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原则
1.概念: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过滥用诉权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②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
(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民诉22-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诉解释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1.2【民诉解释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3【民诉解释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诉22-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民诉解释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2【民诉解释5】: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