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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8.多数当事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58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多数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6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学. 2022(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恶意串通;第三人;虚假诉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36
赵小军《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问题研究》
法学. 2022(06)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的条件限制为“承担民事责任”过于严苛。不可否认,允许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会加重二审法院的审判负担,造成原告利益实现的迟延以及本案诉讼效率的降低。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此类第三人上诉,才能实现对第三人程序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顺利衔接。既判力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的扩张是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上诉利益的重要原因。构建合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甄别机制,既要考量实体性上诉利益,又要考量程序性上诉利益,还须特别关注转化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和上诉问题。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判力扩张;上诉利益;上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38
王福华《群体诉讼的博弈分析》
法学研究. 2022,44(0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对群体诉讼展开博弈分析,能为制度完善及程序优化提供微观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依据。群体诉讼博弈主要在群体内部、群体诉讼原被告之间、群体与法院之间、群体与代理律师之间展开,每一类博弈中的主体都有特定的诉讼策略及诉讼收益。一般而言,博弈双方在程序选择和实体处分决策上能够实现博弈均衡,找到满足各方利益的折中策略。在群体形成的各种博弈中,抑制“搭便车”策略、采纳“选择退出”规则以及采取措施激励高额受害者,有利于维系和巩固群体并实现群体诉讼制度价值。群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中,有关起诉、应诉的策略选择反映了协调当事人诉讼预期和促进诉讼合作的必要性;群体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和解博弈则揭示出诉讼成本、程序运作的准确性对诉讼和解的影响,以及法院协调和监督诉讼和解的必要性。群体诉讼案件管理的博弈活动表明,法院受理群体诉讼案件应得到合理激励;律师胜诉取酬博弈则应被合理规制,以防止制度滥用。
关键词:群体诉讼;诉讼博弈;诉讼和解;胜诉取酬;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2 06:27
袁琳《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
中外法学. 2021,33(0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对多数人之债的实体效力作出规定,需要民事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回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共同或同一种类"作为共同诉讼的类型化标准,既无法涵盖多数人之债的所有实体情形,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逻辑。诉讼构造通过原告起诉而搭建。与多数人之债的外部关系相一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多个债务人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由此搭建诉的合并构造。目前零散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的合并制度存在实体要件过于严格、相关程序要件缺失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合并审理制度的要件框架,明确合并审理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为诉的合并制度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诉的合并;合并审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29
吴英姿《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神”与“形”——第148-153号指导性案例研究》
政法论坛. 2021,39(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确有错误的裁判,与再审程序分享事后纠错的制度功能,但司法解释将其程序性质定为普通程序,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功能不符,"神""形"分离。这给该制度的解释和实践带来困难。实践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混杂了三种不同性质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例:第148号和第149号是判决效力扩张所及者提起的撤销之诉,应按照再审程序处理;第150号和第151号是受判决反射效力影响者提起的撤销之诉,属于另外一种第三人异议之诉;第152号和第153号是认为受原案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者提起的撤销之诉,但其程序属性应该是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欲实现制度神形合一,应该按照无效裁判程序原理重新构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受他人间生效裁判反射效力影响的人增设独立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判决的反射效力;检察监督;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2 06:37
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足以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不受确定判决效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充当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的理论基础,另行起诉通常可以向案外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但势必带来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不及时、正当程序保障滞后、判决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应当保障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及时、彻底地消除确定判决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反思确定判决与案外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构建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先决性理论问题。
关键词:判决效力相对性;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当程序保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31 07:07
南海法学. 2021,5(01)

示范诉讼: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诉源治理新解——以程序规则构建的制度功能设定为切入点

杨凯1李婷2

1.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2.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摘要:示范诉讼在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中具有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审判能力的突出效果。我国当前的示范诉讼实践在制度功能、适用范围、案件选定、审理程序、示范判决效力扩张、文书样式等方面标准不一。基于不同的诉讼文化背景,国外的相关制度具有"以讼励讼"的功能导向,我国相关制度呈现出"以讼止讼"的功能导向。为了使示范诉讼在本土诉讼文化背景下达成提高审判质效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平衡,应当从诉源治理出发重新定位制度功能,确立示范案件的选择标准,设立程序异议的中间裁定,设置繁简分流的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优化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示范诉讼源头化解重大突发社会矛盾风险的效果。

