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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9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8
指導案例133號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振殿、馬群凱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水污染/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自淨功能
  裁判要點
  污染者違反國家規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淨功能、水質得到恢復為由主張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1款、第8條、第65條、第66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4條
9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8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4月期間,王振殿、馬群凱在未辦理任何註冊、安檢、環評等手續的情況下,在萊州市柞村鎮消水莊村沙場大院北側車間從事鹽酸清洗長石顆粒項目,王振殿提供場地、人員和部分資金,馬群凱出資建設反應池、傳授技術、提供設備、購進原料、出售成品。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約60噸的廢酸液,該廢酸液被王振殿先儲存於廠院北牆外的廢水池內。廢酸液儲存於廢水池期間存在明顯的滲漏跡象,滲漏的廢酸液對廢水池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廢酸液又被通過廠院東牆和西牆外的排水溝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對消水河內水體造成污染。2014年4月底,王振殿、馬群凱鹽酸清洗長石顆粒作業被萊州市公安局查獲關停後,鹽酸清洗長石顆粒剩餘的20餘噸廢酸液被王振殿填埋在反應池內。該廢酸液經萊州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和萊州市環境保護局認定,監測PH值小於2,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危險廢物鑑定標準和鑑別方法,屬於廢物類別為「HW34廢酸中代碼為900-300-34」的危險廢物。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馬群凱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所判罰金已繳納);被告人王振殿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所判罰金已繳納)。
  萊州市公安局辦理王振殿污染環境刑事一案中,萊州市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中記載「中心現場位於消水沙場院內北側一廢棄車間內。車間內西側南北方向排列有兩個長20m、寬6m、平均深1.5m的反應池,反應池底部為斜坡。車間北側見一夾道,夾道內見三個長15m、寬2.6m、深2m的水泥池。」現車間內西側的北池廢酸液被沙土填埋,受污染沙土總重為223噸。
  2015年11月27日,萊州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委託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鑑定評估中心對萊州市王振殿、馬群凱污染環境案造成的環境損害程度及數額進行鑑定評估。該機構於2016年2月作出萊州市王振殿、馬群凱污染環境案環境損害檢驗報告,認定:本次評估可量化的環境損害為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為酸洗池內受污染沙土的處置費用5.6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偷排酸洗廢水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72萬元,合計為77.6萬元。
  2016年4月6日,萊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萊州市環境保護局發出萊檢民(行)行政違監〔2016〕37068300001號檢察建議,「建議對消水河流域的其他企業、小車間等的排污情況進行全面摸排,看是否還存在向消水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萊州市環境保護局於同年5月3日回復稱,「我局在收到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消水河流域的企業、小車間的排污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經嚴格執法,未發現有向消水河流域排放廢酸等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2017年2月8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公益訴訟人及王振殿、馬群凱、煙臺市環保局、萊州市環保局、消水莊村委對王振殿、馬群凱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污染區域包括酸洗池內的沙土和周邊居民區的部分居民家中水井地下水進行了現場勘驗並取樣監測,取證現場拍攝照片22張。環保部門向人民法院提交了2017年2月13日水質監測達標報告(8個監測點位水質監測結果均為達標)及其委託山東恆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年2月14日酸洗池固體廢物檢測報告(酸洗反應南池-40㎝ PH值=9.02, -70㎝ PH值=9.18 ,北池-40㎝ PH值=2.85, -70㎝ PH值=2.52)。公益訴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2017年3月3日由萊州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山東恆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王振殿酸洗池廢池的檢測報告,載明:反應池南池-1.2m PH值=9.7 ,北池-1.2m PH值<2 。公益訴訟人認為,《危險廢物鑑別標準浸出毒性鑑別GB5085.3-2007》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166-2004)規定, PH值≥12.5或者≤2.0時為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HW34廢酸一項900-300-34類為「使用酸進行清洗產生的廢酸液」;HW49其他廢物一項900-041-49類為「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涉案酸洗池內受污染沙土屬於危險廢物,酸洗池內的受污染沙土總量都應該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公益訴訟人提交的山東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水工環高級工程師劉煒金就地下水污染演變過程所做的諮詢報告專家意見,載明:一、地下水環境的污染髮展過程。1.污染因子通過地表入滲進入飽和帶(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位以上至地表的地層),通過滲漏達到地下水水位進入含水層。2.進入含水層,初始在水頭壓力作用下向四周擴散形成一個沿地下水流向展布的似圓狀污染區。3.當污染物持續入滲,在地下水水動力的作用下,污染因子隨著地下水徑流,向下游擴散,一般沿地下水流向以初始形成的污染區為起點呈扇形或橢圓形向下流拓展擴大。4.隨著地下水徑流形成的污染區不斷拓展,污染面積不斷擴大,污染因子的濃度不斷增大,造成對地下水環境的污染,在污染源沒有切斷的情況下,污染區將沿著地下水徑流方向不斷拓展。二、污染區域的演變過程、地下水污染的演變過程,主要受污染的持續性,包氣帶的滲漏性,含水層的滲透性,土壤及含水層岩土的吸附性,地下水徑流條件等因素密切相關。1.長期污染演變過程。在污染因子進入地表通過飽和帶向下滲漏的過程中,部分被飽和帶岩土吸附,污染包氣帶的岩土層;初始進入含水層的污染因子濃度較低,當經過一段時間滲漏途經吸附達到飽和後,進入含水層的污染因子濃度將逐漸接近或達到污水的濃度。進入含水層向下游拓展過程中,通過地下水的稀釋和含水層的吸附,開始會逐漸降低。達到飽和後,隨著污染因子的不斷注入,達到一定濃度的污染區將不斷向下游拓展,污染區域面積將不斷擴大。2.短期污染演變過程。短期污染是指污水進入地下水環境經過一定時期,消除污染源,已進入地下水環境的污染因子和污染區域的變化過程。①污染因子的演變過程。在消除污染源阻斷污染因子進入地下水環境的情況下,隨著上游地下水徑流和污染區地下水徑流擴大區域的地下水的稀釋,及含水層岩土的吸附作用,污染水域的地下水濃度將逐漸降低,水質逐漸好轉。②污染區域的變化。在消除污染源,污水阻止進入含水層後,地下水污染區域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地下水徑流水動力的作用下,整個污染區將逐漸向下游移動擴大,隨著污染區擴大、岩土吸附作用的加強,含水層中地下水水質將逐漸好轉,在經過一定時間後,污染因子將吸附於岩土層和稀釋於地下水中,改善污染區地下水環境,最終使原污染區達到有關水質要求標準。
