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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214篇帖子。

【资料库】资料专题3:裁判理论

1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7:52
吴冬兴.论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司法应用逻辑[J].法学,2022,(07):23-39.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司法德性;裁判义务;司法评价
摘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的辅助性原则,该原则不仅构成裁判说理的有益“论证公式”,也是源于恪守司法德性、落实裁判义务、维护宪法价值和尊严等现代法治基础命题的法理设计。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规范要求在意义结构上具有层次性,其既表征为排除上下位规范的效力矛盾,也呈现为排除同位阶规范的适用矛盾和排除关联性规范的价值判断矛盾。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司法应用须依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评价结构。构成要件评价应以法的行为规范属性为出发点,通过先行排除相关规范间的效力矛盾、适用矛盾和价值判断矛盾,再判定案件事实能否为构成要件所涵摄。法律后果评价须先行排除相关规范间的效力矛盾和适用矛盾,继而以法律后果的法秩序均衡性为导向,审慎决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分配。
1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7:54
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J].法学,2022,(03):21-34.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积极修辞技术;价值判断;合理性限度
摘要: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1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7:55
李振贤.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嵌入司法场域的机理[J].法学,2022,(01):98-111.
关键词:判例;判例运用;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共识;司法习性
摘要:判例经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具体运用实践,正在全面且深刻地嵌入我国司法场域。这种嵌入过程或现象具有与域外判例实践所不同的独特机理。恰当把握这一机理需要突破域外以判例"效力"为核心的理论认识,转变为以判例"效用"为导向。这一机理包括嵌入形态、嵌入动力与嵌入主线三个方面。嵌入形态体现为判例智识性信息泛在形态向选择形态的转化;嵌入动力体现为判例自发性运用与建构性运用的耦合;嵌入主线体现为判例运用的组织意图对个体意图的吸纳。揭示这一机理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判例运用现象的认识,把握判例运用现象的特征和规律,从而有助于理性地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促成判例运用成为一种惯常化的司法习性。
1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7:57
泮伟江.论同案同判拘束力的性质[J].法学,2021,(12):15-26.
关键词:同案同判;时间拘束力;依法裁判;系统的内时间;决策条件
摘要:同案同判的拘束力,指的是同案中前案对后案的拘束力。多数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证法规则具有规范拘束力,而同案同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道德上的说服力。也有学者认为,同案同判是正确适用规则的自然效果,因此同案产生同判的拘束力,仅仅是一种认识上的假象。本文通过区分客观时间和内在时间,并在内在时间观的框架下理解同案同判的拘束力问题,认为同案同判的时间拘束力不是指在客观中立时间观的框架中"前案"决定"后案",而是指在法律系统内部以之前/之后区分为基础的内时间的认知图示中,对已发生的"前案"的记忆和对尚未发生的未来"后案"的预期,作为决策条件而对当前个案裁判所形成的影响和制约。
1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7:57
郭忠.发现生活本身的秩序——情理司法的法理阐释[J].法学,2021,(12):27-42.
关键词:情理司法;生活秩序;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法律渊源
摘要:社会生活本身是存在秩序的,它来自人们之间通过移情和共情而产生出来的情理。法官需要从生活事实中去发现情理,并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自然和谐。从法的本体角度分析,情理可视为一种非实定法。从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种法律渊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和运用。情理司法的判断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包括查明事实、感受情理、作出判断三个阶段,其中又蕴含了独特的感知方法。在司法中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应当将法律规则和生活秩序予以结合,厘清规则司法和情理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
1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00
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研究[J].法学,2021,(07):3-23.
关键词: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适用;法律方法
摘要: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引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具有指示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探索性等特点,能够设计制度促进审判资源的整合、解释规则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和传递信息实现特定利益的表达。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用指导意见这一形式,基本成因在于其可以通过指导意见有效承接或者执行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能够更好实现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管理以及为发挥各级地方法院的积极性保留充分弹性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情况非常常见。从方法论层面来看,法官援引指导意见需要通过法律方法进行说法析理;从程序进路来看,适用会议纪要需要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展开,特别是要合理运用合法性审查权。经验研究和法理分析均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改进司法引导方式。
1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15
戴津伟.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的方法论应用[J].法学,2020,(07):175-192.
关键词: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异化;规范应用
摘要: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
1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16
方乐.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J].法学,2020,(03):163-181.
关键词:判决书;司法说理;司法分工;司法知识生产;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司法说理不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技术,更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一行为的市场化特征由内、外两重结构组成。就外部市场结构而言,因由开放社会的到来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开放性以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仅使得司法说理的格式化力量逐步在减弱,也导致国家统一性的书写模式和简单化的司法说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内部市场结构而言,尽管一直以来它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并且也未发生大规模阻碍法官在司法说理上的知识突破或者利益隐藏的情形,但也在悄然分化并日渐朝着开放性的趋势转变。司法说理必须因应这种开放社会所带来的市场化需要,建立起一种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分工,以便满足不同司法说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法院/法官之间的良性司法说理竞争建立起司法的新权威。
1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17
吴元元.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及其优化——案例研究的知识社会学反思[J].法学,2019,(09):78-90.
关键词:司法无言之知;案例研究;知识转化机制;机制异化;机制优化
摘要:作为勾连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智识一技术媒介,案例研究的引入和推广具有范式转型的意义。以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观之,案例研究是司法运作中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能够将大量默会的司法知识转化为足以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可交流、分享的一般性命题,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智识指引价值,有助于推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科学辩证关系的构建。案例研究的知识形态转化功能的顺利运转,丰富了法学人对于真实法律世界的理解,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地方性知识"升华为一般性命题,为日趋复杂的司法决策提供了崭新的实证进路。创造激励不足、知识转换成本过高、传布流播渠道有待拓宽导致案例研究的无言之知转化职能出现异化。应当从注重案例典型性、强化理论预设自觉意识、增强最终结论的普遍性、适时引入"他者"视角等层面入手,优化案例研究对于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能,籍此完善法学研究的智识运行。
1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7-4 08:19
廖奕.面向美好生活的纠纷解决——一种“法律与情感”研究框架[J].法学,2019,(06):122-139.
关键词:美好生活;纠纷解决;法律与情感;多元化
摘要:面向美好生活的纠纷解决,有赖于法治模式和法学思维的整体更新。在现有研究中,情感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和功能被低估忽略。将"人情社会"作为"法治社会"的对立面,把情感因素当成法律正义的天敌对待,无视纠纷过程中的情感逻辑,势必日渐嵌入唯理主义法学的窠臼。克服此种困境,需要在经典隐喻的导引下,呈现美好生活的法理要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话语分析中,凸显法律与情感的本体关联。在法学研究的"情感主义"转向中,整合各种进路,从纠纷主体的情感分析、纠纷对象的情感构造和纠纷行动的情感策略三方面架设更具现实感、想象力和包容性的法理研究框架,助益于深化纠纷研究的情感议题,催促新时代法理更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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