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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3.涉外民事诉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41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资料,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等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4-2 21:48
刘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研究: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J].南海法学,2022,6(02):66-79.
摘要: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是冲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向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延伸。欧盟打破了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绝对性,基于“三要素识别说”仅允许部分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涉外不动产租赁,欧盟采取“期限二分说”决定其能否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为避免涉外专属管辖冲突的发生,欧盟将效力位阶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分别作为虚假(或不真正)专属管辖冲突和真实专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虽然我国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欧盟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但立场具有相似性,即如果诉讼与不动产有联系,不足以援引专属管辖。与纯国内管辖竞合相反,在国际平行诉讼情形下,我国摒弃先受理法院原则,仅可见诸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案件不得适用后一原则,导致我国解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冲突的方法缺失,有待修补。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4-5 18:59
刘阳.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专属管辖之争及中国因应[J].时代法学,2022,20(05):91-102.
关键词:涉外专属管辖;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公司诉讼;国际知识产权;外国判决执行事项
摘要: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6条提议涉外公司诉讼和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适用专属管辖,但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仍未予以调整。我国对涉外公司专属管辖宜采取“原则+例外”的立场。原则上,一般涉外公司诉讼采取特别管辖,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需经行政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有必要增补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诉讼法上专属管辖的法定类型,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4-5 19:16
彭幸.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J].时代法学,2017,15(03):115-121.
关键词:管辖权积极冲突;既判力;标准时;重复诉讼
摘要: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4-5 19:17
甘勇.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时代法学,2017,15(04):93-103.
关键词:涉外民事管辖权;日本新法;中国规定;完善
摘要:2011年5月2日公布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新法,对日本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既对日本有关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判例法进行归纳总结予以法典化,同时还因应时代发展有较大创新。日本的涉外民事管辖权新法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应该树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和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定相区分的观念,参照日本新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管辖权进行相对独立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其内容和结构,加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4-6 08:12
徐鹏.司法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以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为中心[J].时代法学,2006,(01):102-108.
关键词:判决终局性;判决承认和执行;终局性标准
摘要: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4-8 19:52
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法学,2019,(06):39-65.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域外适用
摘要:"长臂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表达,一般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这三者的行使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长臂管辖权"同时面向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常常涉及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关系、法院与私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美国法院先后从权力论、联系论或者方便、公平和正义论中寻找其法理基础。在实践中,起源于解决州际问题的"长臂管辖权"同时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不断向域外立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扩张,其适用深受美国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经常违反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毫不顾及国际礼让和国际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加上"长臂管辖权"基础本身的模糊性,美国对涉中国事项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倾向愈发明显。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规则,从借鉴与应对两个视角以及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4-16 15:03
宋杰.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与挑战[J].法学研究,2011,33(01):181-195.
关键词:普遍民事管辖;普遍司法管辖;酷刑公约;海牙私法公约草案
摘要:普遍民事管辖源于美国1789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自美国联邦法院1980年首次适用该法案以来,普遍民事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已发展成为与普遍刑事管辖并列的一个新领域。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给传统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与豁免有关的规则带来了重大挑战,也给大陆法系国家带来了法律制度创新上的挑战。中国有必要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确立普遍民事管辖的相关制度,并在普遍管辖议题的全球性磋商中持更具建设性的立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4-16 15:05
宋晓.程序法视野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模式[J].法学研究,2010,32(05):183-195.
关键词:冲突规则;程序法;依职权适用;任意性适用
摘要:程序法视角和程序法原理对于分析冲突规则依职权适用抑或任意性适用的问题虽必不可少,但程序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均不能成为冲突规则任意性适用的基础。在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下,必须强化法官对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义务,以防发生突袭裁判,并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只有依职权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冲突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依据国际私法体系所享有的法律适用的权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4-16 15:06
王冠玺,周翠.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0,32(03):134-148.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判决认可;确定判决;既判力;互惠对等原则
摘要:目前两岸互相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仍有诸多分歧与差异,表现在对民事确定裁判的概念与内容、国际管辖权、保障法定听审以及两岸法院认可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之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应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应属"民事确定裁判"的指涉范围。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系两岸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4-30 07:30
何其生.我国域外送达机制的困境与选择[J].法学研究,2005,(02):126-137.
