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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06:20 · 如果实务部门在当前阶段不能取消阅核制,也可以考虑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阅核制度予以改进。
一是严格限制阅核的范围,将阅核的案件限于重大复杂案件,比如过去所说的“四类案件”,以及因案件疑难复杂,承办法官或者审判长主动提请阅核的案件。
二是阅核者仅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显著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所谓“显著”,是指即使未参加庭审论辩,仅依据社会公认的常识、常情与常理即可发现的重大错误。此时的阅核具有协助承办法官与合议庭防止出现明显错判的意义,而非基于权力差序的、居高临下的审判监督性...

回覆:【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06:20 · 综上所述,阅核制有违司法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应当取消。但取消阅核制并不是放弃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而是阅核制本身并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妥当方法。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坚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通过诉讼程序所提供的救济机制,来预防或者纠正司法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比如复议和上诉机制,乃至再审机制,并通过这些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机制,来确保最终裁判的妥当性。所谓“妥当性”是指,即使最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仍未达到真相,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仍然不是最为准确的,但是基于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判决依然能够被当事人接受,能够获得社...

回覆:【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06:20 · 首先,亲历庭审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主观的。这种主观性的事实之所以能成为裁判基础,其正当性源于充分的庭审论辩,来源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就案件事实的主观性而言,亲历案件事实全过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认定都存有争议,在事后才介入争议的法官不可能得出比当事人的认识更接近真实的认识结论。为此,法官对于事实的认识建立在庭审论辩的基础上,参与庭审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之间通过庭审论辩,形成某种程度的共同认知状态,法官只能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所以,离开庭审论辩,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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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 段厚省:司法认识论视角下对阅核制的再检讨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阅核制”是指在裁判文书发出前,要求经由院庭长审阅把关的一种制度。如果院庭长审阅后提出不同意见,裁判文书就应当修改后再发出。如果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不同意阅核意见,裁判文书还有可能会被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
目前,最高法院是否有关于阅核制的统一规定尚难知晓,而各省市高院有关阅核制的规定也未对外公开。因此,学者只能从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观察,目前所能了解到的部分情况是,不同省市不同...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7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第九十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7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7 ·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十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6 ·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七十六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6 ·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

回覆:【新法】2025中国新仲裁法

06:16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六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