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
一、清末和民国的民事诉讼法
《大清民事诉讼律》第一次把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引入中国。该法典同时也参照了日本和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律》共四篇、计800条。这部立法除引入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回避、诉讼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禁治产宣告程序等近代西方国家诉讼制度的内容外,还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尽管这部立法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但应当肯定,这部立法对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司法传统、野蛮残酷的审判制度依然具有很大的冲击力。这部立法对后来的中国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政府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很大。
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该法共分九编、636条。第一编:总则。分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四章。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分通常程序、简易程序两章。第三编:上诉程序,分第二审程序、第三审程序两章。第四编:控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保全程序。第七编: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编:人事诉讼程序,包括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第九编:宣告死亡事件程序。这部立法基本继承了《大清民事诉讼律》以来的旧法统,内容庞杂烦琐,且保留了一些封建色彩很浓的内容。该法于1945年12月作了修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央政府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了国民政府颁布的六法,包括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