9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8
裁判結果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魯06民初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振殿、馬群凱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煙臺市環境保護局的監督下按照危險廢物的處置要求將酸洗池內受污染沙土223噸進行處置,消除危險;如不能自行處置,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進行處置,被告王振殿、馬群凱賠償酸洗危險廢物處置費用5.6萬元,支付至煙臺市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帳戶。二、被告王振殿、馬群凱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萊州市柞村鎮消水莊村沙場大院北側車間周邊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內水體的污染治理制定修複方案並進行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者修復未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標準的,賠償因其偷排酸洗廢水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72萬元,支付至煙臺市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帳戶。該案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於王振殿、馬群凱侵權行為認定問題
  (一)關於涉案危險廢物數量及處置費用的認定問題
  審理中,山東恆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指出涉案酸洗反應南池-40㎝、-70㎝及-1.2m深度的ph值均在正常值範圍內;北池-1.2m ph值<2屬於危險廢物。涉案酸洗池的北池內原為王振殿、馬群凱使用鹽酸進行長石顆粒清洗產生的廢酸液,後其用沙土進行了填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HW34廢酸900-300-34和HW49其他廢物一項900-041-49類規定,現整個池中填埋的沙土吸附池中的廢酸液,成為含有或沾染腐蝕性毒性的危險廢物。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鑑定評估中心出具的環境損害檢驗報告中將酸洗池北池內受污染沙土總量223噸作為危險廢物量,參照《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中給出的「土地資源參照單位修復治理成本」清洗法的單位治理成本250-800元/噸,本案取值250元/噸予以計算處置費用5.6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無不當,予以採信。(具體計算方法為:20m×6m×平均深度1.3m×密度1.3t/ m3=203t沙土+20t廢酸=223t×250元/t=5.6萬元)
  (二)關於涉案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生態損害修復費用的認定問題
  萊州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顯示,廢水池內殘留廢水的PH值<2,屬於強酸性廢水。王振殿、馬群凱通過廢水池、排水溝排放的酸洗廢水系危險廢物亦為有毒物質污染環境,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顏色變黃,味道嗆人,無法飲用。監測發現部分居民家中井水的PH值低於背景值,氯化物、總硬度遠高於背景值,且明顯超標。儲存於廢水池期間滲漏的廢水滲透至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排入溝內的廢水流入消水河。涉案污染區域周邊沒有其他類似污染源,可以確定受污染地下水系黃色、具有刺鼻氣味,且氯化物濃度較高的污染物,即王振殿、馬群凱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造成。
  2017年2月13日水質監測報告顯示,在原水質監測範圍內的部分監測點位,水質監測結果達標。根據地質環境監測專家出具的意見,可知在消除污染源阻斷污染因子進入地下水環境的情況下,隨著上游地下水徑流和污染區地下水徑流擴大區域的地下水稀釋及含水層岩土的吸附作用,污染水域的地下水濃度將逐漸降低,水質逐漸好轉。地下水污染區域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地下水徑流水動力的作用下,整個污染區將逐漸向下游移動擴大。經過一定時間,原污染區可能達到有關水質要求標準,但這並不意味著地區生態環境好轉或已修復。王振殿、馬群凱仍應當承擔其污染區域的環境生態損害修復責任。在被告不能自行修復的情況下,根據《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的規定,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估算王振殿、馬群凱偷排廢水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虛擬治理成本是指工業企業或污水處理廠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應該花費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與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的乘積。單位污染物虛擬治理成本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工業企業或污水處理廠單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在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時,可以根據受污染影響區域的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別乘以1.5-10的倍數作為環境損害數額的上下限值。本案受污染區域的土壤、Ⅲ類地下水及消水河Ⅴ類地表水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鑑定評估中心出具的環境損害檢驗報告中取虛擬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萊州市人民法院(2016)魯068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偷排酸洗廢水60噸的數額計算,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為72萬元,即單位虛擬治理成本2000元/t×60t×6倍=72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二、關於侵權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魯068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振殿、馬群凱實施的環境污染行為與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振殿、馬群凱對此沒有異議,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王振殿、馬群凱應當對其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曲振濤、魯曉輝、孫波)