关键词: 示范诉讼;公共法律服务;诉源治理;规则构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4-6 07:30
丁宝同.案外人撤销诉讼程序之立法方案透析——品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J].时代法学,2013,11(02):35-41.
关键词:案外人撤销诉讼;诉讼第三人;程序法理;立法体例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4-8 19:50
汤维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20,(04):240-260.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既判力扩张;识别标准;程序设置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而完善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已属必然。从发展趋势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正在从狭义转向广义、从传统转向现代、从一元转向多元,其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就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机制而言,有必要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分为诉讼标的同一型和诉讼标的牵连型、原告型和被告型以及既判力全面扩张型和既判力局部扩张型等类型,对其识别以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牵连性为客观标准,同时辅之以立法上的除外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等制定法上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辨析,提出若干条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法建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4-8 20:00
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J].中国法学,2015,(06):263-281.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虚假诉讼;原告适格
摘要:"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8 20:03
刘君博《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
清华法学. 2022,16(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通过对德、日民事诉讼理论上“必要-普通共同诉讼”理论框架的“整体引进”或者“局部改造”提出共同诉讼类型化重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但这种研究思路不仅未能实现法教义学所期待的体系性理论构建,同样也未能有效回应实践中司法裁量权的“失范”。据此,共同诉讼研究切入的理论视角有必要向程序主体交互、诉讼程序进行以及相关制度体系性耦合三个维度转换。以此作为方法论前提,立足于将诉讼标的作为指示性的概念范畴,应当以共同诉讼中原告、法院、被告三方的权利/权力配置以及规范运行作为分析共同诉讼的制度功能以及类型化的基点,进而在诉讼形态的动态展开和相关制度的规范解释中形成一种兼具逻辑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教义学方案。
关键词:共同诉讼;避免重复诉讼;合一确定;追加当事人;共同管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8 20:08
张永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14,(01):211-226.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共有关系;撤销权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摘要:在实体法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并非意味着必须要求全体一起共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基于实体法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必须全体民事主体一起实施方为适格,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中的部分主体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被诉承担责任,仍属主体适格,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过分注重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上合一裁判效果,忽视了民事主体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出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共有物权关系纠纷并非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受益人须作为共同被告。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1 19:17
吴泽勇.《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一个群体性法律保护的完美方案?[J].中国法学,2010,(01):146-160.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示范诉讼;诉讼参加;纠纷解决
摘要:作为德国法上关于群体性法律保护的最新尝试,《投资者示范诉讼法》要旨在于:将群体性诉讼中的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交给上级法院,由后者在一种"两造诉讼"的框架内先行审理,并以审理结果作为解决所有个别纠纷的基础。立法者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在为德国电信案这类大规模侵害案件提供解决之道的同时,又可以避开各类"代表式"诉讼在处理诉讼参加和判决效力扩张问题时经常遇到的困境。但是,这一方案不仅在法解释学上面临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在诉讼效率方面也没有展示出明显优势。在当事人的诉讼参加与大规模纠纷的高效解决之间,立法者终究要作出取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1 19:18
王福华.打开群体诉讼之门——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J].中国法学,2009,(05):97-109.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诉讼优越性
摘要:对已提起诉讼的群体纠纷,群体诉讼相对于其他解纷方式具有优越性,是诉讼得以成立和推进的前提条件。不久前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对群体诉讼的优越性,应依据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替代方法优先及程序可管理等原则做出判断。"三鹿奶粉"索赔程序的选择适用也应以这些原则为依据。于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原则,可增强程序可操作性,抑制程序滥用,并能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11 19:26
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J].中国法学,2007,(03):20-30.
关键词:集团诉讼;退出制;加入制;借鉴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其对于促进人们接近司法,强化实体法的实施力度、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2 20:12
王福华.群体诉讼的博弈分析[J].法学研究,2022,44(04):132-151.
关键词:群体诉讼;诉讼博弈;诉讼和解;胜诉取酬
摘要:对群体诉讼展开博弈分析,能为制度完善及程序优化提供微观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依据。群体诉讼博弈主要在群体内部、群体诉讼原被告之间、群体与法院之间、群体与代理律师之间展开,每一类博弈中的主体都有特定的诉讼策略及诉讼收益。一般而言,博弈双方在程序选择和实体处分决策上能够实现博弈均衡,找到满足各方利益的折中策略。在群体形成的各种博弈中,抑制“搭便车”策略、采纳“选择退出”规则以及采取措施激励高额受害者,有利于维系和巩固群体并实现群体诉讼制度价值。群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中,有关起诉、应诉的策略选择反映了协调当事人诉讼预期和促进诉讼合作的必要性;群体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和解博弈则揭示出诉讼成本、程序运作的准确性对诉讼和解的影响,以及法院协调和监督诉讼和解的必要性。群体诉讼案件管理的博弈活动表明,法院受理群体诉讼案件应得到合理激励;律师胜诉取酬博弈则应被合理规制,以防止制度滥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6 14:50
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36(06):132-146.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程序阶段;诉讼要件
摘要:利用2012年民诉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裁判文书,区分起诉审查和实体审理两个程序阶段,可以对分别以裁定和判决就原告适格作出判断的若干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多种情形,可看到此类案件实际上很可能间接地起到遏制虚假诉讼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作用,且具有规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程序运用或增进为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潜力。不过,在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查和一些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并需要继续获得理论上的支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16 14:52
吴泽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J].法学研究,2014,36(03):148-167.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告适格;立法目的
摘要: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28 22:35
章武生,杨严炎.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J].法学研究,2007,(02):112-120.
关键词:群体纠纷;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
摘要:我国大多数群体纠纷被法院分案受理,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又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影响法院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诸多因素和司法政策有关。由于群体纠纷本身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处理,所以,法院通过其他一些诉讼形式解决群体纠纷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不可能被现在各地法院所尝试的其他替代性诉讼方式所完全取代的。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4-28 22:41
章武生.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研究,2006,(03):53-62.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参加人;第三方被告;交互诉讼
摘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4-28 22:41
耿利航.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以证券欺诈民事集团诉讼为例[J].法学研究,2006,(03):63-76.
关键词: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私人执法;司法局限性
摘要:群体纠纷人数众多,法院采取某种形式的合并审理,使一个司法判决对多数人具有约束力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然而,随着判决约束人数的增加,不但诉讼代表者越来越有可能脱离法院和多数当事人的控制,而且伴随着司法裁决涉及利益的纬度、参与社会决策和资源分配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大,司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就越发凸现出来。诸如证券欺诈诉讼等群体诉讼是否能够采用集团诉讼模式,首先不是一个理论构建或者如何和本国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技术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司法政策问题。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5-5 19:16
宋春龙.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反思及优化[J].中外法学,2024,36(02):486-503.

