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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3.一审普通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05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资料,包括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程序、法庭程序、诉讼的中止与终结等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53
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5)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区分案件繁简的标准有形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用不同程序的决定,但司法实务采用的做法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行及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院继续实行在上述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因而在分流过程中须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区分标准;识别方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2 06:24
李凌《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对事实主张的审查既是判断诉讼请求的基础,又是确定证据调查对象的前提。我国立法并未对庭审阶段事实主张审查问题进行体系性规定,从主张审查的逻辑、时间及原理来看,现行规则引发了诉讼资料臃肿、诉讼程序延迟及事实认定效果弱化等问题。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审判逻辑与庭审构造的把握缺乏诉讼行为理论的支撑,并且理论对主张责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维度。基于对辩论主义作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德日对庭审阶段的事实主张采取有理性审查和主张共通两种审查模式。从改革发展、理论完善及规则融合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有理性审查模式。同时,应当从庭审构造的优化、诉讼促进义务的补充及主张责任分配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审查的实际效能。
关键词:事实主张;诉讼行为;主张责任;有理性审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2 06:25
韩波《立案登记改革中的书状答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书状答辩具有案件甄别功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规范是权义复合规范,在保障辩论权的同时,也确立了被告限期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书状答辩义务具有虚无化特征,妨碍了书状答辩案件甄别功能的发挥。我国应以书状答辩义务实质化为中心、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具体推进路径上,需明确规定包含妨诉抗辩事由的答辩内容要素、合理设置答辩期间、合理确定被告逾期答辩责任。
关键词:书状;答辩;立案登记;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26
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
中外法学. 2021,33(03)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法官为了避免合并审理产生明显的诉讼迟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诉讼指挥权。而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已成为法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拒绝裁判的理由,严重危及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其原因则为适用标准与程序保障的缺失。通过区分诉讼要件、合并要件与诉讼迟延风险的裁量三项内容可以进一步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只要未违反诉讼要件,违反合并要件应当强制分案,存在明显的诉讼迟延风险需要裁量分案。未来还应当明确分案裁定的具体程序,或允许法官通过先行判决程序变通实现分案目标。分案之后,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该案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关键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诉讼指挥;驳回起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2 06:32
袁中华《民事诉讼中诉之正当性审查》
中外法学. 2021,33(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主张责任的视角审视,可以发现大量实务案件中原告的事实主张都存在不恰当或者不充分的问题,对此最为恰当的司法应对措施为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诉的正当性审查原理要求原告应当就其承担主张及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实质性主张。其相关的审查、释明和驳回诉讼请求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则在于辩论主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及诉讼效率。为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应当建立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的争点整理程序,并从解释学上明晰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要求,以及民法典中核心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要件事实。
关键词:正当性审查;主张责任;要件事实;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2 06:33
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基于规则和裁判文书的实践分析》
法学家. 2021(0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由全国性、地方性和个体性组成的不同层面的争点整理规则和实践样本予以具体解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出以下样态:时间要素呈现出多时间阶段适用的特点;主体要素呈现出规则中的职权主义和实践中的当事人主义的二元模式;客体要素注重以审判实践需求来选择客体范围;方法要素呈现出以庭前会议功能杂糅为典型的异化现象;结果要素则处于效果形式化到效果实质化的过渡阶段。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的制度缺失化和功能附属化,以及司法层面的适用方式混乱和适用效果乏力等。建构适合我国司法运行规律的争点整理机制已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是精细化诉讼程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精细化诉讼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2 06:37
吴俊《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