9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9
指導案例134號
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
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停止侵害/恢復生產/附條件/環境影響評價
  裁判要點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責令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查批准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復生產。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4條第1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3款
9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9
基本案情
  原告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以下簡稱重慶綠聯會)對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千丈岩水庫位於重慶市巫山縣、奉節縣和湖北省建始縣交界地帶。水庫設計庫容405萬立方米,2008年開始建設,2013年12月6日被重慶市人民政府確認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應周邊5萬餘人的生活飲用和生產用水。湖北省建始縣毗鄰重慶市巫山縣,被告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選礦廠位於建始縣業州鎮郭家淌國有高岩子林場,距離巫山縣千丈岩水庫直線距離約2.6公里,該地區屬喀斯特地貌的山區,地下裂縫縱橫,暗河較多。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硫鐵礦選礦項目於2009年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2010年4月23日取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2010年7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11年5月16日取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批覆。2012年開工建設,2014年6月基本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設施等未建成。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選礦廠硫鐵礦生產中因有廢水和尾礦排放,屬於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中明確指出尾礦庫庫區為自然成庫的岩溶窪地,庫區岩溶表現為岩溶裂隙和溶洞。同時,尾礦庫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載明:「建議評價報告做下列修改和補充:1.對庫區滲漏分單元進行評價,提出對策措施;2.對尾礦庫運行後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問題進行補充評價」。但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實際並未履行修改和補充措施。
  2014年8月10日,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選礦廠使用硫鐵礦原礦約500噸、乙基鈉黃藥、2號油進行違法生產,產生的廢水、尾礦未經處理就排入臨近有溶洞漏斗發育的自然窪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縣紅椿鄉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庫飲用水源取水口水質出現異常,巫山縣啟動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監測結果表明,被污染水體無重金屬毒性,但具有有機物毒性,COD(化學需氧量)、Fe(鐵)分別超標0.25倍、30.3倍,懸浮物高達260mg/L。重慶市相關部門將污染水體封存在水庫內,對受污染水體實施藥物淨化等應急措施。
  千丈岩水庫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環境保護部明確該起事件已構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鑑定評估研究中心作出《重慶市巫山縣紅椿鄉千丈岩水庫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該報告對本次環境污染的污染物質、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本次污染對水庫生態環境影響的評價等進行評估。並判斷該次事件對水庫的水生生態環境沒有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無需後續的生態環境修復,無需進行進一步的中長期損害評估。湖北省環保廳於2014年9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磺廠坪礦業公司硫鐵礦選礦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非法將生產產生的廢水和尾礦排放、傾倒至廠房下方的窪地內,造成廢水和廢渣經窪地底部裂隙滲漏,導致千丈岩水庫水體污染。責令停止生產直至驗收合格,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罰款100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僅繳納了罰款1000000元,但並未採取有效消除污染的治理措施。
  2015年4月26日,法院依原告申請,委託北京師範大學對千丈岩環境污染事件的生態修復及其費用予以鑑定,北京師範大學鑑定認為:1、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系此次千丈岩水庫生態環境損害的唯一污染源,責任主體清楚,環境損害因果關係清晰。2、對《重慶市巫山縣紅椿鄉千丈岩水庫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評價的對水庫生態環境沒有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無需後續生態環境修復,無需進行中長期損害評估的結論予以認可。3、本次污染土壤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認定:經過9個月後,事發區域土壤中的乙基鈉黃藥已得到降解,不會對當地生態環境再次帶來損害,但窪地土壤中的Fe污染物未發生自然降解,超出當地生態基線,短期內不能自然恢復,將對千丈岩水庫及周邊生態環境帶來潛在污染風險,需採取人工干預方式進行生態修復。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窪地土壤生態修復費用約需991000元。4、建議後續進一步制定詳細的生態修複方案,開展事故區域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並做好後期監管工作,確保千丈岩水庫的飲水安全和周邊生態環境安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重慶綠聯會申請通知鑑定人出庭,就生態修復接受質詢並提出意見。鑑定人王金生教授認為,土壤元素本身不是控制性指標,就飲用水安全而言,窪地土壤中的Fe高於飲用水安全標準;被告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選礦廠所處位置地下暗河眾多,地區降水量大,污染飲用水的風險較高。
