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68篇帖子。

【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21

三、实证研究方法

所谓实证研究,是指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以表明法律事实或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通过科学的社会调查可以修正人们的价值预设,为法律修改和制度运行提供参考依据。实证研究的基础是社会学,有一整套自身的科学方法规范。简单地进行数据收集,利用数据进行说明和证明并不是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如果运用不当,其消极影响有:

①使人们消极被动地承认现实的合理性,而不是以应然的价值要求、以法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改革、修正现有制度;

②虽然实证调查强调价值中立,但由于实证调查结果只有与人们以往或通常的认识不一致,才具有价值,只是简单地重复印证人们的认识则是失败的调查。如是,调查者就可能预设不一样的前提,在这样预设的前提引导之下所进行的调查就违背了价值中立的基本要求;

③目前关于民事诉讼的实证调查大都是社会调查的外行,相关活动都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规范要求,这使如此获得的大量调查数据缺乏科学性,反而误导法律制度的调整。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21

四、法治发展的阶段性与研究方法的运用

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体系、体制和规范还不成熟、不完善,因此,作为反思性、批判性、建构性的研究,往往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十分重要的作业,其也更注重这方面的投入。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更多重视社科法学,而对规范解释学往往重视不够。这一问题也与我们过多地强调所谓自己的特色,强调所谓本土化有关,也与我国法学与国外法学发展的不当接驳有关。由于过多强调特色和本土化,因此必然排斥民事诉讼法的移植和借鉴。对于具有共性的民事诉讼运行规律和逻辑体系也必然予以忽视。在与国外法学发展的接驳方面,学术研究的超前或占先追求的特质也就导致了在研究方法和趋势接驳上的错位。

具体而言,20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在研究方法方面受判例法、法社会学、经验法学、实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以及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法教义学进行批判和反思。人们希望法学能够走出封闭,与社会、法律实践脱离的困境,逃离形而上学的法律构成,能够根据社会现实和发展实用主义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但在我国,法治发展的情形有所不同。强调法律的纯粹性,在法律实施中尽量排除人们的任意性,要达成这一目的,规范分析、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是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一旦强调法的社会性、实用主义,必然出现意图在法律效果之外追求所谓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情形,依法或严格执法的法治要求可能会沦为一句空话。在笔者看来,对于一个法治趋于硬化的国家而言,这些“软化药剂”都是有意义的,但在法治还没有硬化的情况下,急于对其软化无疑是“用错了药”。对于学问上的趋时与超前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法治的发展却是无益的。

基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更多地转向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的探究,解释民事诉讼法规范的逻辑关系,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6

第四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与意义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1.含义: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与民事诉讼任务的关系

2.1相同点: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2.2区别:任务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设定的行为要求。任务是由目的决定的,但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任务,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并不完全一致。人们往往不区分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的任务时,有时也没有必要认真区分。但在任何时候和场合都不加以区分就难免欠妥。例如,不少人把【民诉2】中的内容均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不正确的:①这些任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而是民事诉讼的作用;②有的任务并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是由其他目的所决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是相对比较单一的,一旦人们设定了过多的目的,实际上也就没有目的了。

3.与民事诉讼的功能的关系:民事诉讼的功能是民事诉讼制度对外界的影响,不以人的意志和主观评价为转移。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4.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作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任务的手段,当然要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制约,但民事诉讼体制和基本模式的建构又具有客观性,与民事诉讼的本质特性、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传统法律文化、诉讼观念等有密切关系。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7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过去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这样的问题显然应该在立法时就已解决,而不是在民事诉讼法制定以后再探讨。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有其局限性。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意义在于:

1.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的结果,厘清制度设计和建立的目的,有助于更好地运行该制度。

2.制度总是由若干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本身以及这些规范的搭建和组合应当与该制度的目的整合,否则必然导致不亲和甚至矛盾,从而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

