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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2.民事执行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40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资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
法学研究. 2022,44(01)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关键词:执行回转;最终调整说;审执分立;不当得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现代法学. 2022,44(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执行名义;审执分离;略式程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关键词:执行员;执行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外分;内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于必要时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在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担保财产不会影响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保护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因此原则上不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在法院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从物单独变价而影响主物和从物的整体变价价值,或者对案外人享有权利质权的应收账款实施强制执行而致使其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许案外担保权人通过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寻求救济的余地。在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权,应当将其作为担保权人处理;而保证金账户质权人则应参照典型担保中的质权人处理。因此,对于这些案外人也不应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寻求救济。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执行异议之诉;参与分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刘鹏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类型检视及程序应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应对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现有方案存在规范局限和实践分歧。因此,立法和实践呼唤精细化、具有贯通性的理论支撑。择定兼顾程序价值和实体目标的应对路径,需完成从宏观化模糊处理向类型化精细回应的理念跨越;以所属范畴作为类型化讨论的起点,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介于形式瑕疵和实质错误之间,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定位于既判力确定后的新事实,二者统一于法院对实体事项的判断权。要实现从执行部门判断向审理部门判断的主体回归,通过分析执行部门判断权的演变逻辑和现实图景,可廓清其权力边界并排除其担当判断主体的可能,这是构建应对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断的具体方式而言,则应促动从非正式解释向正式判决的制度过渡,迁移补充判决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综合运用债权人确认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应对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以实现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标的价值平衡。明确执行依据给付内容的程序建构过程,正是审执分离改革推进方式的技术投影。
关键词: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执行权;补充判决;另行起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是民事强制执行规则谱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源于宪法、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反映执行的客观规律、价值选择和内在逻辑,构成执行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钥匙和依据。梳理“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元规则的过程,是从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强制执行法律文献中转身,回到中国执行实践,发掘中国执行规律,转化中国制度优势,完善中国执行模式,目标在于促进强制执行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学的中国化建构。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政策;执行目的;执行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加强权能”与“强化监督”双重目标的塑造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侦查化”演变趋势主要表现为责任财产调查的主动化与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与信用惩戒的普遍化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化与执行体制的垂直化。民事执行权的“侦查化”演进与“解决执行难”的话语变迁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虽然强化了部分权能,但并未改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实施微观权力运行机制,因此,执行体制垂直化改革并非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于执行实施权力运行的司法权逻辑,“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应当通过功能性分权和司法规制实现其“合法性”基础的制度重塑。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侦查化;执行难;权力配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认可的查封绝对效下,司法解释确立的查封相对效长期面临适用障碍。《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则为查封相对效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实体基础,统一登记系统亦为查封相对效提供支持。基于此,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承认查封相对效。在查封相对效的适用上,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碍执行,其就可以主张该行为对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实现上则要在法院作出除权裁定后始行变价;对查封相对效主观范围的确定则要遵循重复查封与优先主义适用个别相对效。对相对人而言,在区分原理下,其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合同有效;相对人要取得查封财产之物权,则要肯认查封对物权处分的影响只涉及处分禁止,并允许相对人办理物权登记,采取查封公示生效主义,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键词:处分禁止;个别相对效;除权裁定;债权合同;物权变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中国法学. 2023(06)
张卫平 烟台大学
摘要:就“审执分离”的原旨而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核心是各自权力行使对象的区分和剥离,不抓住这一实质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审执分离”。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是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及附带事项;执行权的行使对象是在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实体请求权的过程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但“审执分离”的实践存在偏离其原旨的问题。受审执“外分”与“内分”之争的影响,“审执分离”被引入了执行权范畴下的“内分”路径,即执行裁决权与其他执行权能的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等同。但执行裁决权处置的执行程序事项争议并非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执行裁决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涉及的是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与执行权的行使有关,而与审判权的行使无涉。故此,“审执分离”的改革应当在其原旨意义上推进和深化,对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实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审执分离;民事执行;民事审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清华法学. 2023,17(03)
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审执分离;一元执行体制;多元执行体制;审执分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陈杭平《执行价款分配模式转型之辨》
中国法学. 2023(05)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条从以平等主义为重心的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规定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据称此条旨在促进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国法制在近代化过程中选择了平等主义而非优先主义,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二元主义。在原理层面,优先主义相对于平等主义,在债权人公平、执行效率、债务人保护、制度协调四个方面均无明显优势。自完成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以来,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从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
关键词:执行价款分配;平等主义;优先主义;群团优先主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清华法学. 2023,17(03)
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查封优先效力指民事执行中多数金钱债权竞合时,先顺位查封优先于后顺位查封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查封优先效力以个别执行为基础,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其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难以引入全部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贯彻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颇清偿,与债权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仅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根据债务人主体资格分别转入破产或参与分配程序。作为查封优先效力的例外,我国法上的参与分配是有限破产主义下破产法的“备位”,既异质于个别执行法理,也与平等主义立法中的参与分配有本质区别。然而实践中由于对原则例外关系的颠倒、对“资不抵债”要件的虚化以及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混淆,参与分配被严重泛化,不仅未能实现平等清偿,还导致了执行法体系的紊乱。对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将个人债务清理功能从执行法中剥离,形成以查封优先为基础的清偿与分配秩序。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唯有破产程序才能全面落实债权平等的要求,查封优先效力是“执行转破产”的重要诱因,破产端的配合则仍有待强化。
关键词:债权平等;查封顺位;平等原则;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法学. 2023(01)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查封优先权;破产撤销;参与分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
现代法学. 2023,45(01)
霍海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关键词: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期限;终本程序;时效中断;执行终结;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政治与法律. 2023(03)
吴英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关键词: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2)
