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33號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振殿、馬群凱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水污染/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自淨功能
裁判要點
污染者違反國家規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淨功能、水質得到恢復為由主張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1款、第8條、第65條、第66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