3.制度的目的与制度的完善有密切的关系,制度的结构与制度的部分构件的组合一旦与制度的目的不一致时,就应该加以调整或调谐,以保持与目的的一致性。

4.人们设计制度时对制度目的的思考是人们的主观认识,其不能替代制度本身应有的目的,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7

第二节 各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科学界定,涉及国家的作用、民事诉讼制度与宪法的关系、民事诉讼制度与诉权、民事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的价值、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关联问题,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形成比较统一的学说。

一、权利保障说

1.内容: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客观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

2.评价: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强调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该说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与“个人本位主义”理念一致。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8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1含义:

(1)保护私权只是民事诉讼的客观作用,仅从保护私权难以界定民事诉讼目的。

(2)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出现,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才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因此,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保障私法法规的实效性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2.评价:是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与“社会本位主义”理念相适应。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8

三、纠纷解决说

1.含义:

(1)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诉讼和审判制度即已存在,即使是实体法相当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但法院并不能因此拒绝作出裁判,纠纷的请求本身是先于实体法的,而且民事诉讼制度也并不是为了实体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私权保护说与维护私法秩序说是本末倒置。

(2)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解决。

2.评价:反映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扩大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需要。

3.我国学者:从民事纠纷的解决与民事诉讼机能来看,民事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纠纷解决机能和目的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机能的运用方式和目的的实现上,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并因此成为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具有终局性的一种。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8

四、程序保障说

1.含义:

①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这种程序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

②法院不应把诉讼的审理过程只作为达到判决或和解而必需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只有正当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因此,法院应从“以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的过程本身为中心”。

2.我国学者(章武生、吴泽勇):

①鉴于诉讼程序本身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在经验和理念层面都表现出来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程序保障。

②应区分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这是因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切功能都只有在程序的运作中才能得到发挥,其价值追求也只有在程序的不断完善中才能实现,所以,只有“程序保障”才能作为指导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

3.评价(伊藤真):尽管程序保障说对于强调程序的存在价值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将程序保障本身目的化以后,就可能忽视法院判决对解决纠纷的作用。另外,作为裁判根据的实体法也将失去价值,发现真实和迅速审理的诉讼理念也必将被否定。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9

五、其他学说

(一)多元说

对诉讼目的的认识,应站在作为制度设置、运作者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国民的双重立场上进行。按此,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障都应当被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上述几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价值,可依照实体情况的不同,而随时在立法、解释及司法运作上进行衡平并有所侧重。

张卫平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如果单纯追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就可能忽视公正性,导致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害。一味追求诉讼调解率、诉前调解、强制调解的实践性错误,都与人们对民事诉讼目的的错误认识有密切的关系。

公正、迅速、经济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性,在手段性和目的性之间并没有明晰的界限,因为对于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纠纷的要求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如果抛开程序本身的价值要求去探寻目的,其目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民事程序本身也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

何文燕认为,多重性由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多元性决定,层次性由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决定。具体层次为:①权利保障;②纠纷解决;③维护社会秩序。

(二)权利保障说

民事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的实质权。私权保护说无视实质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两者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护的对象;请求权属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利益保障说

1.含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所谓利益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2.解释: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应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廓清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民事权利状态,从而贯彻宪法关于保障实体权利的规定,还应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以追求程序利益为己任,以与宪法平行保护诉讼标的外各项基本权利的宗旨相一致。

(四)无意义说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9

第五章 民事诉讼价值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人们或社会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和期望,也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

2.与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

2.1区别

(1)不是回答基于何种理由设置民事诉讼制度,而是回答怎样才能实现民事诉讼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对民事诉讼目的实现手段的期望和要求。

(2)价值追求是在特定民事诉讼目的之下,以既定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为前提。

2.2联系:不同的目的论,对民事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

3.理论意义:集中和概括地表达了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行的理想和期望;有助于指导具体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行;在这一概念之下,可以更深入地探究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的具体内容,明确哪些是应然的价值追求,以及各种价值追求之间的关系、相互衡平以及实现的条件或限制等问题。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