曹志勋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论给付的内容是金钱、特定物还是行为,给付之诉内容的确定与相应的判决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要求起诉状中的给付诉讼请求和给付判决主文都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也体现了强制执行程序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该诉讼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胜诉要件,不适用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也体现出处分权主义下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之间的紧密关联。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并考虑民事诉讼处于动态推进中的基本特征,对判决主文的明确性要求更为关键,其应高于对立案请求的要求。在判断请求与主文明确性时,在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中满足客观唯一性标准即满足明确性要求,但是双方无争议的主观标准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诉中,我国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将以“近似”为代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评价为明确;如果参考德国法经验补强相关裁判技术,也能形成与前述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相似的、客观标准辅以主观标准的审查标准;中外经验共同指向比例原则在强制执行法中的细化应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但是当请求不够明确时,法院不应排除当事人就其在实体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请求另诉的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同样有解释判决主文的职权,其也可以准许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利用当事人达成的新合意,实现就判决主文明确性要求的额外补救。
关键词:给付之诉;具体的诉讼请求;停止侵害之诉;不确定法律概念;立审执相协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
环球法律评论. 2023,45(03)
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审执分离;要件事实;执行审查;执行救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
清华法学. 2023,17(03)
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证债权文书要进入民事执行会面临立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多重审查关卡,程序的重复和冗余可能削弱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为加强不同执行阶段之间审查与救济程序的体系化衔接,执行开始要件的审查模式应当向立案登记制实质转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执行程序适宜吸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程序;不同种类的执行异议应实现合并审查、统一裁决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离的现象和异议权滥用的问题;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限制“与事实不符”型事由的膨胀,债务人与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另案诉权要遵循诉的利益以防止滥诉。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案登记;执行救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高星阁《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41(06)
高星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初步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法人”强制执行“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系统性立法供给。首先,民事执行中仍应当以“公法人”概念作为统摄,并通过列举方式实现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协调对接;其次,需明确列有预算、未限期履行、无损公益等作为对“公法人”预算资金强制执行之要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国家私产的备位性和国库资金的托底性以扩充“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最后,需明确对“公法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则应当立足“公法人”的本质属性,并结合行政诉讼执行司法实践,明确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包括延迟履行利息、对“公法人”负责人的逾期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公法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种类型。
关键词:公法人;机关法人;民事执行;预算资金;执行措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刘颖《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之再审思》
当代法学. 2023,37(04)
刘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不仅与德国法的期待权存在根本差异,而且容许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已发生改变,加之其不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理由、严重扰乱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作为异议事由应予废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之生存权,在广泛采用商品房预售模式的我国经济社会背景下,具有优先于执行债权等财产权的正当性,因此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构成异议事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规定的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我国预告登记的限制处分效力下,足以排除处分性执行措施,但不足以排除保全性执行措施,也构成异议事由。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事由;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的生存权;预告登记;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1 17:12
朱禹臣《债权执行规则的中国路径》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11(05)
朱禹臣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摘要:<正>I. INTRODUCTION It has become a general problem all over the world of how to define the debtor’s property accurately and speed up the efficiency of execution so that the creditor can be satisfied as soon as possible when a creditor obtains a successful judgment and applies for enforcement.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3-22 06:26
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
法商研究. 2021,38(06)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措施;私法行为;新债清偿;意思表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关键词:强制执行形式化;审执分离;执行债权;执行当事人适格;责任财产;不予执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马登科《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议类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相对于诉请解决的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取代旧债,且经常将现在给付请求权更换为如担保、将来给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新的给付请求权。依据制作机构仅进行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产生的合法性审查。新债要素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易导致执行内容争议。为保障此类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主体应当从执行机构调整为执行依据制作机构,执行机构自身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审查。当执行依据内容审查机构难以确定执行依据实质而不予执行时,原则上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起诉。
关键词:法律关系替换;审查;既判力;执行内容证书;另行起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黄忠顺《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法学杂志. 2021,42(09)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济。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丧失导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丧失法定管辖权的,应当保护被告的管辖利益。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案外人权益遭受强制执行的现实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消除该威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例外认可案外人预防性排除执行利益。
关键词:诉的利益;排除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陈杭平《“善意执行”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善意执行"在现阶段被提倡与强调,与中国民事执行兼具实现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非规则型"制度等特征以及过去几年运动式解决"执行难"造成执行法律关系结构失衡有关。"善意执行"是一项具有微观面向与宏观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装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则所替代。善意执行以介于依法执行与违法执行之间的"灰色地带"为作用领域,旨在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导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执行为名滥用行政性裁量权,应当确立适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准,并构建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善意执行;非规则型;比例原则;利益衡量;裁量权滥用;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刘君博《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无形财产执行立法主要涉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分编体例安排、执行力获得的正当性及救济程序等理论议题。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对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体例可以归纳为"债权示范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虽然在抽象性和体系性方面差别较大,但都能够为无形财产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而财产观念和执行体制又构成了影响不同立法模式下具体制度方案选择的关键要素。立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的编纂,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方案应当在遵循无形财产可变价性与执行措施法定化、"对人"执行及"裁执"分离与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动产化"无形财产与一般无形财产二元化的分编体例结构,同时,对豁免财产和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无形财产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力;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法学研究. 2021,43(0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客体同一性”;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史明洲《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键词:执行财产调查;执行难;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作为公共服务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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