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期
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的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只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性質的法律規範,法律沒有賦予權利即屬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於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只能依法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民事訴訟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於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執行程序。因此,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自行確定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