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六个小类。
(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1分类标准: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
1.2法定管辖: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法律对管辖的一般情形所作的规定,体现了管辖确定的确定性原则。
1.3裁定管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例如,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移送。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则是法律针对管辖确定中的特殊情形所作的规定,体现了管辖确定中的灵活性。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1分类标准:管辖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
2.2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
2.3协议管辖:尽管法律对案件的管辖已经有规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且当事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3.1分类标准: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3.2共同管辖: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3.3合并管辖:也被称为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