;混合型司法证明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
法学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主张具体化;附理由的否认;拟制自认;真实陈述;普遍阐明义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霍海红《论“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撤销组合事由——从〈民事证据规定(2019)〉第9条再出发》
现代法学. 2021,43(0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关键词:自认;撤销;重大误解;胁迫;民事证据规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1
陈杭平《再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
中外法学. 2021,33(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的鲜明特征,此一状况随着《新证据规定》的实施亟待修正。对于自认的适用对象,应将其限缩为实体法规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及其他在诉讼中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事实;对于自认的成立场域,无需将其限定为言辞辩论,而应允许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及"非正式开庭"中作出自认;对于自认的法律效力,既应提升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又应注意自认的审判排除效具有相对性,还应确定自认的限制撤销效及其例外。对非约束性自认的修正并非从域外不同制度范例中择一从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与他者的基础上,围绕规范展开解释论作业,导向契合中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约束性自认制度。
关键词:民事自认;非约束性;言辞辩论;审判排除效;限制撤销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志勋《民事诉讼中的双重相关事实——“初步证据”向“假定为真”的转变》
环球法律评论. 2021,43(0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同时体现为实体法上胜诉要件和程序法上诉讼要件的事实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普通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证据作为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标准。这一标准不同于实体审理中要求的初步证据,也因为其标准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与此不同,德国法上适用双重相关事实理论,通过将相关必然也成为实体胜诉要件的诉讼要件事实"假定为真",简化对此类事实的程序性判断,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类似思路。基于对被告利益的保护、对诉讼要件审查原理的重视和对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较,我国有必要由初步证据标准转向假定为真方案。结合比较法经验与我国法传统,我国应当完善假定为真方案下的制度设计与程序配套。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适格;初步证据;双重相关事实;假定为真;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志勋《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
当代法学. 2021,35(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申请;法官知识;证据释明;依职权鉴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曹建军《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
当代法学. 2021,35(01)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书证提出命令条款填补了强制型取证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能广泛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过分狭窄或不尽合理,已经严重限制了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功能。我国应当取消申请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僵化关联,合理解释"控制书证"的第三人外延;在时间要件上,准用举证期限的宽缓规定,但不应延伸至诉讼系属之前;在客观要件上,采用限定化义务,扩张适用至实物证据种类,合理界定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的范围,纠正账簿凭证替代法律关系书证的不周延体例。如此,书证提出命令的要件与边界才能契合我国法治的阶段性与制度的延展性。
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据收集;证明责任;举证期限;限定化义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王刚《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6)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追求普遍性正义,却因其适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不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否定,而是在认可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定位为"一般与例外"。主观证明责任的主要价值功能是追寻事实真相。证明责任减轻是以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出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困难时,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的目的,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结合我国既有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可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进程(动态证明)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三步递进"范式;同时,明确其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机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关键词:证明责任;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李凌《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对事实主张的审查既是判断诉讼请求的基础,又是确定证据调查对象的前提。我国立法并未对庭审阶段事实主张审查问题进行体系性规定,从主张审查的逻辑、时间及原理来看,现行规则引发了诉讼资料臃肿、诉讼程序延迟及事实认定效果弱化等问题。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审判逻辑与庭审构造的把握缺乏诉讼行为理论的支撑,并且理论对主张责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维度。基于对辩论主义作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德日对庭审阶段的事实主张采取有理性审查和主张共通两种审查模式。从改革发展、理论完善及规则融合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有理性审查模式。同时,应当从庭审构造的优化、诉讼促进义务的补充及主张责任分配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审查的实际效能。
关键词:事实主张;诉讼行为;主张责任;有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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