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释明权
(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1.释明与释明权
1.1释明:①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②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③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④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1.2释明权: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三项内容,向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提问的职权。
2.释明权的属性
2.1义务说:释明不仅是法院的一种权力,也是法院的一种义务。
2.2对义务说的批判(张卫平):义务的法律效果不明确,难以获得规范的支持。
3.这一问题的意义:职权主义诉讼理念认为,法院处于诉讼主导地位,有充分的诉讼指挥权,其职责就是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对当事人的发问权理所当然。而在辩论原则规制的条件下,释明权的问题就必然成为学者和实务界探讨的对象。
4.释明权的潜在风险(张卫平)
4.1本质:在法律抑制法院权力之后,法院为满足权力原始扩张的有限欲求。
4.2潜在危害:①可能在行使该项权力时有损程序正义;②很容易成为“补贴”,有可能最终会破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损害诉讼当事人之间竞争,从而使当事人不能通过竞争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