当代法学. 2021,35(03)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法解释学将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立足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认为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具有同质性,都建立在处分原则和当事人撤诉意愿上。虽然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了按撤诉处理的构成要件,但撤诉权背后的处分权保障法理仍然被认为是新法的逻辑。当前的司法实务和裁判案例显示,按撤诉处理超出了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多发挥着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体现了缓和程序失权、保障对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原则。基于体系自洽性的要求,对于原告迟误庭审期日、到庭后不陈述、不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等消极诉讼行为,法院应该在区分职权调查事项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基础上,遵循诉讼集约性、当事人平等、程序保障等原则,在按撤诉处理与赓续程序之间做出选择。原告妨害庭审、藐视法庭等行为,除非出现了到庭后不陈述的情形,否则不应该按撤诉处理。
关键词:按撤诉处理;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程序保障;平等原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2 06:38
赵龙《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调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核心要义,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的语境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也是民刑法律规范违法判断的诉讼场景化及行为民刑价值判断差异的法律问题。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为中心的先决关系理论是一个可实践、可解释且具有原理价值的诉讼理论。通过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论,论证先决关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诉讼中存在的科学性;方法论上,通过先决法律事实、先决法律关系与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反向证成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释性与可实践性,据此实现民刑诉讼规范的全面、理性沟通。
关键词:民刑交叉;诉讼关系;二律背反;先决关系;正当法律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31 07:19
南海法学. 2021,5(06)

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法理定位论析

党昭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异步审理在时间维度、空间维度、角色维度与同步审理相比差异明显;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程序启动的条件性、案件范围的有限性、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性方面也有所不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互联网异步审理无法替代同步审理满足庭审的功能要求,但与其他既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又因自身的独特性而实际成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系统论看待异步审理的现阶段定位,由于法律系统是封闭基础上开放运作的统一体,异步审理需要分担法律系统以同步审理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压力,发挥科学技术的认知优势以提升法律系统对互联网的掌握能力,同时建立与司法规范的合理沟通维护自身的程序正当性。

关键词:异步审理;同步审理;纠纷解决方式;系统论;法理定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2 21:54
林剑锋,张喜彪.在线诉讼视域下的民事异步审理:性质定位、问题反思与规则建构[J].南海法学,2023,7(03):20-33.
摘要:民事异步审理作为一种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独立的案件审理方式,客观上并不具有诉讼或非讼特征。2021年新民诉法正式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在线诉讼效力的等效性。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异步审理的正当性问题。目前,民事异步审理存在着规则设计不统一、与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冲突、违背法定庭审顺序以及难以实现庭审公开等多重实践困境和理论冲突。对此,应当从解释论和立法论双重视角下统一整合各民事异步审理规范中的审理规则,分类调和或消解异步审理与传统庭审原则之间的冲突,纠正民事异步审理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首次陈述之顺序并构建以事后公开为主的多样化民事异步庭审公开机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6 08:09
贺寿南.法庭论辩的对话框架分析[J].时代法学,2011,9(06):66-72.
关键词:对话论辩;论辩规则;举证责任
摘要:法庭论辩的对话过程发生在具有观点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和判决此冲突的中立的第三方。为了保证论辩能顺利进行,可通过设立对话论辩的条件、论辩规则,从而为当事人双方创造平等诉讼的条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在对话过程中,控辩双方提出主张、反驳、辩护和撤回主张,并且对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论证,而审方监视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守程序规则,通过证据是否被采纳来规定论辩范围、分配举证责任、调整次序和终止论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6 08:10
齐飞.英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发展[J].时代法学,2009,7(05):112-121.
关键词:英国;民事审前程序;司法改革
摘要:自1999年4月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正式施行起算,沃尔夫勋爵领导的民事司法改革迄今已有十个年头。这十年的实践证明了总体上新的民事诉讼规则是成功的。而其中的审前程序制度别具特色。英国民事审前制度中的诉前议定书制度、审前和解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审前文件披露和诉讼费用制度,可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域外经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8 19:54
张嘉军.立案登记背景下立案庭的定位及其未来走向[J].中国法学,2018,(04):217-237.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审分立;立案庭;立案难
摘要: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给立案庭带来巨大挑战,立案庭的去留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为解决"立审合一"引发的"立案难"和"立案乱"而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案庭,在缓解"立案难"以及推进法院内部管理的优化和提升法院形象等方面都作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立案庭并非仅肩负审查过滤功能,还具有案件分流、纠纷化解以及诉讼服务等多重功能。大陆法系也有将起诉要件审查前置于接收诉状阶段而非审判阶段的立法例。我国将起诉受理的审查前置于立案庭的做法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我国历经几十年改革而最终形塑的立案庭应继续保留。为因应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挑战,立案庭应进一步弱化其审查过滤和纠纷化解功能,同时强化其案件分流和诉讼服务功能;立案庭不再对起诉要件进行审查,将之切割给审判庭,其仅保留对诉状本身的审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8 19:59
陆永棣.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法院在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角色[J].中国法学,2016,(02):204-224.
