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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判決過程中法官的價值發現[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27(06):21-25.
關鍵詞:判決;法官;價值需求;價值發現;價值判斷
摘要:法官作出判決的過程中總是存在着價值判斷,法官價值判斷的前提是對所審理案件的有關價值主體關於該案件判決的價值需要的認識,法官只有對案件判決可能有那些價值需要存在比較清楚的認識,才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最好的價值選擇,從而才能作出最好的判決。對判決價值需要的認識取決於法官的價值發現,法官審理具體案件的價值發現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法官對訟爭各方需求價值的發現;二是法官對社會主導公正價值觀念的發現;三是法官對適用該判決的法律中的價值發現;四是法官對自身需求的價值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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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知文.司法裁決的後果主義論證[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27(03):3-13.
關鍵詞:司法裁決;後果主義論證;二次證明;可欲後果;邏輯後果
摘要:後果主義論證是法律論證的一種形式,是實現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證成裁決結論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後果主義論證關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帶來的可能後果,通過評判不同的後果來選擇裁決結論。與一般情境中的後果論不同,司法裁決的後果主義論證主要出現在法官為正當化案件裁判所進行的二次證明中,它是基於可欲後果的證立,這種可欲後果是裁決的邏輯後果或一般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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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莉.自由裁量論研究——以德沃金自然法學和包容性實證主義法學中的自由裁量論為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27(02):22-29.
關鍵詞:自由裁量論;包容性實證主義法學;排他性實證主義法學
摘要:在法官造法意義上的"自由裁量論"爭論中,德沃金認為司法過程實際是法官們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踐行裁判,反對法官造法意義上的"自由裁量論"。所有的法律實證主義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義上的"自由裁量論",基於對法律效力的淵源類判准和內容類判準的不同理論主張,包容性實證主義法學與排他性實證主義法學在此種"自由裁量論"適用空間上也存在着極大差異,淵源類判准及內容類判准適用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不同適用空間也是包容性與排他性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分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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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樂.法官判決的知識基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27(01):3-16.
關鍵詞:常識;司法知識;司法判決;知識社會學
摘要:通過兩個有關法官判決的司法文本的對比閱讀,力求揭示"常識"這一知識形態自身內部結構因素的流變以及邏輯基礎和知識譜系的轉化,進而動態地展現其與司法知識之間的微觀內在勾連;並在此基礎上,努力在社會轉型、權力分工以及司法知識形態的流變三者之間建立起一定意義的內在關聯,進而揭示出當下中國司法知識專業化建設所可能面臨的問題,從而指出解決問題的可能的司法模式或司法改革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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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永昌,劉克毅.論案例指導制度的法律定位[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04):135-141.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指導性案例;判例法
摘要:將案例指導制度定位為法律適用機制,就是意圖在現行的司法體制框架里,通過指導性案例具體化、細化法律原則,使其可以像法律規範(規則)那樣可以發揮裁判準則、行為規則以及(裁判結論的)評價準則的功能,以恰當、公正地處理糾紛。但這一定位沒有看到以成文的制定法為核心,根據依法裁判原理構建起來的現行司法制度、訴訟程序制度的特點,沒有看到指導性案例法律效力的特點,以及依法律規則裁判與依指導性案例(法律原則)裁判所要求的不同的裁判方式和運行條件,從而極有可能忽視相應的司法程序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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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治斌.法律思維:一種職業主義的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5):52-61.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律職業;關係
摘要:關於"法律職業的獨特性是由於法律人掌握與眾不同的思維方式"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是法律職業使那些以適用法律為業的法律家具有不同於普通人的思考問題的方式,是職業決定了法律思維的獨特性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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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開湘.法官自由裁量權論綱[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7,(02):
關鍵詞:法官;自由裁量;司法權力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制度化的司法權力,體現了某種自由,但不是任意的和不受約束的自由,它是法官正當司法權力的運用,是制約法官濫用權力的一種武器。其特徵反映在權力性質、表現形式、權力內容和權力界限諸方面。其權能貫穿於法官司法的全過程。司法過程無法排除人的因素,因而法官自由裁量權必須存在。法律對法官角色的認可、品質的設定和專業素質等要求,使得只有法官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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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小蘭.論受眾預期與司法裁判的契合度不足及實踐應對[J].現代法學,2024,46(02):103-120.
關鍵詞:新修辭學;司法裁判;受眾預期;可接受性;法律論證
摘要:新修辭學的受眾理論表明,司法裁判是一種受約束的理性論證過程,裁判者要考慮受眾的預期並反過來修正自己的說理論證,增強裁判可接受性。實踐中,受眾預期和司法裁判結果之間存在契合度不足現象,因而對司法裁判可能形成微觀與宏觀的諸多影響,既在個案裁判中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及公眾對案件的評判,乃至影響法官的考核,也在宏觀上影響法治社會中公眾對司法活動的整體評價。基於對受眾預期的重視,法官在完成司法審判活動及作出裁判的過程中,不僅要預測性地思考如何說服案件當事人,還要考慮如何讓判決結果儘量為其他旁觀者理解和接受,在法律制度既定的情況下基於司法活動本質要求探索前瞻性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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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檳碩.類案判斷的方法論[J].現代法學,2022,44(06):24-41.
關鍵詞:類案判斷;法律爭點;法律關係框架;實質理由;類型
摘要:法官判斷類案需要有用作判斷的方法論:步驟化的思維路徑、綜合性的標準與立基於實質內容的形式化方法。類案判斷的方法論融合了鑑定式案例研究方法與案例推理方法。在區分案例類型的基礎上,從法律爭點出發,在待決案件與案例之間反覆判斷,最終在兩案相似的前提下,法官將類案判斷的結論適用於待決案件。有機組合法律爭點、法律要件、關鍵事實以及法律關係框架,形成綜合的類案判斷標準。同時,法官類比案例事實,檢驗對比事實與法律爭點之間的相關性,提供作出判斷的實質理由,明確要點事實權重,完成比例與權重的綜合判斷。最後,進行反向排除檢驗,確定實質理由是否符合相關性要求,完成類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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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銳.論反面解釋的有效形式、邏輯根據及其位階[J].現代法學,2022,44(04):64-77.
關鍵詞:反面解釋;有效形式;邏輯根據;法律解釋的位階
摘要:反面解釋是一種常見的法律解釋方法。所謂「反面」,特指與現有法律規定中的條件與後果相矛盾的概念或命題;所謂反面解釋,就是從法律明確規定的正麵條件與正面結果,根據邏輯推理規則,推導出與其等值(或蘊含)的反麵條件與反面結果。反面解釋的正、反面好比一枚硬幣的兩面,其解釋過程不過是將原先遮蔽着的反面揭示出來,而非引入新的東西。從這一意義上講,反面解釋是一種在位階上僅次於文義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一般而言,反面解釋的典型圖式有兩種:一是條件式規範命題的否定前件式,即將條件規範「p→q」反面解釋成「?p→?q」,二是全稱規範命題SAP轉換為「?SA?P」,這兩種典型圖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有效。除典型圖式外,還有一些非典型圖式,其成立同樣依賴於相應的邏輯推理規則。反面解釋的主要根據是邏輯,經驗在其中只起次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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