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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形成功能——以最高院民事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J].法学,2013,(11):49-57.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法律目的;法律技术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形成功能呈现出偏重形成高度抽象规则、淡化针对个案形成具体规则,偏重裁判规则形成过程中的政府主导、淡化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自发形成裁判规则.偏重裁判规则形成的推理启动机制,淡化经验启动机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强化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目的论立场,不能忽视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主动性,并且现有的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抽象发挥模式并不违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形成功能最大的正面效应是其从技术(如举证责任倒置)和理念(如强化物权债权化)两个层面形成的裁判规则有力地回应了社会转型的需要。裁判规则形成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法律意义澄清和漏洞填补活动,尊重法律是裁判规则形成功能发挥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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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徐英荣.裁判文书法理依据蓄积深藏之缘由——以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为分析对象[J].法学,2012,(10):127-135.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律依据;引证与说理;裁判解释
摘要:相对刑事、行政裁判而言,民事裁判的法律依据较为复杂,立法不明确,理论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发展。法官的法律引证能力不强、案件疑难复杂、多元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范、司法权威不足是司法实践中影响民事裁判法律依据充分性说理的主要因素。因此,倡导裁判法律依据的充分性说理必须首先承认法官裁判解释权力的正当性,并为法官裁判解释权行使提供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但裁判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本意,符合我国宪法的权力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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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事实推理与常识裁判——简单道义案件的一种裁判技巧和立场[J].法学,2012,(09):20-25.
摘要:<正>学界论述司法裁判技巧,动辄将关注点投向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诚然,因这类案件的典型性,故法官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更容易投注创造心智;学者研究这些裁判,也容易从中获得新知。但阳春白雪虽好,莫奈何下里巴人。对绝大多数法官而言,恰恰面对的是日常的简单案件。能否娴熟地运用司法技巧把日常案件处理妥当,或许是绝大多数法官安身立命的不二法门。同时,由于法律自身作为一个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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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青.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J].法学,2012,(08):76-86.
关键词:法理说理;法理认同;可接受性;修辞方法
摘要: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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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12,(01):71-80.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类似性判断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其将与司法解释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解释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的功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通过"识别"确定系争案件与指导案例之间是否存在类似性,指导性案例不限于漏洞填补情形下的指导,还包括各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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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莫良元.社会转型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维度[J].法学,2009,(11):131-139.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改革;审级监督权;司法法治;多维价值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转型提出的时代课题所作的理性回应,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生成之物。它是基于审级监督权对法律适用进行规范的司法制度,不是司法解释形式,也不是法律补漏路径,更不是法官造法的壮举。案例指导制度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境遇下彰显着司法法治机制的运行规律,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获得法治信仰的可靠途径,是各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为预防司法腐败配置了合理的保障措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法治机制的关键环节,并且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本土样本,其价值是多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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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J].法学,2009,(06):59-77.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能动主义;判例;漏洞填补;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图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应更为审慎。实务部门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似乎给予了一边倒的支持,片面夸大了指导性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指导性案例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审查和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宪政风险。因此,应当理性地评估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在坚持立法务必先到位的基本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立法解释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进行立法性司法解释、重视"批复"类型的司法解释并将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批复之后、经批准后对必须依赖于案情而无法抽象出一般裁判规则的问题制作成案例并赋予一定拘束力等"四步走"的方法,走出一条既满足实践需要又真正安全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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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J].法学,2008,(10):3-16.
关键词:立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效力;不抵触原则
摘要:围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而出现的学术争论实际上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在宪法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通过合理的立法政策,建立有利于保障基本法律效力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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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J].法学,2008,(10):89-101.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决书;裁判要旨;案例评析;适用方法
摘要:指导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性?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性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性。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导性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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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应永宏.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J].法学,2001,(09):3-10.
关键词:法官;法律家;政治家;思维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的法律职业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大众化和政治化特点。这将影响法律职业的自治性、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以至司法体制的独立性。为了消除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职业意识淡薄的误区,本文以法官为代表,兼及法律家的其他成员,讨论他们与政治家 (含行政官 )在思维上的区别。笔者认为他们存在六个方面的区别,即职业术语、向过去看的习惯、对待逻辑与情理的态度、对行为过程与结果的注意程度,对真理 (真相、真实 )的认识、思维结论等。本文提出社会应当科学地对待法律家,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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