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程序事项裁决权
一、含义
1.含义:法院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以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
二、内容
(一)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裁决
1.诉讼要件的含义:受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所具有的要件。
2.内容:①当事人实际存在;②当事人能力;③当事人适格;④起诉行为;⑤实施了有效送达;⑥不属于重复诉讼;⑦诉的利益;⑧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⑨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
3.审理与裁判:法院在诉讼开始以后,需要对是否具有这些要件进行审理。如果发现不具有这些要件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诉。
4.性质:尽管涉及实体问题,但不是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内容,因而可归入程序问题。
5.审理结构:复式审理结构,即受诉法院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民事争议的审理同时并行,因为对实体要件的审理和民事争议的审理往往不能够截然分开。
(二)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1.含义: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主要是涉及主诉讼程序以及子程序变动和启动的事项,例如,诉讼程序是否应当启动,诉讼程序的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等程序事项。
2.类型:①针对某种事实状态的认定;②对程序异议的裁决(主要类型)。
3.程序性异议
3.1含义:当事人对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实施的某些审理行为和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异议。
3.2内容
(1)对法院审理行为的异议:如管辖权异议、对追加当事人的异议、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对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异议、对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的异议等。
(2)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异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裁决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如超出举证期限。这种裁决在我国很少,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这种异议通常都被转化为对法院审理行为的异议。
3.3程序异议裁决的目的:保障审理合法性、吸收当事人不满、实现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