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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9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内容

一、国内的一般讨论

在国内学术界,对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相关内容议论最多的莫过于“公正”与“效率”,通常将“公正”与“效率”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要求。不过,在学术上单纯就“公正”与“效率”的含义以及相关关系加以论述的不多,大多是结合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的构成以及运行,例如,举证时限制度、再审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进行分析。由于“公正”这一概念包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难免在论述中存在含混或模糊之嫌。从国外的理论来看,通常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或者说以下内容具有较高的共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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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共识

(一)妥当或适正

1.含义: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正确妥当的,实质上是关于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

2.性质:民事诉讼制度的工具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3.制度体现

(1)促进事实认定:诚实信用原则、各种证据方法的运用规则、质证认证的程序等。

(2)确保法律适用:上诉、再审、合议制、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二)公正

1.含义:强调作为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对裁判者的要求,实质是程序公正问题。

2.对象:法官,更宏观的话题是司法公正。

3.制度体现:平等原则、回避制度、公开审判、言词原则、合议制等。

(三)迅速

1.含义:民事诉讼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了结诉讼纠纷,缩短诉讼周期。

2.制度体现

2.1德国:1977年《裁判程序的简化及迅速化法》建立了“主要期日制度”,案件的事实关系和案件的争点整理、当事人对争点问题的辩论以及证据调查都将一并在该日进行,并通过“失权”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诉讼权利。

2.2英国: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

2.3日本:1996年完善争点整理程序、扩充证据收集程序、建立小额案件诉讼制度。

2.4美国:建构“管理型法官”的方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积极介。

(四)经济

1.含义: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减少诉讼投入。

2.制度体现: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两审终审、督促程序、诉讼简易化、纠纷解决的多元替代。

(五)便捷

除以上四种价值追求之外,笔者主张,应当将“便捷”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的主要内容。“便捷”即民众利用、参与诉讼更为便捷。“便捷”也是民众接近司法,亲近正义的要求。如果将诉讼的便捷也作为价值理想,则应该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式的便捷方面上予以更多的考量,提供以便捷为价值追求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在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方面实现这一价值追求,使诉讼制度和方法能够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从而使民众能够更接近司法、亲近司法,实现司法正义,这也是司法为民的理想追求。网上立案、线上应诉、线上诉讼、移动诉讼、移动微法院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都可以视为这一价值追求的体现。

(六)其他有关价值理想的论述

1.小岛武司:还应当加上人性化或人情味(人性的温情),裁判应当是心灵互通的裁判。有学者评价其价值理想具有浓厚的伦理化特色,不宜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价值追求。但张卫平认为,在人事诉讼中,这一价值追求的确是必要和实际存在的,但对一般的民事诉讼似乎意义不大。

2.姜世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避免裁判矛盾。张卫平认为这是民事诉讼功能的要求,而非价值要求。尤其是避免裁判矛盾是一个技术性的要求,有些裁判矛盾不是仅仅通过诉讼制度就能够解决的,裁判矛盾有可能是基于实体法规范的矛盾,对于裁判矛盾的界定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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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衡平

1.民事诉讼制度的迅速、经济、便捷与正当、诉讼公正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最为常见和突出。就这一角度而言,也可以说,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就是民事诉讼制度各价值追求之间的衡平,无论是立法论上还是解释论上,都体现为一种艺术。

2.为保障诉讼的正当、公正,所建立的几乎所有程序都将与诉讼的迅速和经济性发生抵触。因为积极设置的程序都意味着时间和物资的投入或消耗,意味着诉讼成本的增加。

例如,程序性争议问题的复议程序、不服裁定和判决的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检察监督程序、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程序、异议之诉程序等,因而诉讼制度的建构必须更精确地测度和算计彼此的消长关系,尽可能使各价值之间能够处于相对衡平的状态。

又如,诉讼程序中的言词辩论、直接原则、庭审方式、送达方式、举证时限、证据的质证认证等。第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必然导致时间、人力的耗费,但鉴于开庭审理对于实现诉讼妥当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依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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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与民事诉讼规范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社会关系转变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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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1.审判法律关系(基于审判权)

1.1含义: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内容:

(1)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就开始产生了原告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又产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

(2)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例如告知证人权利义务,指定鉴定人等。

2.争讼法律关系(基于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2.1含义: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2.2内容:

(1)当事人之间:原告一方积极诉讼,被告一方被动参加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相互抗辩,实施攻击防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双方也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2)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例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翻译人员为当事人进行翻译等。

(二)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如果没有法院审判权,那么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发生;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将突破以往将民事诉讼视为纯粹由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作出裁判的法院包办的民事诉讼的观念,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好地通过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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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一)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1.提出:1868年德国学者标罗在《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中提出。他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强调法院作为第三方裁判者的地位。

2.三月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3.戈德施密特的诉讼法律状态说:将权利义务替换为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从而将诉讼空间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的场所。

4.法国学说:曾经有人其看作具有契约或准契约性质的关系。但现在一般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源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既涉及当事人之间,也涉及当事人与法官所代表的国家,甚至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某些特定效果。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1.通说定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通说特点:①法院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②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间具有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性质。

3.通说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为基础。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各诉讼参与人都与法院直接、单独地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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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诉讼主体:这个概念更加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且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2.范围

2.1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负有组织和指挥诉讼程序的职责。

2.2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形成监督法律关系。

2.3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为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经被代理的当事人特别授权,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2.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诉讼辅助人和翻译人员分别与人民法院产生审判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产生争讼法律关系。他们不是诉讼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2.内容:依据主体而定。法院基于国家审判权,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诉讼代理人基于诉讼代理权。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配合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并对当事人负责。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内容

2.1法院↔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2法院↔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3法院↔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

2.4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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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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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与意义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1.含义:关于一定民事诉讼基本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对一国或地区民事诉讼制度中基本关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主要揭示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取向。

2.关注点:法院与当事人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3.理论内容:关于民事诉讼体制的分类,不同民事诉讼体制的特征,具体诉讼制度与诉讼体制的关联,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原因,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变化的认识和分析。

二、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1.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一定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更容易从宏观上把握特定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有助于人们认识不同诉讼体制的差异,并检视既有诉讼体制。

2.进一步探究在诉讼中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基本机制能够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需要考虑何种诉讼基本机制才是符合民事诉讼本质的,才是与当事人的实体法地位相适应的。

3.有助于我们从整体的、整合的、讲究内在联系的角度对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避免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造成制度建构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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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模式

1.分类: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苏联、东欧)。

2.分类的相对性: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只是相对于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主导性。同样地,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也是相对于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而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职权干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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