9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16:39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4)萬法環公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一、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對巫山縣千丈岩水庫飲用水源的侵害,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覆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不得生產;二、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80日內,對位於恩施自治州建始縣業州鎮郭家淌國有高岩子林場選礦廠窪地土壤制定修複方案進行生態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修復不合格,由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修復費用991000元支付至指定的帳號;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污染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四、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為本案訴訟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及律師費共計150000元;五、駁回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渝02民終7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之一為是否需判令停止侵害並重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侵權行為對環境的污染、生態資源的破壞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被污染的環境、被破壞的生態資源很多時候難以恢復,單純事後的經濟賠償不足以彌補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失,故對於環境侵權行為應注重防患於未然,才能真正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本案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只是暫時停止了生產行為,其「三同時」工作嚴重滯後、環保設施未建成等違法情形並未實際消除,隨時可能恢復違法生產。由於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先前的污染行為,導致相關區域土壤中部分生態指標超過生態基線,因當地降水量大,又地處喀斯特地貌山區,裂隙和溶洞較多,暗河縱橫,而其中的暗河水源正是千丈岩水庫的聚水來源,污染風險明顯存在。考慮到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的違法情形尚未消除、項目所處區域地質地理條件複雜特殊,在不能確保恢復生產不會再次造成環境污染的前提下,應當禁止其恢復生產,才能有效避免當地生態環境再次遭受污染破壞,亦可避免在今後發現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重新恢復違法生產後需另行訴訟的風險,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故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雖在起訴之前已停止生產,仍應判令其對千丈岩水庫飲用水源停止侵害。
  此外,千丈岩水庫開始建設於2008年,而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於2010年7月,並於2011年5月16日才取得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考慮到該項目的性質、與水庫之間的相對位置及當地特殊的地質地理條件,本應在當時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著重考慮對千丈岩水庫的影響,但由於兩者分處不同省級行政區域,導致當時的環境影響評價並未涉及千丈岩水庫,可見該次環境影響評價是不全面且有著明顯不足的。由於新增加了千丈岩水庫這一需要重點考量的環境保護目標,導致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依據發生變化,在已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實情況下,涉案項目在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方面顯然也需要作出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鑑於千丈岩水庫的重要性、作為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敏感性及涉案項目對水庫潛在的巨大污染風險,在應當作為重點環境保護目標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能納入且客觀上已經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下,考慮到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依據已經發生變化,出於對重點環境保護目標的保護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建始磺廠坪礦業公司應在考慮對千丈岩水庫環境影響的基礎上重新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履行法定審批手續,未經批覆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不得生產。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劍波、楊超、沈平)
9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1
指導案例148號
高光訴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司法人/股東/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9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1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3日,高光和鄒某某作為公司股東(發起人)發起成立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超公司),高光、鄒某某出資比例各占50%,鄒某某任該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16日,博超公司、三亞南海岸旅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海岸公司)、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通公司)、北京天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時公司)四方共同簽署了《協議書》,對位於海南省三亞市三亞灣海坡開發區的碧海華雲酒店(現為天通國際酒店)的現狀、投資額及酒店產權確認、酒店產權過戶手續的辦理、工程結算及結算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方面均作明確約定。2012年8月1日,天通公司以博超公司和南海岸公司為被告、天時公司為第三人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之訴,提出碧海華雲酒店(現為天通國際酒店)房屋所有權(含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天通公司所有以及博超公司向天通公司支付違約金720萬元等訴訟請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支持了天通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2012年8月28日,高光以博超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由起訴請求解散公司。2013年9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判決解散博超公司。博超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13年12月19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13)瓊民二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擔任博超公司管理人,負責博超公司的清算。