关键词:立案审查;选择性司法;立案登记
摘要: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标志着选择性司法的终结。但转型期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审查对纠纷进行选择性司法又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原因。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首先体现为法院在立案程序上已从职权模式转向诉权保障模式,更深层意义在于法院的司法角色或说职能应该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但在通过立案审查制采取选择性司法的三大因素仍然存在,在我国社会仍将处于较长时期的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平衡好立案登记制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与受理"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几个方面问题:第一,把握好立案过程中登记与审查的关系;第二,确立司法有限的理念,明确受案范围;第三,倡导纠纷多元化解,尽快建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第四,规制与防范不当行使诉权特别是滥诉行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8 20:04
章武生.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J].中国法学,2015,(02):66-80.
关键词:开庭审理;法庭辩论;争点确定;疑点排除
摘要:我国民事案件庭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阶段的不当划分,许多复杂案件的审理没有确定争点且查清案件疑点的手段欠缺,直接导致了法官在争点模糊的情况下审查了大量没有必要审查的证据,法庭辩论的宝贵时间被挤占,造成相当比重的复杂案件审理终结后事实仍然不清等不良后果。此外,上诉审法院纠错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也是造成生效裁判错案比重较大的重要原因。改革落后的庭审方式,用现代诉讼理念和先进的庭审方式重塑我国的庭审制度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大的课题,改革的成功将会使我国的庭审水平产生质的飞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8 20:04
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J].中国法学,2015,(02):81-107.
关键词:庭审结构;辩论主义;口头辩论;证据调查
摘要:我国民事庭审结构大致可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前后两个阶段。在我国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情形下,这种以苏联为样本进行阶段性划分的庭审构造致使庭审各阶段功能重复与界限不清,并且在争点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证据调查容易肇致无的放矢等问题。观诸两大法系庭审设计,英美法系因陪审制而实行集中审理,故将审理分为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又因采用证据分离主义,从而将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的功能分置于前述两个阶段。相反,大陆法系之德日由于采用口头审理方式之证据结合主义,因此诉讼程序整体上并未区别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又因实行辩论主义,从而将庭审区分为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以区别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加之采用并行审理方式,又因法律传统等因素,宜参照德日民事诉讼法庭审构造,对调我国现行庭审两阶段,激活法庭辩论并提高以争点为中心的法庭调查的效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11 06:09
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2,(06):132-145.
关键词:口头审理主义;口头辩论;审理集中化;集中审理
摘要: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迁。从立法史上以言,我国民事审理方式承袭西制,系以口头主义为主,辅以书面主义的混合方式。引发当下民事诉讼迟延与庭审形骸化等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内因作用,也有外缘影响,究其根源在于口头审理方式自身的基因缺陷。观诸二十年民事审理方式改革,诸多举措收效甚微,肇致民事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机能日渐萎缩。任何抛开现行审理方式框架的改革只能接受失败的宿命。选择自我调适,与时俱进乃是当下口头审理方式必须做出的历史抉择。从制度渊源、审理构造与审判逻辑等方面来看,改革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一体化的基础上借鉴德日口头审理的集中化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11 06:15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J].中国法学,2011,(04):181-190.
关键词:程序分化;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司法;ADR;特别上告
摘要: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4-11 06:17
赵旭东.民事诉讼第一审的功能审视与价值体现[J].中国法学,2011,(03):50-61.
关键词:第一审;上诉;既判力;程序安定
摘要: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最能体现民事诉讼这一根本目的的法院是第一审法院,而不是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监督第一审的价值不仅在于"纠正错误",而且还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外观。第一审的功能性结构和应有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审前程序、事实认定和终局判决等几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诉审的制度设置应着眼于确立第一审的应有地位,确保第一审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这对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及其公正和效益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4-16 14:41
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法学研究,2018,40(03):102-117.
关键词:民刑交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独立审判;先决关系
摘要: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在相互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前提的诉讼可先行,另一诉讼应予以中止,等待前提诉讼的审结。将先决关系作为原则,考虑的是社会对裁判一致性的认同与追求以及司法制度的现实。但先决原则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使另一诉讼受到过分迟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民刑主体交叉的诉讼中,当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先决关系时,由于诉讼主体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在并行的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可以考虑将民事案件移至刑事审判庭,在同一审判庭适用不同程序,实行"先民后刑"的审理,以维持同一事实认定的一致性。这一做法需要修改法律,将其程序法定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4-16 14:45
段文波.起诉条件前置审理论[J].法学研究,2016,38(06):70-87.