关键词:域外送达;司法主权;诉讼效率;《海牙送达公约》
摘要:对近年来我国域外送达的非常态事件以及调研数据的分析表明 ,先入为主的定性和效率的低下是我国目前域外送达中的诸种问题的症结所在。改变现状以提高送达效率的基本思路是观念的更新和完善有关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30 07:39
胡振杰.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02,(04):138-153.
关键词:国际私法;不方便法院说
摘要:“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30 07:41
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学研究,2002,(01):81-92.
关键词:涉外诉讼;不方便法院;适用条件
摘要:不方便法院制度是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中止诉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概念产生于 1 7世纪 ,完善于 2 0世纪初。我国采用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 ,且不与国家主权原则矛盾 ,但应以互惠为前提。在我国适用该原则应具备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案件处理结果与本国利益关系不大、在程序上有异议主体等条件。法院应以不同方式对适用该原则作出裁定。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5-5 20:17
郭雳.域外经济纠纷诉权的限缩趋向及其解释以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4,26(03):822-839.
关键词:域外纠纷;管辖权;公共执法;国际礼让;不方便法院
摘要:全球化和技术进步为法律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以各种不同方式,在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领域和原告起诉的多个节点,表现出限缩域外纠纷诉权的司法克制态度,其所给出的排除域外适用假设、不方便法院、国际礼让等理由,经分析却难以构成令人满意的解释。与此同时,政府监管和公共执法在证券、反垄断等相关问题上却表现积极。两相对照,其消长变化反映的可能是美国在权力配置观念支配下工具组合的实验。关注并理解上述倾向或趋势,正确评估与控制相关风险,对于正在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和居民而言非常重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5-5 22:43
宋茂荣,黎宏.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J].中外法学,1996,(02):77-78.
摘要:<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5-11 20:31
李旺,王露.外国判决效力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论探析、价值考量与中国选择[J].清华法学,2023,17(02):191-208.
关键词:外国判决;判决作出国法;效力延伸论;判决承认国法;效力等同论
摘要:各国关于判决效力的规则不甚相同。一国只要承认外国判决,就需要决定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本国的具体效力内容。英国主要适用判决承认国法即法院地法确定外国判决在英国的效力。这种“效力等同论”源自主权主义,依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遭遇障碍。适用判决作出国法的“效力延伸论”被广泛运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公约》草案、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当中,以国际主义与礼让原则作为理论基础,能够较好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促进作出国与承认国之间的互利互信。我国采用外国判决的效力等同论,基于这种规则存在的弊端,未来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5-14 21:40
张文亮.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单方临时救济研究[J].法学家,2023,(06):117-129+194-195.
关键词:单方临时救济;冻结令;禁诉令;保全
摘要:依单方申请而由法院径直裁定适用的临时救济具有显著的突袭效果,已成为国际民事纠纷解决中加速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单方临时救济不同于双方听审程序下的临时救济,该救济扭转了传统诉讼中申请人因终局救济时延带来的失衡窘境。然而,单方临时救济潜含当事人诉讼地位矫正失衡的风险,需要在实体诉求、救济形势及担保提供等方面严格限定其要件构造,且应要求申请人承担更高的证明及披露义务,赋予被申请人以特殊的权利保障,提供事后救济或适用替代措施等制衡单方临时救济。我国现行临时救济立法未区分单方及双方临时救济,相关实践在宽泛意义上适用该机制导致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我国未来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应突出单方临时救济的特殊要件构造及制衡机制,架构均衡合理的单方临时救济。我国法院若适用禁诉令,不宜以单方保全的规定为依据,而应引入更严格的独立要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5-28 18:31
向明华.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J].法学家,2012,(06):137-153+177-178.
关键词:域外送达;送达难;国际合作;送达体制
摘要:导致我国域外"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域外送达的司法主权理念过时,相应的送达立法及操作机制不完善。为此应改变送达理念,明确放弃域外送达司法主权理论,重新审视我国对送达公约的有关保留,充分利用《海牙送达公约》的替代性送达方式,不断创新国际合作模式;修改完善有关国内立法,理顺送达体制,尽可能地扩大域外送达的送达人、受送达人主体范围,明确诉讼当事人自行送达的责任,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域外送达潜能;充分利用各种快捷送达方式,进一步加强域外送达的法律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6-2 23:10
杜焕芳.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J].法学家,2007,(02):152-160.
关键词:中国法院;涉外案件;诉讼管辖权;仲裁管辖权;实证研究
摘要: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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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6-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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