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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期 VMI荷蘭公司、固鉑(崑山)輪胎有限公司與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專利權人僅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向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專利侵權 糾紛處理的請求,導致被訴侵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經營處於不確定狀態, 且其不能參與行政處理程序以維護其權益。儘快確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 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於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應認 定此類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屬於專利權人發出的侵犯專利權警告,未能參 與行政處理程序的相關方有權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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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期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陳少強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功能性特徵是指不直接限定發明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 其之間的關係等,而是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對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徵。如果某個技術特徵已經限 定或者隱含了發明技術方案的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 即使該技術特徵還同時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則上亦不屬於《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 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徵。 二、對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行為保全申請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後,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情況緊急或者可能給申請人造成其他損害,且第二審法院無法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應當依法及時對行為保全申請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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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期 許明宏訴泉州南明置業有限公司、林樹哲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對於在起訴時已經 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和董事、監事職務的當事人提起的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與案件有 直接利害關係等起訴條件。 二、公司法意義上的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根據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表決程序,就審議事項經表決形成的反映董事會商業判斷和獨立意志的決議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對於合營一方根據法律規定委派和撤換董事之事項所作的記錄性文件,不構成公司法意義上的董事會決議,亦不能成為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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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期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 中華環保聯合會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裁判摘要】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社會組織將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法人分支機構以及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一併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當確認該法人系適格被告。在數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時,應當遵循環境公益訴訟的特殊規律,將案件交由污染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便準確查明事實,依法確定責任,保障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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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期 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丹東市 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案
【裁判摘要】 對於人民法院確有錯誤執行行為,確已造成損害,被執行人毫無清償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的案件,即使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也可以進行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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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期 青島中金渝能置業有限公司與青島 中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中金豪運置業 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責任。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損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如系凍結資金,有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利息損失的,應賠償的實際損失為該合同約定的利息損失,但該利息損失與被凍結資金的銀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則,賠償的資金利息損失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6%的標準確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場價值變化的資產,如因被保全人未請求處分變現或請求不當未獲准許的,被保全財產因市場變化產生的價值貶損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與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申請保全人阻礙被保全人行使處分權的,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貶損與申請保全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申請保全人應賠償的數額為被保全財產在保全開始與保全結束兩個時點的價差以及開始時的價款對應的資金利息損失。為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系司法擔保,第三人在其擔保承諾的範圍承擔責任,而非因共同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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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期 宜興市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 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 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於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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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期 陝西崇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 西安佳佳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且需達到享有權益排除執行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執行異議之訴中,利益和主張相對的雙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不能據此當然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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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期 王謙與盧蓉芳、寧夏建工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寧夏恆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且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在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後,該當事人又申請再審的,因其缺乏再審利益,對其再審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導致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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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期 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摘要】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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