关键词:起诉条件;诉讼要件;前置审理;立审分立
摘要:从比较法观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相当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要件。当下,德日学理上几乎都是基于特定的审理构造来认识诉讼要件的本质,即在一体化的复式平行审理诉讼结构下,视其为本案判决的前提要件;或在单层阶段诉讼结构下,视之为本案审理的前提要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以单层阶段为主、复式平行为补充的混合结构,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德日学理来解释我国起诉条件的本质。此外,我国的立案程序具有原发性,其并非肇端于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理论,而是源于解决起诉难的实践需求。采用何种程序审理诉讼要件及起诉条件,取决于其属性与功能。在二元诉权论的框架内,作为国家干涉甄选纠纷的标尺,起诉条件之本质乃是诉权行使要件,具有职权调查性与先决性,因此将其作为前置审理对象也未尝不可。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4-16 14:51
莫湘益.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J].法学研究,2014,36(03):45-61.
关键词:庭前会议;集中审理;公正审判
摘要: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4-28 22:28
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J].法学研究,2009,31(06):65-76.
关键词: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司法政策
摘要: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4-30 22:19
张根大,俞静尧.有告必理——一项法制原则[J].法学研究,1996,(04):110-114.
摘要:<正> 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社会的机体就会溃烂;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人类的行为就会野蛮。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同时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途径和机构。有告必理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法治之路。在告状难的当今中国确立有告必理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对有告必理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应有的重视。 本文所称的有告必理是指当告诉人认为自身或他人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具体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予以保护,该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的一项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5-5 19:36
吴英姿.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J].中外法学,2022,34(06):1484-1502.
关键词:略式程序;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摘要: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5-5 20:13
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中外法学,2015,27(04):879-902.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诉的评价位阶;期日制;立案登记制;诉状审查
摘要:为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要考虑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关系,又要考虑诉的评价位阶原理。就权限配置而言,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其中期日制为大陆法系通用模型;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诉的成立要件。在期日制下,起诉由法院审查诉状之必要记载事项和有效送达诉状组成。若必要记载事项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当事人补正、驳回诉状甚至裁定不予受理。藉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案件受理简化为诉状审查。从法系意识立场考察,我国民事起诉程序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5-5 20:18
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J].中外法学,2014,26(02):483-508.
关键词:答辩失权;诉讼失权;程序分类;不应诉判决;举证时限
摘要:为了督促被告积极答辩、提高诉讼效率并在民事诉讼中真正实现程序分类,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推行答辩失权制度。比较法上的答辩失权制度差异较大,其中德国模式适用详细的事中要件,审查能否在答辩期经过后答辩,英美模式则通过不应诉判决及其撤销程序达到类似效果。从制度功能出发,德国思路能够避免复杂的程序性争议并更好地限制法官裁量权,在诉讼基本状况、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进行方式的传统上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求和既有实践。考量国情和比较法经验,我国也应明确答辩失权的不同阶段,并细化相应的程序法教义学要件。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应适用相同的要件标准,答辩失权则覆盖举证时限外的部分诉讼场景,并且应由法官慎重行使其裁量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5-11 20:54
陈亮.诉讼要件抑或本案要件?——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定性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清华法学,2015,9(03):156-168.
关键词:原告资格;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
摘要: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某一纠纷的司法解决而在该司法争端中所具有的充分利益,是对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利害关联的描述。与诉讼过程的三阶段划分相适应,原告资格可分别归属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之中。原告资格的准确定性,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具体构建,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与案件实体问题之间的勾连。对于原告资格的定性,美国学界与实务界曾有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之争,并最终将其定性为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则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起诉要件,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起诉要件的高阶化设定与实体审理的前移,从而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1樓 發表于:2024-5-11 21:07
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救济制度的立法思考[J].清华法学,2011,5(03):67-7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缺席判决;救济制度;立法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审判实务上出现了许多的难点、疑点问题,缺席审判及其相应的救济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为了避免诉讼迟延或者使得诉讼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遭致终结,缺席判决是针对当事人所出现的缺席情形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它是在特别情况下冒着牺牲实体真实为代价而求得程序正义的一种换价模式。但是,由于审判上的情形纷繁复杂,不当的缺席判决也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此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存许多空白与缺陷,在修法工作已正式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际,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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