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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1

第二节 法院的类型

一、普通法院

1.外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管辖范围:除专门法院管辖之外所有法律上争议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类。

3.设置:基本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但法院体制改革计划实现法院与行政区划的相对脱离。

3.1县区:设基层人民法院。

3.2地区、市:设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各地具体情形可设一至数个中级法院,直辖市通常设有若干个中级人民法院。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一个高院。

3.4全国:设一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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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

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

1.1性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最高机构。

1.2职责:①直接行使审判权;②解释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③领导、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执行权的职能。

1.3人员构成: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

1.4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16】):(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再审案件;(4)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5)高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1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2.2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不是独立的一级审判机构。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3目的:①方便当事人诉讼与来信来访;②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和因来信来访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压力;③减轻涉诉上访对首都北京的社会压力;④探索司法管理和审判的改革;⑤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2.4具体设置和管辖区域

(1)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2)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管辖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

(3)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4)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管辖区域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5)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管辖区域为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

(6)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管辖区域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5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

2.5.1明确规定范围:(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院一审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院已生效的行政或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5)刑事申诉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院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法裁定或决定的案件;(9)高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法认为应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的其他案件。

2.5.2本部保留范围: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6存在的问题:只能是一审终审,有忽视上诉利益之嫌。解决的方案之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或巡回法庭中设立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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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第一审各类案件以及第二审上诉案件。(主要工作为后者,尤其是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第一审各类案件以及对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

1.每一个县、区、县级市都设有基层人民法院,其审理全国95%的第一审各类案件。

2.人民法庭:也称为派出法庭,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通常设在农村各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主要职能:(1)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22:53
二、专门法院

1.含义:依照法律规定以特定案件为管辖对象,具有特殊人事体制或特殊管辖层级的人民法院。

2.特点:①管辖案件具有特定性;②在人事体制(军事法院)或管辖层级(如海事法院)上具有特殊性;③与普通法院不同,其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无关。

(一)军事法院

1.任务: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2.性质:独立的司法系统,向相应的政治机构负责。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总政治部负责,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

3.级别划分:第一级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为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等;第三级为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

(二)铁路运输法院

1.历史沿革

(1)铁路运输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1980年我国筹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系统,1982年5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当时其不属于国家司法体系,而属于独立的铁路管理系统。

(2)2009年7月8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院管理。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运输法院基本是按照铁路行政管理体系以铁路局为区划设置的。

(3)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

2.管辖的民事案件:①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1]②高院指定由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与铁路运输、铁路设施无关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3.级别划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案件同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上诉于相应的高院。


[1] 包括:(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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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起的诉讼。海事法院的上级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四)知识产权法院

1.设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决定

2.地点: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3.理由:①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既可能涉及刑事,也可能涉及民事和行政,如果分开审判必然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和纠纷解决的统一性;②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诸多专业知识问题,要求法官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③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更讲究时效性;④响应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4.案件管辖范围

4.1原则: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第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4.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殊规定:对广东省内上述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4.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殊规定: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1)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2)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4.4作为上诉法院: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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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法院

1.金融法院的缘起及社会背景

1.1历史: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2021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法院类别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法院。

1.2设立背景:①金融案件数量急剧上升;②金融案件涉及的内容更加专业,金融案件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③涉诉金额高、涉案人数众多、诉讼保全多、衍生案件多、连带关系复杂。

2.金融法院的主管辖范围

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以下几类:(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3.金融法院的地域管辖

具体需要参阅专门司法解释,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金融案件当事人所在地、金融案件的性质(如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就明确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4.金融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

金融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相当于普通法院体系中的中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金融法院受理对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的某些金融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服提出的上诉。对金融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不服的,可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主管方面,对某些金融案件并没有垄断主管,普通法院中的基层法院依然有受理裁判的权利。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4 22:54
三、特别法院——互联网法院 (一)互联网法院的缘起

互联网法院主要是为了应对近年来互联网案件大量产生的社会形势,基于互联网案件的特殊性,而在互联网案件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的具有试点性质的特别法院。互联网法院通过集中管辖该辖区内的互联网案件,以特有的审理、裁判方式,实现提高互联网案件审判的效率性和专业性。

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设立于杭州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决定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互联网法院的特点

