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诚信原则
一、诚信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
1.大陆法系的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直接源于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和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并非仅仅是一种斗争、对立关系,从团体主义的视角,反而是一种协力关系或协动、协助关系。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已经不能够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追求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因当事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异所导致的诉讼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诉讼迟延、诉讼效率低下的窘境。
基于此,一些人认为,只有植入诚信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的修正或限制,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扩展至公法领域,即使不从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来看,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信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信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信原则。
2.我国的诚信原则
2.1背景
(1)社会认为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似乎比较严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
(2)司法只能在政策支持以及政策框架内能动,加之司法的行政化、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存在,法官就只能依靠非常明确、细化的法律规定去实施裁判行为。
2.2我国社会、文化、诉讼体制对诚信原则的兼容性
(1)诉讼体制:我国的诉讼体制体现着更强的法院职权干预,在诉讼观念上更强调对实质正义、实质真实的追求,诉讼法律地位方面更强调当事人的义务性。在制度语境上并不存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没有辩论主义和充分的处分权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原则的明文化似乎是没有必要的。
(2)社会观念: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社会责任、社会效果优越的观念更加突出,也更强调法律与伦理的亲和性。
在国外,诚实信用原则被普遍作为一种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原则)、处分权主义(原则)的修正或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后者的现实存在。而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
(3)仅凭这些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在想象中,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可以通过法院强有力的职权干预,并借助我们普遍存在的诉讼观念、社会观念和特定的意识形态去应对。但诉讼权能或权利滥用的情形依然存在,社会也急切地需要诚信规制予以应对。
(二)关于我国诚信原则的立法
【民诉13-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法将诚信原则与处分原则规定在了同一条文中,而且将处分原则规定在第2款。由此,可以认为立法者的意图在于,将诚信原则作为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基本规范。因此,诚信原则就是对当事人处分的正当性要求。但这种安排有可能降低了处分原则作为主导性原则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更重要的任务是对当事人处分的保障,限制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比较合理的设置应当是诚信原则单列一条加以规定,也可以将所有主体纳入约束的范围。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性要求可以将诚信原则置于其他基本原则之后,突出其补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