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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航.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的形成功能——以最高院民事司法解釋為分析對象[J].法學,2013,(11):49-57.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司法解釋;法律目的;法律技術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形成功能呈現出偏重形成高度抽象規則、淡化針對個案形成具體規則,偏重裁判規則形成過程中的政府主導、淡化法院根據司法實踐自發形成裁判規則.偏重裁判規則形成的推理啟動機制,淡化經驗啟動機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強化裁判規則形成功能的目的論立場,不能忽視裁判規則形成功能的主動性,並且現有的裁判規則形成功能的抽象發揮模式並不違憲。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形成功能最大的正面效應是其從技術(如舉證責任倒置)和理念(如強化物權債權化)兩個層面形成的裁判規則有力地回應了社會轉型的需要。裁判規則形成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理念指導下進行的法律意義澄清和漏洞填補活動,尊重法律是裁判規則形成功能發揮的首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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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錦文,徐英榮.裁判文書法理依據蓄積深藏之緣由——以民事疑難案件的裁判為分析對象[J].法學,2012,(10):127-135.
關鍵詞:裁判文書;法律依據;引證與說理;裁判解釋
摘要:相對刑事、行政裁判而言,民事裁判的法律依據較為複雜,立法不明確,理論認識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也在不斷豐富發展。法官的法律引證能力不強、案件疑難複雜、多元層級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規範、司法權威不足是司法實踐中影響民事裁判法律依據充分性說理的主要因素。因此,倡導裁判法律依據的充分性說理必須首先承認法官裁判解釋權力的正當性,並為法官裁判解釋權行使提供相對寬鬆的制度環境與社會環境。但裁判解釋應當符合法律本意,符合我國憲法的權力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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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暉.事實推理與常識裁判——簡單道義案件的一種裁判技巧和立場[J].法學,2012,(09):20-25.
摘要:<正>學界論述司法裁判技巧,動輒將關注點投向複雜案件和疑難案件。誠然,因這類案件的典型性,故法官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更容易投注創造心智;學者研究這些裁判,也容易從中獲得新知。但陽春白雪雖好,莫奈何下里巴人。對絕大多數法官而言,恰恰面對的是日常的簡單案件。能否嫻熟地運用司法技巧把日常案件處理妥當,或許是絕大多數法官安身立命的不二法門。同時,由於法律自身作為一個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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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曉青.法官的法理認同及裁判說理[J].法學,2012,(08):76-86.
關鍵詞:法理說理;法理認同;可接受性;修辭方法
摘要:司法裁判運用法理說理必不可少。法理說理既是法官自我認同的表現,也是當事人和公眾認同裁判所必須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內回應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運用法理說理,可將法理融於法律方法之中,對得出裁判規範的過程進行解釋、考量和論證,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同時,法理說理應輔以修辭學方法,充分考慮當事人和公眾的心靈、情緒和情感因素,以增強裁判的社會認同度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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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法學,2012,(01):71-80.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司法解釋;類似性判斷
摘要:案例指導制度是我國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它對於保障裁判的統一、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保障法律的準確適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案例指導制度建立之後,其將與司法解釋制度相輔相成,共同發揮解釋法律、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準確適用的功能。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關鍵在於,要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指導性案例發揮作用的關鍵在於,通過"識別"確定系爭案件與指導案例之間是否存在類似性,指導性案例不限於漏洞填補情形下的指導,還包括各種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典型案件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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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錦文,莫良元.社會轉型中案例指導制度的性質定位與價值維度[J].法學,2009,(11):131-139.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司法改革;審級監督權;司法法治;多維價值
摘要:案例指導制度是司法改革對社會轉型提出的時代課題所作的理性回應,是我國司法現代化的生成之物。它是基於審級監督權對法律適用進行規範的司法制度,不是司法解釋形式,也不是法律補漏路徑,更不是法官造法的壯舉。案例指導制度在社會轉型的時代境遇下彰顯着司法法治機制的運行規律,它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了獲得法治信仰的可靠途徑,是各級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為預防司法腐敗配置了合理的保障措施,是完善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級監督法治機制的關鍵環節,並且為中國法學研究提供了客觀、準確的本土樣本,其價值是多維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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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案例指導制度的另一條思路——司法能動主義在中國的有限適用[J].法學,2009,(06):59-77.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司法能動主義;判例;漏洞填補;立法權;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試圖建立的案例指導制度,由於涉及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應更為審慎。實務部門和學者對案例指導制度似乎給予了一邊倒的支持,片面誇大了指導性案例在填補法律漏洞、限製法官自由裁量權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指導性案例難以有效地進行監督、審查和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憲政風險。因此,應當理性地評估案例指導制度的價值。在堅持立法務必先到位的基本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宜採取立法解釋建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進行立法性司法解釋、重視"批覆"類型的司法解釋並將生效裁判文書附在批覆之後、經批准後對必須依賴於案情而無法抽象出一般裁判規則的問題製作成案例並賦予一定拘束力等"四步走"的方法,走出一條既滿足實踐需要又真正安全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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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全國人大常委會新法能否優於全國人大舊法[J].法學,2008,(10):3-16.
關鍵詞:立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效力;不牴觸原則
摘要:圍繞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效力問題而出現的學術爭論實際上涉及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地位以及兩者的關係問題。在憲法關係上,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是同一機關,當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發生衝突時,不能簡單適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應通過合理的立法政策,建立有利於保障基本法律效力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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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騏.指導性案例中具有指導性部分的確定與適用[J].法學,2008,(10):89-101.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判決書;裁判要旨;案例評析;適用方法
摘要:指導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導性?應當如何使用指導性案例?判決書是指導性案例的本體,其中的判決理由、法律說理、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或判決結果都可以具有指導性。需要仔細辨析判決書中的法律說理和事實認定,並改進判決書的寫作。裁判要旨與案例評析是判決書之外具有指導性的部分,對於司法實踐具有重要作用;應當規範對裁判要旨和案例評析的製作並超越裁判要旨。在判決書中引用相應的指導性案例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法院的科層制結構對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導性的實現具有實際影響;指導性案例與司法解釋具有交叉關係;完善對指導性案例的選擇和使用需要積累經驗、提高能力、增加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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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笑俠,應永宏.論法官與政治家思維的區別[J].法學,2001,(09):3-10.
關鍵詞:法官;法律家;政治家;思維
摘要:當代中國法律的法律職業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大眾化和政治化特點。這將影響法律職業的自治性、司法活動的專業性以至司法體制的獨立性。為了消除法律職業特別是法官職業意識淡薄的誤區,本文以法官為代表,兼及法律家的其他成員,討論他們與政治家 (含行政官 )在思維上的區別。筆者認為他們存在六個方面的區別,即職業術語、向過去看的習慣、對待邏輯與情理的態度、對行為過程與結果的注意程度,對真理 (真相、真實 )的認識、思維結論等。本文提出社會應當科學地對待法律家,給予他們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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