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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期 黃明與陳琪玲、陳澤峰、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 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債權人同時為多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無實際財產可供清償他人債務時,債務人以受讓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債權人債權的,人民法院應對主動債權的取得情況進行審查,防止主動債權變相獲得優先受償,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受讓的執行債權仍應當在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以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以遏制惡意抵銷和維護債權公平受償的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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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期 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永康市聯悅工貿 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涉電子商務平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中,平台內經營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恢復連結和服務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並綜合考慮平台內經營者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果不恢復是否會對平台內經營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恢復對智慧財產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維持有關措施對平台內經營者造成的損害,如果恢復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還存在不宜恢復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決。人民法院責令恢復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即應對原來採取的措施予以取消。 二、平台內經營者提出前款所稱行為保全申請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平台經營者在終審判決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帳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該數額可以是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獲利,即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利潤率、涉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率以及電子商務平台取消有關措施後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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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期 明發集團有限公司與寶龍集團發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當事人關於仲裁的約定無效。但發生糾紛後,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提出異議並實際參加仲裁的,應視為雙方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了合意。其後雙方就同一合同有關爭議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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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期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等與夏普株式會社 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糾紛的管轄時,可以考慮當事人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磋商時的意願範圍,許可磋商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授予國及分布比例,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營收來源地、許可磋商地,當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 二、在當事人具備達成全球許可的意願且糾紛與中國具有更密切聯繫時,即便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合意,中國法院仍有權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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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期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對於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重點考察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關於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會對中國訴訟造成干擾等。關於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後、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二、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的持續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以視情處以每日罰款並按日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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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期 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於重複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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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期 王光志與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橋 支行、何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判斷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所主張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於民事權利(益)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關於執行標的的民事權利(益)的實體法性質和效力作出認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法律規範之間的層級關係、背後蘊含的價值判斷以及立法目的進行探尋與分析,並結合不同案件中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職業特點、對於執行標的權利瑕疵狀態的過錯大小,與執行標的交易相關的權利行使狀況、交易履行情況,進一步分析執行標的對於相關當事人基本生活保障與秩序追求的影響等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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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期 曾永福與東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職務發明 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中,在確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是否已經實施職務發明創造時,單位在侵權訴訟中作出的涉案專利產品具有經濟效益的陳述,應當屬於單位對於客觀事實的陳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單位存在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事實。單位基於涉案專利的維權行為獲得的損害賠償款,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及支出後,該經濟效益應當視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所指的營業利潤,據此基礎給予職務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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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期 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裁判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般對於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無罪的事實認定則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刑事裁判認定無罪,並不導致民事案件必然認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不存在,相關行為是否存在還需結合證據進行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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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期 甘肅華遠實業有限公司等與蘭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依據多個法律關係合併提出多項訴訟請求,雖各個法律關係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關聯性,但若並非基於同一事實或者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或同類,經人民法院釋明後,當事人仍不分別起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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