1.审理案件的范围:仅管辖审理与互联网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具体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

2.性质上属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属于第一审案件。上诉法院为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1]在这一点上,互联网法院不同于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在组织、人事体制方面与基层法院完全相同。

3.管辖范围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审理该法院所在市的所有互联网案件。而在普通法院体系中,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受所在地行政区划的限制。

4.审判方式具有特殊性:采用网上审判方式,可以概括为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交换证据、线上审理准备、线上审理、电子送达等。当事人利用诉讼平台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与传统方式实施的诉讼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步生成的电子笔录与书面笔录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送达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具有与直接送达同样的法律效果。

(三)互联网法院今后的发展以及面临的问题

1.设立范围:是应当普遍设立,还是针对特定地区设立?其确定根据是什么?

2.法律定位: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们多主张将互联网法院转为专门法院,但反对意见认为:①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案件并非专属于互联网法院,其他法院也可以审理;②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运用的移动和互联网技术,其他法院同样有条件运用。由此看来,如果依照专门法院成立的逻辑,互联网法院成为专门法院的可能性不大,甚至随着移动和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互联网法院也将不复存在。张卫平认为,互联网法院能否成为专门法院的关键,取决于互联网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以及对社会影响的程度,如果其特殊性、专业性、社会影响程度达到了如金融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程度,就有可能将其作为专门法院。


[1]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具有特殊性,原则上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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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和人员 一、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 (一)审判业务部门

1.分类: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局。各地法院还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形和需要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少年审判庭等。

2.刑事审判庭:各级法院又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等。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一庭通常是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二庭通常审理上诉案件。

3.民事审判庭:也细分为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等。民事审判庭各庭通常是按照不同案件的审理权限进行划分,一庭大多是审理一般合同案件、家事案件、房产案件等,二庭通常是审理关于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

4.行政审判庭:其职能是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

5.行使执行权的机构:过去称为执行庭,改革执行体制以后称为执行局。在最高人民法院称为执行指挥办公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下级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办公室主要是指导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6.立案庭: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审判庭,其现有的主要职能是审查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的机构。立案庭的设置具有中国特色,这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规定有关。

(二)非审判业务部门

在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审判业务部门之外,还存在许多为了维持、保障法院运作的其他非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有政治部、后勤装备科(处)、纪检室、法院办公室、宣传科(处)等。虽然这些部门不属于审判业务部门,但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人员有的也拥有法官资格。因此,形成一个独特的现象,即拥有法官资格的人并非一定从事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

1.性质: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2.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作的问题。

3.人员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实践中,审判委员会通常是由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庭长、部分资深审判员组成。

4.现行制度的主要弊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过程,违背直接审判、公开审判的审判原则以及无法落实审判责任。作为改革的主要思路就是如何做到直接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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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一)审判人员

1.审判员

1.1含义与范围:审判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包括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1.2级别与职责:分为十二级。最高法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其基本职责为: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其他审判人员

2.1含义:包括审判员之外其他有权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我国为人民陪审员。

2.2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二)法院的其他人员

1.书记员

1.1职责: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实践中,书记员除了从事审判记录工作之外,主要是协助审判人员从事法庭事务性工作。

1.2大陆法系的书记官制度:书记官虽然从事诉讼记录工作,但书记官是独立的职员系列,与法官保持相对独立性,是诉讼程序性的公证机关,在程序性记录方面具有独立性。同时,其在法院中负有保管庭审笔录等诉讼记录的职责和权限。

2.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的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执行员。

3.法医:在法院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意见或提供意见的专门人员。

4.司法警察:在法院从事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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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权

所谓法院司法的行政化,是指法院司法的结构和运行方式是按照行政机构运作方式,例如,强调法院的各级负责人对司法运行的控制,法院院长、庭长对法官审判业务的干预。这种干预的机制是行政化,通过行政化的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方式实现对具体业务的干预。如此,导致有的情形下“看病的不能开处方,不看病的却有处方权”的不合理情形,并由此发生法官责任与职权分离的情形。

过去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院的司法结构和运行具有一种行政化的状态。这种司法结构和运行的行政化不符合司法运作的规律。司法主要的功能是裁判,与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系统的运行目的和方法都有很大区别。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司法的目的是通过审判和执行实现保护各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实行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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