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共识
(一)妥当或适正
1.含义: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正确妥当的,实质上是关于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
2.性质:民事诉讼制度的工具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3.制度体现
(1)促进事实认定:诚实信用原则、各种证据方法的运用规则、质证认证的程序等。
(2)确保法律适用:上诉、再审、合议制、言词原则、直接原则:。
(二)公正
1.含义:强调作为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对裁判者的要求,实质是程序公正问题。
2.对象:法官,更宏观的话题是司法公正。
3.制度体现:平等原则、回避制度、公开审判、言词原则、合议制等。
(三)迅速
1.含义:民事诉讼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了结诉讼纠纷,缩短诉讼周期。
2.制度体现
2.1德国:1977年《裁判程序的简化及迅速化法》建立了“主要期日制度”,案件的事实关系和案件的争点整理、当事人对争点问题的辩论以及证据调查都将一并在该日进行,并通过“失权”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诉讼权利。
2.2英国: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
2.3日本:1996年完善争点整理程序、扩充证据收集程序、建立小额案件诉讼制度。
2.4美国:建构“管理型法官”的方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积极介。
(四)经济
1.含义: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减少诉讼投入。
2.制度体现: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两审终审、督促程序、诉讼简易化、纠纷解决的多元替代。
(五)便捷
除以上四种价值追求之外,笔者主张,应当将“便捷”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的主要内容。“便捷”即民众利用、参与诉讼更为便捷。“便捷”也是民众接近司法,亲近正义的要求。如果将诉讼的便捷也作为价值理想,则应该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式的便捷方面上予以更多的考量,提供以便捷为价值追求的诉讼方式,尤其是在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方面实现这一价值追求,使诉讼制度和方法能够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从而使民众能够更接近司法、亲近司法,实现司法正义,这也是司法为民的理想追求。网上立案、线上应诉、线上诉讼、移动诉讼、移动微法院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都可以视为这一价值追求的体现。
(六)其他有关价值理想的论述
1.小岛武司:还应当加上人性化或人情味(人性的温情),裁判应当是心灵互通的裁判。有学者评价其价值理想具有浓厚的伦理化特色,不宜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价值追求。但张卫平认为,在人事诉讼中,这一价值追求的确是必要和实际存在的,但对一般的民事诉讼似乎意义不大。
2.姜世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避免裁判矛盾。张卫平认为这是民事诉讼功能的要求,而非价值要求。尤其是避免裁判矛盾是一个技术性的要求,有些裁判矛盾不是仅仅通过诉讼制度就能够解决的,裁判矛盾有可能是基于实体法规范的矛盾,对于裁判矛盾的界定也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