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不同的社会领域存在不同的社会冲突。在经济生活领域,人们之间会经常发生涉及各种经济利益、经济权益的冲突,比较明显的那部分称为经济争议或经济纠纷。这些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按照通常的说法称为“民事纠纷”或“民事争议”。
(二)民事纠纷的特征1.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包括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1]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法律属于私法。
注意:我们有时把公益纠纷也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民事纠纷的本质是“私益”,所谓“公益”的属性,本身就决定了公益纠纷不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虽然这类纠纷涉及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属于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因此,即使要适用民事程序(部分适用),也应当在民事程序中设置相应的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1] 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解决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应当有所不同,在这些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也相应地受到限制,例如,自认制度就不能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等腰三角性结构:当事人对立,法院居间审理、裁判。
当事人之间虽然会就诉讼中的某些事项达成协议,甚至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但这不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一种让步或妥协,并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对抗本质。
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
(1)被告应诉的强制性: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如果不主动履行裁定和判决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1)法院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2)非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
4.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1目的: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4.2表现:法院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的方式,违反了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可能(不是绝对)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
5.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证据,而基于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又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这样一来,也就有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有效性。
(三)民事诉讼的局限性[1]1.事实认定的形式化: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有效性。
2.纠纷解决成本较高:①消耗财力、人力和物力;②更为消耗时间。
3.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一方面使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障碍。
[1] 这是从整体状态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实际上,民事诉讼作为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是一个多样化和开放的系统。为了应对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是可以根据纠纷类型化情形加以构建的,从这一点来看,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也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