关键词: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处分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裁量型追加当事人是我国本土化的追加当事人类型,依审判权自由判断是否追加当事人,主要表现为被告的追加。裁量型追加过于简单,仅设“追加”规范,缺乏完备制度内容,依赖实体性司法解释而缺乏独立程序地位,脱离了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据此追加当事人,出现“不追加”的怪象,与制度目的呈现出紧张关系。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受当事人诉权的单向约束,裁量权受限,借此查明事实的动力不足,并未针对性地匹配相应的诉讼形态。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在程序上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中间化的追加当事人类型。裁量型追加是实体上应对多数人责任(之债)的诉讼良策,并在特定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发挥作用。以上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共同构成了其理论基础。理论上这一制度应认可裁量型追加在处理复杂纠纷中的特殊作用,可从规范立法表达、明确制度独立地位、巩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补充后续救济程序四方面进行优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5-5 19:59
卢佩.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 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J].中外法学,2017,29(05):1233-1251.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涵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5-5 20:00
刘东.回归法律文本: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再解释[J].中外法学,2017,29(05):1295-1316.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
摘要:法律解释须以法律文本的文义为中心,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在各种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次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第三人"的文义解释入手,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要时应认可受诈害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5-5 20:12
任重.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J].中外法学,2016,28(01):139-164.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体系解释;形成判决;物权变动;再审
摘要:立场之争贯穿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讨论的三个阶段。肯定适用论和否定适用论的立场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产生截然相反的解读。为了解决理论与立法、司法的割裂局面,应当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解释中摒弃个人偏好之争,使其真正回归法的立场。《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提供了契机。通过以程序条件和结果条件为中心并结合《物权法》第2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民事生效裁判可分为实体权益侵害型和程序权利侵害型,前者仅包括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和前诉当事人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形成判决;后者包含不可另诉和本可另诉两个子类。以尊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明确法律文义为基础,在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合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再审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5-5 20:20
刘君博.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现行规范真的无法适用吗?[J].中外法学,2014,26(01):259-279.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第三人;诉的利益;起诉条件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第56条第3款所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能否适用持否定立场。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解释论和司法政策论的立场,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存在适格原告作为切入点对第56条第3款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证。在全面评述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理论以及实务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进一步强调应当以诉的利益和加重起诉条件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随意启动,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5-5 20:21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25(01):170-184.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效力
摘要:本文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人们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5-5 20:32
[120]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J].中外法学,2009,21(04):589-617.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5-5 20:32
[124]王福华.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基于普通法国家的比较分析[J].中外法学,2009,21(02):27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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