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社會關係。由於人們之間主觀意識的差異和所處的客觀環境的不同,必然會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發生各種衝突。不同的社會領域存在不同的社會衝突。在經濟生活領域,人們之間會經常發生涉及各種經濟利益、經濟權益的衝突,比較明顯的那部分稱為經濟爭議或經濟糾紛。這些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屬於民事法律規範加以調整的,按照通常的說法稱為「民事糾紛」或「民事爭議」。
(二)民事糾紛的特徵1.涉及的是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包括財產關係和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係。[1]
2.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因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性質上屬於私權爭議,解決民事糾紛適用的法律屬於私法。
注意:我們有時把公益糾紛也納入民事糾紛的範疇,但民事糾紛的本質是「私益」,所謂「公益」的屬性,本身就決定了公益糾紛不屬於一般民事糾紛,雖然這類糾紛涉及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但屬於一種特殊的糾紛類型。因此,即使要適用民事程序(部分適用),也應當在民事程序中設置相應的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的原則、制度和程序。
[1] 涉及身份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與一般民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當事人不能完全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解決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也應當有所不同,在這些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也相應地受到限制,例如,自認制度就不能適用於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民事訴訟的特徵
1.等腰三角性結構:當事人對立,法院居間審理、裁判。
當事人之間雖然會就訴訟中的某些事項達成協議,甚至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但這不過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一種讓步或妥協,並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對抗本質。
2.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民事糾紛。
(1)被告應訴的強制性: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就有義務應訴。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不能強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院作出的決定、裁定和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如果不主動履行裁定和判決的,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強制執行。
3.訴訟對象: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1)法院解決民事爭議時,必須適用實體法的規定
(2)非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問題。
4.依照一定的法律規範,嚴格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4.1目的:保證民事訴訟的公正性
4.2表現:法院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符合規定的方式,違反了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可能(不是絕對)導致訴訟行為的無效。
5.事實認定的形式化
案件事實的認定需要依靠證據,而基於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又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要求,這樣一來,也就有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有效性。
(三)民事訴訟的局限性[1]1.事實認定的形式化: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有效性。
2.糾紛解決成本較高:①消耗財力、人力和物力;②更為消耗時間。
3.存在如何訴訟的技術性要求:一方面使人們不能方便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訴訟技術有可能成為遮蔽案件真實的障礙。
[1] 這是從整體狀態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實際上,民事訴訟作為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是一個多樣化和開放的系統。為了應對民事糾紛解決的效率問題,民事訴訟程序的構成是可以根據糾紛類型化情形加以構建的,從這一點來看,民事訴訟的局限性也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