  2015年4月20日,博超公司管理人以天通公司、天時公司、南海岸公司為被告,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博超公司於2011年6月16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將位於海南省三亞市三亞灣路海坡度假區15370.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29851.55平方米的地上建築物返還過戶登記至博超公司管理人名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博超公司管理人的起訴。訴訟過程中,天時公司、天通公司收到該案訴訟文書後與博超公司管理人聯繫並向其提供了(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的複印件。高光遂據此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結果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瓊民一初字第4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高光的起訴。高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6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10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1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高光針對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設置功能,主要是為了保護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的未參加原訴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由於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原訴,導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裁判,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本應參加原訴的第三人有權通過另訴的方式撤銷原生效裁判。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符合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原訴的身份條件。本案中,高光不符合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的條件。
  1.高光對(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案件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不屬於該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在(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案件中,天通公司基於其與博超公司訂立的《協議書》提出各項訴訟請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基於《協議書》的約定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高光只是博超公司的股東之一,並不是《協議書》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其無權基於該協議約定提出訴訟請求。
  2.高光不屬於(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案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主體。第三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本案中,(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只確認了博超公司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未判決高光承擔民事責任,故高光與(2012)瓊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的處理結果並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關於是否存在間接利害關係的問題。通常來說,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資產收益權,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股東與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間接利害關係。但是,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達,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中,雖然高光是博超公司的股東,但博超公司與南海岸公司、天時公司、天通公司的訴訟活動中,股東的意見已為博超公司所代表,則作為股東的高光不應再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至於不同股東之間的分歧所導致的利益衝突,應由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依法另行處理。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毓瑩、曹剛、錢小紅)
10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1:22
指導案例149號
長沙廣大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訴中國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粵秀支行、林傳武、長沙廣大
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等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司法人/分支機構/原告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並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分支機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人對該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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