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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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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重庆市某房地产管理局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渝03民终4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承租人基于工作单位安排入住直管公房,虽然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未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交纳租金,但仍属于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而租赁公有住房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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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金某诉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4-002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沪01民终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经营者应当对保修期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提供免费三包服务,其向消费者主张其维修服务属于付费项目时,应当依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合理证明及告知义务。经营者在维修收费时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在诉讼中又无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维修记录,或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存在明显瑕疵,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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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4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7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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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7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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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8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吉民辖终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26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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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3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闽民再30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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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3-07-2-144-001 / 民事 / 不当得利纠纷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陕民终10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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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3-07-2-144-003 / 民事 / 不当得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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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1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0)沪01民终137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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