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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1 /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2021.10.13 / (2021)新2302民初15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29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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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2 /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2.04.14 / (2021)宁0122民初314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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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67-001 / 民事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豫民终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 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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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08-2-267-002 / 民事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京02民终8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 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 3.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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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4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最高法民再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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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沪02民终70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所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应由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以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维护法律关系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2.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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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3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川民申72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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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3-08-2-341-002 / 民事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2.06.07 / (2022)沪74民终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保理债权之诉与票据债权之诉属于不同诉讼。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在保理合同之诉中,保理商系基于应收账款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基于保理追索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而在票据追索权中保理商系作为持票人要求票据当事人支付票据款,两者的诉讼对象不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请为支付应收账款,票据追索权中则为票据款,诉请亦不相同;故两诉并不相同。 2.保理商与债权人间先建立保理合同关系,债权人因取得保理融资款而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及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此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两种债权,即保理债权(向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向债权人的债权回购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时,如何行使上述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先审查当事人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明确受让票据后保理债权消灭,则保理商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行使保理追索权。 (2)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如当事人就此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保理商可自行选择先行使何项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规定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当保理商先行使保理债权时,如债务人及债权人在该案中提出票据返还主张,应在处理保理债权同时,明确保理商的票据返还义务,当应收债权清偿后,保理商应返还票据,否则保理商也会因在票据项下的不当得利而无法实际掌握款项。当保理商同时提起保理和票据两诉时,如债务人、债权人明确提出已通过票据偿付原因债务时,则可驳回保理商的保理诉讼,而在票据之诉中予以处理。 (3)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在约定不明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基础交易是达成以票据进行结算的。从票据性质来说,票据本就为支付、结算工具,如不先穷尽票据权利,则无法实现票据作用。当票据追索权穷尽,保理商仍未能得到清偿即可表明了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未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对价,基础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保理商当然可行使保理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时效较基础债权时效较短,且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追索权审理也较快,有利于保理商自身利益的尽快实现。 3.避免保理追索权与票据追索权重复受偿的裁判路径 保理关系、票据关系总体上均基于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当其中部分主体实际承担责任后,保理商的上述请求权发生整体消灭的法律效果,故可从外部关系上免除其他主体对保理商的责任。从“先保理、后票据”的交易关系来看,票据属于应收账款的支付工具,保理商通过票据追索权获得的款项实际属于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的回款。就保理关系而言,若该回款超出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清算;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回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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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08-2-369-001 / 民事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2.04.25 / (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关于在网络环境中,企业名誉受损申请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否在该类案件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方面要注意判断被诉行为存在侵害申请人名誉权可能性的高低。判断该可能性的高低,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指向,且是否存在明显贬损性质。另一方面要注意判断如不采取措施是否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负面贬损评价则易使得该主体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机会。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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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 2023-08-2-420-001 / 民事 / 申请公司清算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申753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以及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应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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