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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期 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的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只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性質的法律規範,法律沒有賦予權利即屬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於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只能依法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民事訴訟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於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執行程序。因此,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自行確定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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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期 湖南華廈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與常德工藝美術學校不服執行裁定申訴案 【裁判摘要】 一、當事人自願達成合法有效協議或仲裁條款選定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糾紛,是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通常情況下,仲裁機構無權對該爭議糾紛予以仲裁。 二、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其爭議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對於沒有約定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的補充協議可否適用該約定,其關鍵在於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相互獨立且可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對於兩個完全獨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協議,其爭議解決方式應按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處理。如果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必須依附於主合同而不能獨立存在,則主合同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也適用於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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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期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合同效力是對已經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評價,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關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的規定適用於已經成立的合同,「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應當符合法定的成立條件。 審查管轄權異議,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當保護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又要及時矯正、遏制當事人錯用、濫用管轄異議權。確定管轄權應當以起訴時為標準,結合訴訟請求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查以確定管轄。 從雙方當事人在兩案中的訴訟請求看,後訴的訴訟請求如果成立,存在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可能,如果後訴的訴訟請求不能完全涵蓋於前訴的裁判結果之中,後訴和前訴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完全相同,前訴和後訴並非重複訴訟。 案件移送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在另案中通過反訴解決,超出了管轄異議的審查和處理的範圍,應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對訴權的處分等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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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期 鍾永玉與王光、林榮達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關於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如何處理的規定。由於執行程序需要貫徹已生效判決的執行力,因此,在對執行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上,應堅持較高的、外觀化的判斷標準。這一判斷標準,要高於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能否排除執行的判斷標準。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如下意義上理解,即符合這些規定所列條件的,執行異議能夠成立;不滿足這些規定所列條件的,異議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請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異議人所主張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效力以及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作出比較並綜合判斷,從而確定異議人的權利是否能夠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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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期 李傑與遼寧金鵬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與生效判決書、仲裁裁決書一樣,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發生爭議後債權人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必須符合當事人已經就強制執行問題在債權文書中達成書面合意的條件。如果僅有公證的形式,而沒有當事人關於執行問題的特殊合意,也不能產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效果。因此,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重要來源,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的方式約定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法律亦不禁止當事人變更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放棄對債權的特殊保障。在存在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後又對部分債權約定可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是通過合意的方式變更了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就該部分債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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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期 經緯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裘雅芬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生效裁判確定的數債務人中,僅有部分債務人申請再審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審時,還應當審查案件再審是否可能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如再審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按照原裁判承擔債務的,應當僅中止對再審申請人的執行,以確保在實現再審依法糾錯功能的同時,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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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期 陳呈浴與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實不等於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二、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審理中作出的鑑定意見,只宜作為一般書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鑑定意見只能在本案審理中依法申請、形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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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期 洪秀鳳與昆明安鋇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應當重視其相對於傳來證據、間接證據所具有的較高證明力,並將其作為確定當事人法律關係性質的邏輯起點和基本依據。若要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係,並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缺乏以書面證據為載體的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必須在證據審核方面給予更為審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兩種解讀結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場合,應朝著有利於書面證據所代表法律關係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傳達和樹立重諾守信的價值導向。 三、透過解釋確定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應當秉持使爭議法律關係項下之權利義務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沒有充分證據佐證當事人之間存在隱藏法律關係且該隱藏法律關係真實並終局地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的場合,不宜簡單否定既存外化法律關係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和反映,避免當事人一方不當擺脫既定權利義務約束的結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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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期 伊寧市華強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案 【裁判摘要】 一、依法生效的調解書不僅是對當事人在自願、合法基礎上達成的權利義務協議內容的確定,而且也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 二、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必須具有給付性,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確定的給付內容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該確定的給付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首先應對申請人的債權請求權是否存在予以審查,即有權對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可執行性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義務人是否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法律文書確定的強制執行條件是否明確等。 三、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基於雙方違約責任而導致的給付義務,取決於未來發生的事實,即當事人雙方在履行生效調解書過程中是否違約以及違約程度等,屬於與案件審結後新發生事實相結合而形成的新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並非簡單的事實判斷,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加以認定,缺乏程序的正當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為能夠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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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期 孫昌明與江蘇威特集團有限公司、鹽城經濟開發區祥欣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被駁回後,應當根據其權利主張與原判決、裁定之間的關係,依法選擇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執行異議之訴是對案外人權利保護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針對的是執行行為本身,核心在於以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具有足以阻卻執行程序的正當權利為前提,就執行程序應當繼續還是應該停止做出評價和判斷。如案外人權利主張所指向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訴訟請求所指向的標的物,與原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該權利義務關係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執行標的就是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特定客體,其則屬於「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情形,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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